篇一 :刑事控告状(范本)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控告人:xxxxxxx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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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控告状(范本)

控告状

控告人:

控告人:

法定代理人:

被控告人:

被控告人:

控告请求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事实经过: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

综上所述,上五被控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控告人特向各位领导提出控告,恳请领导能够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负责地处理这件事情,依法追究上述五被控告人故意杀人的罪责,以安抚亲人的悲痛之情,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

此致

敬礼!

控告人:

1

附:

1、

2、

二○○八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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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控告书范文

控告书范文

控告人:

被控告人:张宗潘 男 民警 职务:现为宣威市公安局派驻市信访局联合工作组成员 住:宣威市建设街市公安局大院一单元5-1

被控告人:张宗潘的妻子 女 民警 职务:宣威市公安局民警 住:宣威市建设街市公安局大院一单元5-1

控告请求:

1:对被控告人工作时间不穿着警察统一制服予以处分; 2:对被两控告人因私原因对我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3:对被控告人涉嫌盗窃自来水予以调查并责令整改; 4:责令两被控告人对我和我妻子实施人身侵害伤害行为而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续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600元进行赔偿和正式当面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四月份因宣威市公安局办公驻地搬迁,对原办公区域及所属家属区物业,统一由宣威市政府办接收管理,因该家属区自来水使用在市公安局管理时就均未安装水表一事,政府办于6月初在该家属区楼下贴出告示:要求所有住户在6月30日前主动配合政府办指派的工作人员安装水表,

水费按全市统一价格收取,逾期不履行者将依法采取措施。我受政府办的委托对该区域进行物业管理。经调查核实:至7月份,唯独被控告人一家拒不履行,政府办又在其楼下贴出通知进行催告,期间我又两次将通知内容告知被控告人,但其至7月10日仍拒不履行义务。经政府办批准,对其进行强制断水。7月12号被控告人找到政府办领导表示认错,愿意配合装表计费,至此我们当天就对其安装了水表。但遗憾的是被控告人家中因安装太阳能,竟然还有另一根特别隐秘进水管,但他却故意隐瞒。7月17日我和同事对该家属区统一查水表和代为收取水费时,至被控告人家发现其水表走数悬殊太大,经细细查找才及时发现被控告人偷水的事实。被控告人还予以狡辩,我们水费也没收成,双方还发生争执。经向政府办领导汇报了被控告人的事实后,7月18日下午3点我到其工作单位通知其进行整改,却被其无理责骂“老子安不安水表,交不交水费,管你球事,收球个水费还喋喋不休”,见其口粗八道,我重复说明来由,是公事公办,并正式告知其如不自觉整改,其行为涉嫌犯罪,但被控告人却勃然大怒,突然上前用左手揪住我的头发,右手对我的胸部腹部持续猛击,我近乎昏厥,被他一直揪着我头发从市信访局拖至市公安局大厅继续进行殴打,前后时间持续十余分钟。围观干部有说报警的,他竟大吼“报你妈的警,老子就是警察,今天哪个敢多二,老子整死他”,此时幸好市信访局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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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控告书范例

控告书

控告人:陈三豹

被控告人:张文柳、方松奶

请求事项: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张文柳强拿强要,并伙同被控告人方松奶殴打控告人陈三豹行为的行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始,被控告人张文柳发起筹资活动,联合虹桥当地100余辆四小车车主,成立“小白车车队”,每月向车主收取100-200元不等的资费,作为四小车维权上访上诉活动的经费。控告人陈三豹也是其中的一位车主,自20xx年开始至今一共缴纳了约1500元。

20xx年9月以来,乐清开展“四小车”专项整治活动,20xx年5月初,乐清市政府取缔了“四小车”。控告人陈三豹认识到四小车的维权道路彻底受阻,再继续缴纳维权集资款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于是,向发起人也即被控告人张文柳提出要退出集资,不再缴纳“维权集资款”。

20xx年5月10日,被控告人张文柳却因控告人陈三豹没有缴纳4月份的“维权集资款”,伙同被控告人方松奶一起在三轮车聚集停放地(虹桥镇八村老村楼楼下)殴打陈三豹,强制陈三豹继续参与集资活动。致使陈三豹喉部受伤,在虹桥镇卫生所就医花费医疗费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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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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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控告状

控告状

控告人:XXXXXXXXXXX所在地XXXXXXXXXXX 负责人: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 被控告人:XXXXXX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控告的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XXXXX于XXX年X月X日,与自然人XXX共同成立XXXXXXXXXXX,注册资本XXX万元。其中,XXXXX以现金投入XXX万元,XXXX以座落在开发区的93.6亩土地作价1040万元投入,并承诺在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XXXXXXX成立后,于20xx年8月5日和20xx年4月3日向控告人XXXXX贷款总计100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xx年5月5日和20xx年10月10日,上述贷款到期后置业公司未能偿还。控告人在向置业公司追要贷款过程中,查明置业公司实为“空壳”公司:XX公司应投入的所谓价值“1040万元”93.6亩土地,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仍在XX公司使用。XX公司已于20xx年12月29日以此地作为抵押向XXXX贷款5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且这块土地取得是附条件取得(见出让合同),实际价格只有93.6万元。由于XXX公司以虚假出资的手段成立XX公司,导致XX公司所欠控告人XX支行贷款无力偿还,已给控告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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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行政控告状

行政控告状

原告:张步兴,男,27岁,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康县王坝乡李家庄村东庄社。

被告:王坝乡人民政府

被告:康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不作为

控告请求:

1、依法查清本案,处理由二被告赔偿拆除原告3间转混凝土住房损失10万元;

2、将处理结果和本装处理意见出面通知原告人张步兴;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0xx年5.12大地震后,为灾后重建新农村县、乡人民政府使用挖掘机和铲车将原告6间木土结构的住房拆除,新农村重建工程由中铁一局承担,同年竣工后,分配给原告3间住房属豆腐渣工程,天下房顶漏雨无法居住,加之高压线距原告房顶约3米,无法建第二层。原告曾向村民委员会申请,该村委员会于20xx年4月19日给原告发了《宅基地审 - 1 -

批表》后原告曾多次请求被告康县王坝乡人民政府和康县国土资源局均二被告拒绝审批,原告无奈之下,于20xx年建起转混凝土结构的3间住房,被康县国土资源局起诉康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31日强制执行拆除,经济损失达10万余元之巨。

综上所述,5.12大地震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实话实话”仅有大约1000多片旧瓦片的损失,但县乡人民政府实施5.12大地震重建“最大”的民生工程,给原告造成损失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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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申诉控告状

法院司法部作为国家法律形同虚设!百姓告状不受理人民权益难有保障!

申诉控告状

申诉控告人为湖南省湘西自治洲龙山县民族家具厂集体经济组织五十四位成员,依照国家宪法规定行使申诉控告权。

家具厂原厂长谢志生,利用职权,背着全厂工人,与他人暗中勾结,恶意窜通,私下交易,暗箱操作,无权代理,提起虚假诉讼,欺骗法庭,骗的一纸《民事调解书》,把全厂职工共同共有财产和社会主义集体公共财产非法侵吞,据为己有。引起工人愤怒,大家咨询律师和法律专家,决心响应中央号召“信法不信访,”于20xx年4月12日向龙山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就立案程序专门作出了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就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志上诉。“可龙山法院明目张胆公然违抗该法律规定,故意不接起诉状,并一直拖到现在。既不受理立案,也不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书》”(法院不敢下裁定书说明其没有任何法定理由和依据,其理屈心虚,挂免战牌)结果不仅违法残忍地剥夺了我们最起码的起诉权,也剥夺了我们的上诉权。完全堵死了我们依法维权的所有渠道,使老百姓告状无门,正当合法的权利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是严重司法不作为,严重失职渎职。不仅严重违法而且严重违宪。该院院长刘辉,故意对抗中央指示,目无党纪法规。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失职渎职,姿意侵害人民群众权益。无任何公正可言,应按中央八条规定及时查处,对其包庇有妨害清算罪和职务侵占罪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行为,别有用心拼命悟盖子的劣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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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执行控告状

控告状

控告人:潘==,男,19xx年5月15日生,住河北省遵化市======,联系电话:15930===71。

被控告人:周艳波,遵化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被控告人:扬颜,遵化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控告请求

1、依法撤销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的(2012)遵行执字第25号行政裁决书;

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因遵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遵化市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控告人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裁决,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准予执行的(2012)遵行执字第25号行政裁决,并于20xx年5月10日实施了强制拆迁。该执行裁定书和强制执行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1、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遵化市人民法院在未认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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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本案的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不考虑征收补偿决定对控告人生活造成的严重影响,即作出了强制执行裁定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此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不可做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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