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张红梅,女, 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白云村6社,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

乙方:李美玉,女,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踏水村11社,汉族,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06月06日18时20分许,甲方张红梅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新都沿新犀路往柏水方向行使至五桂立交桥,在非机动车道与同向乙方李美玉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至二车受损,乙方李美玉受伤。

对于乙方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的赔偿问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方张红梅自愿赔偿给乙方李美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45573.2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30573.2元人民币)。

二、此赔偿数额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后续可能发生的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一切赔偿费用。

三、本协议签定时,由甲方张红梅支付给乙方李美玉所剩余的费用15000元人民币。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数额是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它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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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8565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09-8-31 14:31:21 甲方驾驶的与乙方驾驶的在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受伤,车辆损害。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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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年 月 日 时 分,甲方 驾驶的 与乙方 驾驶的 在 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 受伤,车辆损害。经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 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自愿赔偿给乙方 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包括已经支付的 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 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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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35xxxxxxxxxxxx,系该交通肇事司机

乙方:某某,男 ,汉族,身份证号:35042519660914018,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根据经将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20xx年9月10日上午9:40分左右,甲方驾驶闽G52733小车,自将乐城关往机床厂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因超车时,与对向骑助力车行驶在路边沿的乙方碰撞,造成乙方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后果。当事人王峰驾驶车辆 至肇事路段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实施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蔡立新无导致本起交通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经县医院鉴定“乙方全身多处软组织严重挫伤,左侧第6、7前肋骨骨折,左大腿和,左肩肌肉严重拉伤。”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15天。乙方因工程需要人管理,误工耽搁不起,在受伤住院期间,工程因无人管理耽搁拖延了时间,损失高达10来万元。无奈,只好要求出院,请示医师后,于20xx年9月26日伤势未治痊愈出院,医生要求乙方带药回家治疗调养,建议休息一个月,注意营养,如有不适随诊,并定期到医院复查。现乙方要求甲方,赔偿乙方这次交通事故中所有费用。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该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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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肇事方:XXXXX运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损方: XXXX车主 (以下简称乙方) 受损方: XXXXX (以下简称丙方) 主持调解方:X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事情经过:

20xx年X月X日X时许,甲方车辆在江西省赣州市向陕西西安方向路过XXX县XXX乡路段时与乙方车辆会车时相撞,驾驶员XXX、乘坐人员XX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X县医院紧急救治,并住院治疗。后经XXX县交警大队认定甲方为全部责任,乙方无责任,乘坐人员XX无责。

20xx年10月乙方都治愈出院。经咨询专业人员乙方的损伤都没有伤残等级。 双方友好协商,并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双方协商同意,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对乙方赔偿明细及数额

1.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共计: 张。

2 .乙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日,住伙补为20元/日。 3. 乙方营养费共计元,营养费10元/日。

4.乙方误工费共计费50元/日。

5.交通费用共计元,

6.住宿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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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大理)马培杰 律师

甲方:XXX,男,云南省大理州西滨镇际后村人。

乙方:XXX,女,云南省大理州梅仙镇丁地村人。

20xx年7月10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西滨镇坂兜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尤溪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甲方妻子一直陪伴照顾。20xx年7月15日,乙方治愈出院。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无异议,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 元,误工费 元,镶牙费300元,复查费 元,合计 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后,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年 月 日 时 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 的车行驶至 附近时,不慎与甲方发生交通事故,致 死亡。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 万元(小写: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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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20xx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2015

  第一篇:交通事故协议书

  甲方:姓名,性别,家庭住址。

  乙方:姓名,性别,家庭住址。

  事件状况:

  ******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无异议,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 ***元,误工费 ***元,复查费*** 元,合计*** 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后,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第二篇:20##年交通事故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20XX年XX 月XX 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脚部之损伤,甲方经在 人民医院治疗,已痊愈出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XXXX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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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甲 方:镇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乙 方 : 身份证号:

事情经过:20xx年12月24日0时50分左右,甲方司机翁印创驾驶猎豹车(车牌号:陕XXXXX)由镇坪县政府广场回县工商局时,因下雪路滑撞上镇坪宾馆门外停靠乙方别克轿车(车牌号:鲁XXXXX),造成乙方车辆损失。未造成乙方人员伤亡。为此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一事,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协商一致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付给乙方车辆修理费贰万伍仟元人民币整,不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叁仟元人民币。共计向乙方支付贰万捌仟元整。本协议签字时,甲方支付乙方下差的贰万伍仟元人民币即视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即时完结,乙方确认甲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乙方再向甲方出具车辆修理费总额贰万伍仟元整的收条和#5@p,乙方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留存于甲方处。双方均认可且承诺以上赔偿总额是自愿调解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无论乙方发生任何变化,甲方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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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甲方:刘××

乙方:

丙方(见证方):交警大队

年 月 日,乙方的亲属张某某与甲方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不幸身故。为妥善解决问题,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就本次伤害处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具体赔偿明细:

1、医疗费: 元。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死亡赔偿金: 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丧葬费: 元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

5、交通费: 元。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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