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关于缓刑知识点小结(必看)

就缓刑而言,大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适用条件:《修正案八》作了重大修改

1.适用对象: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荆、死缓(主刑只要没死的都可以)。 假释:有期、无期、死缓(拘役不适用假释)。

监外执行: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仅限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4.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考验期(1251):

拘役:原判刑罚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罚以上5年以下,不得少于1年。

三、撤销的条件:

(一)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的:新罪、漏罪、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满后如果只是发现判决以前有漏罪没有处理的话:不撤销缓刑,单独追究漏罪(漏罪不撤新罪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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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刑事诉讼法重点总结。

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

翻译人员。其中,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

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属于其它诉讼

参与人。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依法不追诉原则

(一)依法不追诉的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

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处理方式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

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撤销案件,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

者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3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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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刑法总结

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司法考试重要考点

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

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重,定前者

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

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

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

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

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

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

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

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

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

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

17、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身亡,不成立强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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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刑法的总结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法,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1排除习惯法。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5明确性

原则。5实体的适当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法处罚性。

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

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

成犯罪的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的有机统一整体。

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作为的特点: 1作为表现为积极的身体动作。2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 3作为是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的特点: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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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刑法旁听总结

庭审旁听感想

电视上法庭审案看了倒是不少,模拟审判也参加了几次,但经历的真正的庭审却没有一次,这对于一个大二法学的学生来说是不应该存在的。在此,感谢老师们给我们这次机会,让我们切实地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与肃穆神圣,法律的伟大与不容亵渎,法官的睿智与心系天下。

20xx年的11月份,经我院老师们的努力与邀请,六安市裕安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我院模拟法庭处审理了一起刑事诉讼案件。案件审理了大概一个半小时,案件的内容概述为:被告周华中是湖北省鄂州市劳动就业局局长,因听说六安市#b@2容易,于是向六安市人计科科长刘海明花费四百五十余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工程建筑方面空白证件若干,其中65.66万元为“好处费”。公诉人是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行贿。

这是我第一次近距离接触庭审、解读庭审、学习庭审的宝贵契机,我定当倍加珍惜,向人民陪审员前辈们多多学习,丰富自我,回报社会。当时的我这么想。

当学生们都坐定后,审判长陪审员和摄影师等也陆续进场了,引起我注意的是有一位老人眼含泪水的走向了观众席,这不是我刚刚在门外看到的那位老人吗?当时我就疑惑他为什么难过,在这么庄重的法庭上,哭似乎不合理却又十分合理。后来一打听才知道这是被告的父亲,这是多么的让人心痛啊,儿子犯下的罪,还要让父母们为你们担心,你们好意思吗,忍心吗?这时,被告在法警的羁押下也走向了被告席,他不敢直视父亲,哪怕是父亲所在的方位。他的步伐是沉重的,我想他的心情一定也是沉重的吧,他一定很是后悔吧,可是,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这对我们学生,特别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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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刑法计算总结

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规定),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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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刑庭法官总结

龙里法院刑庭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总结

最高院于20xx年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以来,龙里法院刑庭按照院里部署,20xx年继续深入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全庭干警认真学习了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省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精神和姜院长的讲话精神。通过活动的开展,大家纷纷表示:一定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坚决做到权为民所用。

一、主要做法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3月x日下午,刑庭召开了支部大会,进行了再动员。学习了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和省、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精神,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通过学习大家感到,警示教育年年搞,但年年有新意,年年有重点,起到了警钟常鸣的作用,很有必要性。全庭干警对胡锦涛同志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精神实质有深刻的领会,自觉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切实规范民二审查行为,提升信访处置水平,树立亲民“窗口”形象。

2、认真组织,注重实效。为了取得好的效果,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周密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与分组学习相结合;参观反面典型与接受正面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院提出的“五个一活动”:一是进行了一次再动员,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二是结合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调研,开展公正司法讨论;三是联系思想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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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刑法各种罪总结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特征: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

1. 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3.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4. 主观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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