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强制执行申请书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此致

人民法院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飞,男, 19xx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个体经营

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徐城路88号。 身份证:32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赵庆,男, 19xx年1月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

阳镇八一小区C号604室

身份证3213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李媛媛,女,19xx年1月生,汉族 ,居民,住址同上 身份证32xxxxxxxxxxxx

申请请求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本金¥240000 元;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8480元(自 20xx年7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20xx年11月4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利息¥3200元。(自 20xx年11月4日至2101年12月14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倍计算);

4、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

申请依据

(2010)洪民一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xx年 月 日作出(2010)洪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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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借款纠纷申请强制执行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址:。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合***人民法院作出(2011)*****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 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_万元;

2、 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_万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3、 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借款_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20xx年*月*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 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_元;

5、 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_万元用于_,同时约定了月利率为千分之_,借款期限为_个月。****年*月*日,被申请人***又以***的名义向申请人借款_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且出具了借条,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个月,月利率为千分之_。****年*月*日,被申请人以***的名义向申请人借款_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_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千分之_。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贵院作(2011)*****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_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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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XXX申请对XXX、XXX民间借贷强制执行案

XXX申请对XXX、XXX民间借贷强制执行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东辉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没有太多的法律难点、技术性问题需要处理的案件,律师孜孜不倦的务实工作,对依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很重要的。

【基本案情】 甲诉乙、丙民间借贷一案,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乙、丙未主动履行清偿借款的义务,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多方努力,甲发现乙、丙名下有一套住房,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物或可供执行线索,执行陷入僵局。为此,甲向我们咨询如何依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法院一般情况下不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其法律依据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是出于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因此,并不是说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就是绝对不能执行的。

承办本案的杜东辉律师认为,虽然并不是说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就是绝对不能执行的。但是,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生存权,社会安定的考虑,是需要我们加以重视的。也就是说,作为执行案件,虽然没有太多的法律难点、技术性问题需要处理,但是,务实性是重要的。具体地说,就是如果想要法院下决心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就要配合法院处理好被执行人生存权、社会安定的问题。而配合法院处理好被执行人生存权、社会安定的问题是需要通过实实在在的具体工作才能实现的。为此,杜东辉律师这样设计了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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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申请执行人朱庆忠与被执行人林金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朱庆忠与被执行人林金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秀执行字第28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朱庆忠,男。

被执行人林金注,男。

申请执行人朱庆忠与被执行人林金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8日作出(2011)秀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庆忠于20xx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金注归还借款人民币八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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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申请执行人林开新与被执行人林志伙、林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林开新与被执行人林志伙、林建飞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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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秀执行字第5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林开新,男。

被执行人林志伙,男。

被执行人林建飞,男。

申请执行人林开新与被执行人林志伙、林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7月13日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xx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以及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林志伙、林建飞归还申请人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志伙、林建飞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开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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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申请执行人叶月华与被执行人崔金国、黄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叶月华与被执行人崔金国、黄建英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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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秀执委字第7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叶月华,女。

被执行人崔金国,男。

被执行人黄建英,女。

申请执行人叶月华与被执行人崔金国、黄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9)同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xx年3月9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2日委托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以及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崔金国、黄建英归还申请人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崔金国、黄建英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月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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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申请执行人陈国元与被执行人潘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陈国元与被执行人潘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秀执行字第119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国元,男。

被执行人潘晨东,男。

申请执行人陈国元与被执行人潘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18日作出(2011)秀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国元于20xx年1月9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晨东归还借款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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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系XX省XX县XX镇人,现住XXXXX。

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XX,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系XX省XX县XX镇XXXX村人,现住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XXXX)X民初字第XXXXXX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首付款即XXXX元。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X与被申请人X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XXX年XX月XX日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双方签字而生效结案。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自愿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XX元。于XXXX年XX月XX日前偿还XXXX元,于XXX年XX月XX日前偿还XXX元,剩余XXX元于20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付清。现被申请人承诺的首次付款日期已过,而其却未履行。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XXX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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