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20xx年排污费征收工作年报

怀远县环保局20xx年排污费征收

工作报告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我局严格按照相关精神和要求,认真作好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现将20xx年度排污费征收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整体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20xx年x月x日,全县共缴排污费入国库6,730,256元。其中废气排污费征收6,437,399元,污水排污费征收116,077元,噪声排污费151,780元,固体废弃物排污费25,000元。全年合计开单征收户数为87户,包括32户重点排污单位,55户小型排污单位。征收面涉及7个行业,污染物类别涉及9项。

二是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的要求,按照征收标准,按季征收的制度。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及时报送排污收费月、季、年报及上报相应数据库。

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州环保局。

…… …… 余下全文

篇二 :淮安市20xx年度排污费征收年报文字报告

淮安市20xx年度排污费征收年报文字报告

20xx年,淮安市环保局在省环保厅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 经贸委联合下发的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文件精神,克服重重困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全面、公开、足额、及时”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 排污费征收情况及做法

20xx年度全市共征收排污费6771.53万元(不包括省级收费),与去年同期排污费征收额相比多征收374.5万元,增长率为5.85%。

1、坚持秉公执法,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环发[2003]64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全面、足额、公开及时地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坚决杜绝人情收费、协商收费、议价收费等情况。

2、坚持按程序征收排污费,保持收费工作的规范性。严格依据《国务院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条例》和我局出台的《排污费征收工作流程》去做,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始终按照排污申报、排污量核定、排污费缴纳通知、排污费限缴通知、解缴入库的程序按月或按季征收排污费,并及时入财政专户。

3、努力扩大征收面,严格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征排污费,加大对建筑施工的管理力度。

…… …… 余下全文

篇三 :排污费自查工作总结

明山区环保局排污费征收

工作总结

根据市局今年排污费征收工作总结要求,明山区环保局严格按照指标做好今年的排污费征收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现将今年排污费征收工作总结如下:

一、 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结合我区环保工作的实际,于年初开始全区各类收缴业户的排污申报工作,并于三月份前完成了辖区内所有业户的申报建档工作,实现了一户一档,申报率达到了100%,并严格按收费程序:申报、审核、核算等逐步进行排污费的收缴工作。在全体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共收缴入库排污费144万元。在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区财政,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 具体做法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规定程序征收排污费,达到执行率100%,以确保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强化

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 …… 余下全文

篇四 :目前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目前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排污收费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排放污染物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也是刺激排污单位治理污染的积极性、筹集污染治理资金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和法律制度。《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表明现行排污费在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已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市在排污收费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如何切实有效地开展好排污收费工作,实现依法、全面、足额的目标,仍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请关心我市环保工作的网友们多提宝贵意见,共同促进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不到位,企业谎报、瞒报现象时有发生。

排污申报登记是一项法定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也是各排污者应尽的法律义务。申报登记的内容是测算排污费的唯一依据,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但我市目前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一是申报面不广,精力集中于少数重污染源而放松了面广量大的一般污染行业、第三产业和小型企业的申报登记。二是申报核定不到位,质量是申报登记的灵魂所在,只有通过认真审核,才能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有效。三是申报未能实现动态化,个别区县把排污申报混淆为环境统计,只实行一年一度的年审,忽视了老污染源的变更申报,从而直接造成排污数据呆板而失去动态。

…… …… 余下全文

篇五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解读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解读

问:制定本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保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实行这一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先后于19xx年、19xx年公布实施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但是,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排污收费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排污费由单一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收费与超标收费并存。(二)财政体制发生变化,要求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排污费使用也由“拨改贷”改为“贷改投”。(三)原办法规定排污收费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根据新的情况,需要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四)原办法缺乏对排污费使用实施监督的规定,致使排污费被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在总结二十来年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该条例于经20xx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xx年1月2日由国务院第369号令发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问:制定条例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 …… 余下全文

篇六 :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

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一)申报登记

1、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的12月x日前申报登记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与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2、变更申报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放变更申

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 …… 余下全文

篇七 :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23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水企业已缴纳了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后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是否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问题的请示》(豫环〔2007〕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十九条规定:“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并未规定对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能否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第一个文件即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原国家环保局《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11号)中具体规定:“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 …… 余下全文

篇八 :北京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有关规定

北京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有关规定

北京市排污收费工作实行“一级收费,两级管理”的征收体制,即由各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排污收费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一、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关于提高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规定征收排污费。

二、征收排污费的种类

超标排污费:包括超标污水排污费、超标废气排污费、超标噪声排污费、超标废渣排污费。

二氧化硫排污费;

三项收费:提高标准排污费,加倍收费、滞纳金。

三、征收排污费的标准

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者申报的排污种类、超标情况、排污量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征收超标排污费。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者,从开征第三年起,按每年提高收费标准百分之五加征提高标准排污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加倍收费: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