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项目总结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新三板静态页面制作
2. 项目时间:2015/9/16~2015/9/23(19、20休息)
3. 项目成员:路姗姗、张展、李春艳、陈兴飞
4. 项目内容:按照设计稿制作新三板相关页面
5. 项目要求:
a) 按照设计稿完成页面布局
b) 页面元素大小、色值、交互效果完全按照设计稿要求实现
c) 完成页面的JS效果
d) 添加相应的交互链接
6. 项目交付结果:
a) 预期是9月22日交付,实际交付时间9月23日。
原因:中间项目人员中间有调离。
b) 应该还存在一些未知的问题。
二、 项目总结
1. 页面简洁,结构整齐,相对比较好控制。页面的JS效果相对比较单一。
2. 项目完成实际程度能达到要求的90%,应该还存在一些未知的bug。
3. 开发流程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主次不清,应该先主后次。这次由于工作安排
有问题,首页以及出彩页面被放置在了最后处理。这也是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及时根据现实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4. 多次都强调细节问题,这次项目也存在细节不注意的问题,导致结果:后续
补充了很多微调的CSS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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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秘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
一、董事会秘书的概念
董事会秘书是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对内负责股权事务管理、公司治理、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等事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我国法律对董秘的规定是在《公司法》中,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中有关章节都明确了董事会秘书这一职位,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规定了相应的职责和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专门针对董事会秘书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秘的主要职责涉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筹备管理事宜、信息披露事务,还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董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外,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内外关系的沟通协调和治理监督职责。
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从非公众公司走向公众公司,从有限公司的人合到股份公司的资合,从内源融资转向外源融资,若要稳健发展,就需要内部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外部吸引资金投资和人才。从外部投资者角度来看,公司规范治理,能有效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运用到位,达到投资安全和增值的目的。持续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面的向市场展示自身治理结构的规范性,以及经营优势、风险等信息,确保市场参与各方能对挂牌公司运营情况及时了解,增强挂牌公司对外部投资者的吸引力。结合这条轴线,董秘的工作职责就是围绕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日常事务以及挂牌后的资本运作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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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及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比较总结
为维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的稳定性,避免因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管理人员的频繁变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确定性及公司业务的可持续性造成不利影响,我国法律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股份出售都规定了一定期限的锁定期。鉴于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分散,为了让广大投资者及公司股东更清楚的了解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通过比较整理,做出如下总结供大家参考。
下文提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IPO审核的窗口指导意见等。
一、发起人及不同股东所持股份
大部分上市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普通股东的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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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我们都用犀牛之星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内容提要】新三板上市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会涉及很多疑难问题,结合团队的实践经验,犀牛之星将新三板上市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汇总,并予以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什么时点股改税负最轻?
在有限公司基本盈利,净资产稍微高于注册资本时实施股改,这样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金都少,自然人股东缴税负担轻。
2、是否可以吸收农业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人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只能合并其资产,不能合并其主体
3、企业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二集体土地用于农业是否可以?
《土地承包合同》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允许存在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方的对外出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本合同中的村委会)对外出租。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1)不论是给本集体村民还是集体以外的主体(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除外)都必须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这些主体,村民委员会直接出租出去肯定是不合法的;(2)这些主体承包土地后,才能把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第三人使用,此即所谓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仅为流转的一种常用方式而已);请切记,此时出租的主体不是村委会,而是承包人(如果土地成批出租,村委会可以作为组织者组织出租,但不能作为出租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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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
目录
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 ....................................................................................................................... 2
一、同业竞争问题 ........................................................................................................................... 2
1、案例一: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普华科技430238) .............................. 2
2、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划分业务专属行业(东软慧聚 430227) ................................. 2
二、出资问题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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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部分公司无交易背景票据融资案例总结
随机通过网络检索挂牌股票代码和简称的方式,对430690-830792的挂牌公司是否发生无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情况进行检索,检索到5个案例,同时增加天津本地的挂牌公司天房科技案例。总结情况见下表:
根据上述案例,总结共性问题如下:
1、如实披露是最大的共性,哪怕金额仅仅发生数百万元的,公司与主办券商还是选择了如实披露,不为日后的披露问题留遗患;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选择承诺赔偿兜底,同时保证日后不再发生;
3、均在申报前甚至报告基准日前提前解付,不留风险敞口;
4、无论发生额还是期末余额,违规票据占比比例较高不会构成挂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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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度年会上的讲话
总经理
各位同事:
下午好!
今年总结会,有销售部和技术部两个部门在会上总结发言,说得非常好,希望以后有更多的部门能在总结大会上发言,让大家来分享他们的工作成果和经验!
刚才还对先进个人、先进班组部门和产品品质达标等奖项予以了表彰,在这里再一次表示祝贺!
20 年,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形势下,公司销售收入实现 亿元,缴纳税收 万元。与20 年同比分别增长 %、 %。由于市场可比价格比去年下降,销售收入完成年计划的 %。自20 年至20 年,销售收入、缴纳税收年均分别增长 %、 %。公司每年都能稳步增长,确实不容易!那么,我们的成功因素有哪些呢?我们来总结一下。
公司创办以来,一直就在 这个细分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集中公司的所有力量把 产品做精做透!我们这么多年就是在“集中力量做好一件事”,在 行业内,我们做到了最优秀!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我们抓住焦点问题,我们聚焦过市场客户,聚焦过工艺改善,聚焦过品质提升,聚焦过成本控制,聚焦过产品研发等等。找准焦点,我们把集中的力量着力发挥出来,使工作更有成效、更有价值。可以说,公司就是在这两条战略原则影响下走到现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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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挂牌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内容及特点总结
2012-12-14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赵廷凯 房小丽
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截止到20xx年底,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将达到200家左右。与IPO企业不同的一个方面是,法律和政策对新三板企业挂牌时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还没有具体的规范,实践中,多是由律师参照IPO法律意见来撰写新三板的法律意见书,因此,很多已挂牌的新三板企业的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体系以及信息批露程度上也多有不同之处。为此,笔者拟通过对部分已挂牌的企业的法律意见书的共同和不同处进行对比分析,来总结一下新三板法律意见书的特点,并试图得出一些结论,以作为新三律师尽职调查和撰写法律意见书的工作参考。
一、对比的部分法律意见书
(一)20xx年12月12日,《关于北京沃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二)20xx年8月31日,《关于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三)20xx年8月26日,《关于腾龙电子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四)20xx年12月23日,《关于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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