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离婚代理词

代理意见

审判长: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现代理人依据本案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1、婚姻基础方面:09年,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多后,在彼此有了充分认识后登记结婚。也就是说双方是自由恋爱,恋爱接触的时间也比较长,双方决定结婚是经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

2、婚后感情方面: 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12年底生下儿子,一家三口生活和谐融洽,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即使双方因为小事争吵过,双方之间的分歧、矛盾也是可以调和的。代理人认为:夫妻双方产生争执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不能因为产生争执就如同原告一样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任何一起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肯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分歧,在被告看来,双方最大的分歧可能在于被告对于原告没有稳定的工作有所报怨,但被告现在不同意离婚,就已经表明体谅了原告的难处,并希望两人重归于好。而且,被告表示愿意为维系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地努力和心血。

3、离婚原因方面,虽然原告在起诉状诉称被告有外遇,这点完全是不符合事实的,刚才也已经说过就不再重复,但被告认为被告是很珍惜这份感情的,必竟被告没有健康的身体,这份感情也就来得更为珍贵。

…… …… 余下全文

篇二 :同意离婚代理词

同意离婚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由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从保障女儿的最佳利益出生,女儿应当由被告来扶养,对女儿更加有利。

1、女儿现年3岁,无须再考虑哺乳问题,而根据双方的工作状况,被告是郴州西站的一名正式职工,月平均收入为****元,在工作和收入上都很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对孩子将来的生活及教育都有足够的保障。然而原告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从经济上答辩人更有利于对女儿的照顾。同时,如果法庭将女儿将由被告来扶养,被告愿意承担女儿今后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不需原告承担任何费用。

2、原告看得最重的是钱,而不是女儿。一直以来,女儿的大部分花销都是由被告及被告的父母来承担的,小到每一次买药,大到每一次住院。凡事遇到为女儿花钱的时候,原告就会打被告的电话,被告上班或出差在外没有时间来,则就由被告的父母把钱送过去。如果不送或者送少了,原告就会破口大骂,甚至连100元都不愿意出。原被告见女儿经常生病就为女儿购买了医保。女儿每次住院买药的单据都是由原告负责去报销,但每次报 1

销的钱包括由被告父母垫付的钱,都全部进了原告的口袋。在她看来,女儿姓*,就应当由被告出钱来养,显然原告这种观点以及视钱比女儿还重的想法是很可笑的。

…… …… 余下全文

篇三 :离婚代理词

保定婚姻家庭律师:离婚代理词

审判长: 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申静的委托,指派连会有律

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前的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和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请法庭依

法判令原告和被告双方离婚。

我虽然是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但此时此刻我

也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套用钱钟书的一句老话,婚姻如围城,外

面的人想挤进去,里面的人却拼命跳出来,这是为什么?对于成功幸

福的婚姻的理解,我想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婚姻是否依法得以维

持,人们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法律给出的只有一个答案,

那就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我认为这个标准不但合法,也是合情合

理的。当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行如陌路的时候,那么徒有虚名的婚

姻便成了双方的牢狱。人生苦短,与其痛苦地纠缠,不如友好地分开,双方都从精神牢狱中解脱出来,变过去的失败为将来人生的财富,以

更好地经营两人的未来美好人生。

下面我就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定

…… …… 余下全文

篇四 :离婚代理词

离婚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接受原告云志刚的委托,指派本所谢兵律师、徐加喜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原、被告双方虽然属于自由恋爱。但是婚后也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婚后无论在何种场合均无视原告的人格尊严,包括在医院这种人数众多的场合,被告当着原告的家人和孩子面前当众扇原告的耳光,致使原告颜面扫地,更为甚者,被告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上一贯无视原告的存在,自己独断专行,其擅自决定用夫妻共同的婚后财产为被告父母在武汉买房既是例子,在家庭中被告一直非常强势,很多情况下无视原告的人格尊严,对原告恶语相向,因此,原告认为: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3条的规定,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 …… 余下全文

篇五 :离婚案件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戴小平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就戴小平诉陈 锋离婚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亲戚朋友介绍认识的,交往不到4个月时间,双方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订了亲,随后又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时间不久,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殴打,离家出走,虽经多次劝说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20xx年7月起,原告就彻底离开被告,二人分居已近3年,期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并且没有丝毫改善关系的迹象,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对二人和好采取无所谓态度,不积极、不主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4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 …… 余下全文

篇六 :离婚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的委托,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结合原告的诉请、本案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好

原被告两人19xx年相识,经过长达两年的相恋相知于19xx年结婚。这说明两人对待婚姻是慎重的和理性的。两人当时都已26周岁,无论从生理上、心理上,还是判断力上、认知度上都已成熟。两人虽说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但经过两年的交往和接触,双方的相互了解是充分的,双方的感情基础是好的。婚后,双方和睦相处,钱合一处,生活幸福,日子美满,于19xx年生下女儿XXX,三口之家其乐融融。

二、原被告分居时间较为短暂

原被告于19xx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住在原告单位分的房子里,面积不大。20xx年双方搬到被告单位集资房居住。20xx年底,原被告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矛盾逐渐升级。原告是20xx年4月5日搬出去住的,而在这期间,被告多次主动给原告打电话联系,表明了被告对原告的思念和留恋。

三、原被告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曾在20xx年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很快就和好如初。原告心疼被告打工辛苦,就让被告辞掉了临时工作,在家专职照顾女儿和打理家务。原告收入较高,维持三口之家的生活还是没有问题的。夫妻双方互敬互爱,共同抚养和教育女儿。双方还一起努力,还了被告买房时借的一部分债务。

…… …… 余下全文

篇七 :离婚代理词(模板)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张**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详细了解了案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应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因如下:

一、原告婚姻是被原告父亲一手包办的,原被告之间没有感情基础。

原告与被告19xx年经人介绍认识,原告当时对被告并没有感觉,不愿意和被告结婚,但原告父亲却强迫原告与被告结婚。两人婚后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感情,可以说,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其实仅仅是一纸证书,而不是两情相悦的爱情结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被告作为丈夫本应该对原告多加爱护,但被告却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因为孩子尚小而一再忍耐,但被告却变本加厉,原告不仅在身体上遭受到暴力伤害,在精神上也遭受折磨,内心非常痛苦。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原告内心对被告已经彻底失望,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所以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 …… 余下全文

篇八 :离婚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俄起诉张龙娥离婚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了解,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理由如下:

1、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11月经媒婆介绍认识,13年5月7日登记结婚,前后了解的时间不过半年,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如下恶劣习惯:1、好吃懒做,原告方是经营加工五谷的,琐事很多,但是被告却不做家务,不帮忙生意,每天睡到中午12点,还要求原告母亲做饭让她吃。2、被告性格任性无理,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从来不考虑别人的感受。怀孕期间经常以打掉婚生女作为威胁,生完婚生女又以不到店里帮忙作为威胁。原被告双方经常吵闹,而被告一吵架就要离家出走,虽然原告每次都积极劝说回家,被告却拒不回家,就连大年三十晚上也吵着要回娘家 ,这让被告家十分难堪。3、被告对公婆非常不孝顺,经常和原告父母亲吵架,顶嘴。作为媳妇的被告,一点家务不做,还向原告母亲表明自己连拖把都拿不动,无法做家务,另外在被告父亲已经为其煮好饭菜之后,被告还称饭菜难吃,吃得很少。 4、被告贪图钱财, 经常巧立名目,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