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要件的案例

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要件的案例

【案情介绍】

王某是某市某大学20xx届的毕业生,因为刚刚参加工作,工资不高,不得不在外面租房子住。20xx年x月,王某通过某房屋中介与张某签订了一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某路某小区11幢402房出租给王某使用,租赁期限2年,从20xx年x月到20xx年x月,租金为每月500元,每三个月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在20xx年x月x日支付,王某在9月x日入住,房屋的定金为2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定金200元,并在20xx年x月x日支付了第一期租金1500元,入住了该房屋。

20xx年x月x日,张某见附近的房屋租金价格上涨了,便与第三人李某就该房屋又签订了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700元每月,从20xx年x月x日起履行,李某和张某于合同签订当天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张某在5月27号通知王某,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是无效的,现在该房屋已经出租给了另外的人,请他在5月x日搬出去。

王某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不愿意搬出去。双方就此发生了纠纷,李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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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租房合同(个人_非中介版)-可修改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单位(甲方): 北京秀海糗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兵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通讯地址:

公司地址:

承租单位(乙方): 北京静诚明远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培圣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34xxxxxxxxxxxx

户口所在地: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新村965号

现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三里17号楼1305室

公司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三里17号楼1305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

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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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上海弘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弘基公司)诉王诗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弘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弘基

公司)诉王诗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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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商梁民初字第871号

民事判决书

原 告 上海弘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住所地 梁园区凯四街南饲料公司4号楼。

负责人 史网扣,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 王从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 蓝刚,该公司营运部经理。

被 告 王诗永,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海弘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弘基公司)诉王诗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x月x日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同年x月x日上午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蓝刚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xx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中环新生活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B1—38、39号商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被告承租后开设了“阿依莲女装”服装店,但一直拒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xx年x月x日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签收后,交还了承租的商铺,但未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08192元;违约金108409元;20xx年x月x日以后租金按被告实际占用时间计算至商铺归还原告之日;返还承租的商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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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20xx)常民三终字第107号唐菊华与王礼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xx)常民三终字第107号唐菊华与王礼宏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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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常民三终字第107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菊华,女。

委托代理人钟君,常德市鼎城区钟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礼宏,男。

委托代理人孟德明,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唐菊华因与被上诉人王礼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xx)常鼎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菊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孟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唐菊华与王礼宏同属桥南市场经营户。20xx年唐菊华租赁王礼宏所有的桥南市场7C1818号门面经营服装生意。20xx年x月x日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为7800元,租期为一年,即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合同期满后,无论续租还是终止租赁合同关系,须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两个月提出,否则给谁造成损失,对方都应予以赔偿。如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唐菊华享有优先租赁权。20xx年的租赁期满前,王礼宏提出20xx年租金为12 000元,唐菊华认为租金太高不能接受,致续租合同未能签订。唐菊华于20xx年x月x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续签《门面租赁合同》。另查明,王礼宏在与唐菊华协商未果后,于20xx年x月x日将其门面以年租金为12 000元的价格租赁给经营户刘成林。为了做好桥南市场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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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李虹、商淑华诉柯贤良、李辉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李虹、商淑华诉柯贤良、李辉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襄中民三终字第71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虹,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商淑华,女。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柯贤良,男。

委托人理人刘真,女。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锋,男。

委托代理人胡鹏,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解。

上诉人李虹、商淑华因与被上诉人柯贤良、李辉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xx〕宜民鄢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强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王利敏、施永建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虹、商淑华的委托代理人罗艳,被上诉人柯贤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真,被上诉人李辉锋的委托代理人胡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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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周某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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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杨民四(民)初字第89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被告周某。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及周某之委托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代管的位于本市杨浦区某路568弄16号面积为279.58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被告作为经营餐饮使用,租金自20xx年x月x日开始支付,并对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违约金等都作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除支付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租金人民币119,056元外,未再向原告支付租金。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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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张华、张轩英申请执行怀化怀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张华、张轩英申请执行怀化怀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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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芷执字第33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华,男。

申请执行人张轩英,女。

被执行人怀化怀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华、张轩英与被执行人张轩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怀中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怀化怀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赔偿张华、张轩英因本次房屋租赁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58 000元,扣抵张华预收租金30 000元及定金5000元,尚欠23 000元,限于20xx年x月x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被执行人怀化怀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华、张轩英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华、张轩英与被执行人怀化怀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怀化怀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华、张轩英赔偿款23 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华、张轩英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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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某百货公司与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某百货公司与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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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张中民一终字第2号

民事调解书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张中民一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家界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德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先学,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张家界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市政协小区。

委托代理人何宗信,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耀武,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明星,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家界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xx)张定法民一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解除其与郑某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书》。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日上诉人张家界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自主经营百货大楼时与被上诉人郑某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合同书》,该合同第19条约定,“租赁经营期内,若国家政策性拆迁或整体出租,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不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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