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及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与撤销判决的条件

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及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与撤销判决的

条件

【摘要】阐述了《行政诉讼法》中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合法与否的范围之内,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与否的问题。人民法院撤销判决与维持判决需要满足的条件。

【关键词】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撤销判决;维持判决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的全部活动。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始终贯穿行政诉讼过程之中,并对行政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及其参与人的所有诉讼行为都必须遵守。

在《行政诉讼法》中确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和基本指导思想。

首先,从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广度和范围上说,法院只能监督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已经发生的特定人和事设定权利、义务而做出具体处理决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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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总结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总结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具体关系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自由选择型:

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

(2)复议前置型: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诉讼。例如:

1)《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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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1Z30805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本节包括5项内容:

1Z308051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Z308052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1Z308053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1Z308054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1Z308055 侵权的赔偿责任

1Z308051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11项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结合建设工程实践,其中7种尤为重要: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

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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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要点解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要点解读

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都是法律救济制度,分别由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规定。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与行政诉讼制度一样,目的都是补救行政活动所引起的消极的后果,恢复行政行为侵害的利益,所以二者合称为行政救济制度。但是两者又有明显区别,行政复议是在行政系统内部由行政机关自行消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诉讼活动。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由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诉讼则适用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是司法程序。一方面,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并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又可以维护行政管理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行政活动顺畅进行,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决定本身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它也不能成为最终的裁决,还要以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最后的救济渠道。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包括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如何相衔接,也作出了一些重要规定。下面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区别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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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通州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通州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行政机关及其从事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区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败诉案件是指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撤销案件。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因过错行为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败诉案件范围:

(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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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

(二)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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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9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实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习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教学实习 课程编码:041451008 适用专业:法学

开课单位:经济管理学院

一、实习时间

第6学期,共1周。一般安排在教学周第17周—19周进行。

二、实习地点

人民法院、沈河区信访大厅、沈河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学校模拟法庭

三、实习的目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主干课之一,在学科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一门

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该课程实习的目的可大致分为两个方面:其一,行政诉讼程序

的制度设计是经验的总结、一种理想化状态,实习中学生了解、看到真实的社会问

题与现象,不同的行为方式和行为表现,实习能达成理论和实际的交融,有助于理

论的理解。其二,实习中学生可能发现现实行政诉讼法运作中的问题,在此主要是

指现行法与法实践的冲突,这些矛盾的解决有助于理论的发展,也可看作是新制度

产生和发展的契机。

通过教学实习,深化同学们对专业知识的掌握,提高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

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本次实习,使学生在实践中了解和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使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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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20xx年江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知识(二)

20xx年江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

诉讼知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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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立统一规律

矛盾及其基本属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的互相依存、互相联结及互相转化的性质;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性质。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矛盾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这是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动因的基本观点。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的特殊性是指不同的事物及其各个侧面,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其矛盾各有特点:不同质的事物的矛盾有其特点;同一事物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矛盾有其特点;同一事物矛盾的各个侧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各有其特点。

8、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

唯物辩证法是以联系和发展的观点为基本特征,由一系列规律和范畴构成的科学体系。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原因在于:(1)对立统一学说提示了事物辩证法的根本内容。事物内部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对立的联系,归根结底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这个联系,是事物最本质、最根本的联系。(2)对立统一学说阐明了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事物的发展,是自身矛盾所引起的自已运动和自我发展。(3)对立统一学说贯穿于唯物辩证法的其它规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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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20xx年江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知识(一)

20xx年江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

诉讼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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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 列宁:“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物质的唯一特性:客观实在性

1、辩证唯物主义的运动观 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是物质的运动。运动是物质自身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

物质运动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物质运动可分为五种基本形式:即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和社会运动。各种物质运动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低级运动形式是高级运动形式的基础、高级运动形式是从低级运动形式发展而来的;高级运动包含低级运动形式;各种运动形式同时并存、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静止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和相对的,运动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静止是一种特殊的运动状态。

物质运动具有其自身的规律性。规律就是事物运动过程中自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具有如下共同点:规律具有稳定性;规律具有普遍性;规律具有可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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