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依法要求继承祖传房产________路_____号平房_____间(共______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_____与母亲____,生育子女_____人,有私房____间。____年父亲病逝,该房由原告母亲居住,______年母亲病逝。原告等人达成共识,但三被告拒不同意,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此致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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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继承遗产起诉状范文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原告:石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全部遗产清单附后。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石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四套。被告石_______、石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石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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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遗产继承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a,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xxx路x号x幢x单元xx室。

法定代理人:b,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xxx路x号x幢x单元x室,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一:c,男,汉族,19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xx区xxx路xx号xx单元xx室,电话xxxxxxx

被告二:d,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南京市xx区xxx路号x单元xx室,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1 析产继承位于南京市鼓楼区xxx号xx单元xxx室房屋。 2 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被告c和妻子e共生育两个孩子,大儿子f是原告a的父亲,二儿子叫d。大儿子f于20xx年xx月x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e于20xx年7月因病死亡。e生前与被告c共有拥有位于南京市xx区xxx路xx号x单元xx室房屋一套。

e去世后,属于e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f的女儿a和c、d三人共同继承。现原告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a的遗产。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对遗产房屋依法进行分割处理。

此致

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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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遗产起诉书——(民事诉讼- 诉状类)

遗产起诉书民事诉讼诉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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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起诉书

原告:____,性别____,____岁,____族,____职业,住____。

被告:____,性别____,____岁,____族,住____,电话:____。

被告:____,性别____,____岁,____族,住____,电话:____。

案由:____继承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____遗产。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继承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被继承人与已故妻子____育有两子,即_____、____,后被继承人与原告于____年____月在____购买楼房一套,房产证号____。该处住房是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房产应属于被继承人与原告的夫妻共有财产。被继承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去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继承人也未对被继承人____所留遗产进行分割。现原告与被继承人的子女就房产分割与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原被告多次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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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遗产继承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桂芹,女、19xx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郑庄子村,身份证号码13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李桂芝,女,19xx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南区建国里7楼3门502室,身份证号码13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李彬,男,19xx年2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六街普光新村5排8号,身份证号码13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刘淑芹、女,19xx年4月3日生,汉族,乡村医生,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六街普光新村5排8号,身份证号码:13xxxxxxxxxxxx.

上诉人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证据不足。

1、重审审判决在“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被告李桂芹未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进而在“本院认为”部分评价时表述为“李桂芹在二老晚年时未尽赡养义务”,明显前后矛盾。上诉

人李桂芹仅是没有履行开平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5日作出的(2000)开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规定的给付赡养费的义务,未给付的期间为判决生效后至被继承人李明、刘佩英去世之日,那么李明于20xx年7月10日去世,享年84岁(19xx年8月26日至20xx年7月10日),上诉人李桂芹的未履行期间为一年2个月。刘佩英于20xx年12月11日去世,享年71岁(19xx年10月10日至20xx年12月11日),上诉人李桂芹的未履行期间为3年7个月。人的晚年属于一个较长的期间,一般从55至60岁往后计算,经上述统计可以看出,不能认定上诉人李桂芹在二位被继承人的整个晚年期间未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此外,对于赡养老年人来讲,赡养的内容具有多个层次和内容,不仅仅是给付赡养费,还包括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等等内容。虽然上诉人李桂芹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未能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但是不能否认其在其他方面对被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更不能断然认定上诉人李桂芹未履行赡养义务。更何况,对于不能给付赡养费的问题,被继承人刘佩英在世时已经对上诉人李桂芹给予的了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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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

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1987年7月25日(1987)

民他字第4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案情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本案中,不能承认刘美珍与栾庆吉为事实婚姻。

至于栾庆杰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可按财产纠纷处理。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案情报告 原告人:刘美珍,女,28岁,辽宁省盖县九寨村农民。 被告人:栾焕章,男,58岁,住址同上,系工人。 栾焕章之子栾庆吉与刘美珍于1983年12月,未履行结婚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5天后,栾庆吉、刘美珍与其父母分居另过。1985年7月7日栾庆吉在帮助沙宪洲家打井时,不慎触电死亡。沙家付给栾家补偿费3500元,经镇司法助理调解,栾庆吉之父栾焕章得2600元、刘美珍得900元。栾秋吉共同生活期间的财有:

一、刘美珍的个人财物29件,价值232元;

二、栾庆吉的遗产9件,价值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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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张艳梅诉董华伟、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继承、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艳梅诉董华伟、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继承、

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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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洛龙关民初字第61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艳梅,女。

委托代理人赵云矿,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董华伟,男。

委托代理人张泽华,洛阳市西工区邙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 法定代表人马天华,经理。

原告张艳梅诉被告董华伟、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油一建)继承、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油一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张艳梅与被告董华伟原为夫妻,19xx年离婚,婚生子董健系第三人中油一建银川项目部职工,于20xx年x月x日因公身亡。之后,被告董华伟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隐瞒董健因公死亡补偿款数额的真相,中油一建以欺诈手段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使原告信以为真,补偿原告90000元,并要求原告不得再次获得补偿。后来原告得知,第三人中油一建补偿被告董华伟500000元,现在还有董健工伤保险金、养老金、公积金、年金等共计151021.65元在第三人中油一建公司帐上,被告董华伟仍无理要求分割,发生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同为孩子的父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补偿被告董华伟的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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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缅怀先烈 继承遗志

缅怀先烈 继承遗志

同学们,今天,我们怀着无比崇敬的心情来到吴三地烈士墓前,纪念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缅怀烈士的丰功伟绩,寄托我们的哀思,表达我们树立革命理想、继承遗志、发扬革命精神的信心。

革命烈士吴三地加入了共 产 党后,带领游击队员攻打下洋伪乡政府,取得了首战胜利。 被委任为驻泰济南队总队长。

19xx年x月x日晚,那是吴三地同志被害的日子,他被汉奸在洋山社外的甘蔗园内杀害了。

先烈吴三地,他为了革命事业,宁可牺牲亲人;为了革命事业,宁可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这种不怕牺牲、视死如归的大无畏精神永远值得我们学习。

我们是21世纪的少年,是祖国的花儿,是社会未来的栋梁!我们要继承先烈的遗志,要发奋学习,准备将来为祖国事业献出我们的一份力。

我们要以吴三地同志的爱国精神为榜样,为将来更好的回报祖国,回报社会,努力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在家里,要尊重长辈,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多帮家里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做个懂事、乖巧的好孩子。

第二,在学校里,要尊师爱幼,遇到老师要有礼貌地问好;要做到上课不做小动作,不讲悄悄话,不打瞌睡;学习上有不懂的问题,就要虚心请教别人;课外,要和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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