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刑法诉讼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xx-20xx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职业教育要“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现在正值新学期开始,大批职业学校学生将要到生产一线开展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践活动。针对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年龄低、实践工作经验少、异地实习等问题,为更好地落实《纲要》提出的要求,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xx〕13号)的相关要求,尽快建立起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成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报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形成学生实习前有专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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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4-4-14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

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

19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xx年x月x日〔84〕粤法民字第12号请示收悉。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他们发生离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可否按我院19xx年x月x日〔83〕法研字第26号《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华侨离婚的第三点,即“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内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之规定办理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上述规定所指的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申请办理离婚的办法,港澳同胞不属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故不宜直接引用此规定。但港澳同胞和华侨同是中国公民,他们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实际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从港澳寄来的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必须按司法部19xx年x月x日〔81〕司发公字第12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和19xx年x月x日〔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中的规定,经我指定的港、澳地区有关机构或律师给予证明,方能承认其效力。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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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及诉讼权利义务

行政案件开庭审理规范用语

书:“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后,由书记员核实身份及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书:“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对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有权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录相带,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在诉讼中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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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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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挑战和机遇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挑战和机遇

[摘 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审议,3月x日顺利表决通过。作为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再次得到修改,不仅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立法目的,还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增加了“特别程序”规定。反渎职侵权局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机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负责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刑事诉讼法的这次“大修改”将会给反渎职侵权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促进刑事诉讼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诉法的修改;律师介入;科技强侦

一、刑诉法的修改给反渎职侵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律师介入侦查,使侦查工作难度加大

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正式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的地位。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到任何限制。这样一来,侦查工作不仅仅要面对犯罪嫌疑人,还要面对律师。当然我们相信绝大多数律师能坚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但我们也不能排除少数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笔录中不利的供述和辩解,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在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是律师取证的对象。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罪轻罪重证言并存的局面。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之前掌握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情况。这必然出现控、诉双方权力的不对等,甚至导致诉讼结构的失衡。从而影响侦查进程及其侦查结果的掌控,最终势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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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新刑事诉讼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

时间: 20xx-11-02 来源: 河南法制报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法律监督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反渎职侵权工作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新刑事诉讼法从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方面给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了诸多的挑战和问题,主要体现在:

证据制度方面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电子数据的证据类型是适用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拓宽了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高科技职务犯罪适用证据的范围;突出物证的证据地位,在证据适用上强调物证的重要性。查办反渎职侵权犯罪的证据方面多以证人证言为主,物证和书证相对较少,从而导致在侦查阶段取得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极易被改变,在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时仍然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一些案件证据很难被补充。渎职罪大多属于过失犯罪,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往往需要以大量的证人证言辅以物证、书证来进行间接的证实,才能完成案件对证据的关联性的要求,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讲,改变传统的以口供为主的取证模式,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反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工作的新要求。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了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收集物证、书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将有可能被排除适用。这些规定要求侦查人员为完成实体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要求,必须依据程序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检察干警必须全面提高、熟练掌握和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能力,增强理解和准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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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民事诉讼法模拟题

《民事诉讼法》模拟题(补)

一. 单项选择题

1. 我国民事诉讼法发生效力的领域包括( D )

A.香港特别行政区

B.台湾省

C.澳门特别行政区

D.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B )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3.“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这一规定体现了( A )

A.级别管辖恒定的原则

B.地域管辖恒定的原则

C.维护司法统一行使的原则

D.维护法律权威的原则

4.原告甲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乙停止一定行为的诉是( B )

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变更之诉

D.形成之诉

5.王老汉于20xx年x月x日去世,他的五个子女中小女儿王霞认为大哥王容侵犯了她的继承权,因此将王容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三个子女应诉。其中王老汉的二儿子王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再参加诉讼;而三儿子王欣未作出意思表示;大女儿王晶则明确表示将参加诉讼。则王老汉的五个子女的诉讼地位分别是(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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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需要向法院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需要向法院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一、是否需要提供专利检索报告

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经过初步审查而未经过实质审查,故其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法律效力的稳定性较差。为防止专利权人轻率地依据其稳定性差的专利权去指控他人侵权,20xx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在当时《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相应地,20xx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评价。

外观设计专利同样是仅经初步审查合格就授 予的专利权,上述规定仅仅涉及实用新型专利,而没有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因为当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缺乏能够用于对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检索对比的现有设计电子数据库,因而还不具有对外观设计专利作出检索报告的能力。

为配合第二次修改后《专利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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