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检察院
行政抗诉书
检 行抗[ ] 号
XXX(申诉人)因与XXX(对方当事人)XXXX(案由)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XXX(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写为:向XXX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XXX人民检察院提请我院抗诉。)[由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写为:我院对XXX人民法院对XXX(原审原告)与XXX(原审被告)XXX(案由)纠纷案的XXX(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 [由案外人申诉的案件写为:我院受理XXX(申诉人)的申诉后,对XXX人民法院对XXX(原审原告)与XXX(原审被告)XXX(案由)纠纷案的XXX(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简述审查过程,如查阅了原审卷宗、进行了调查等),现已审查终结。 ??(该部分写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最后写明由谁提起诉讼)。
??(该部分写诉讼过程,写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作出日期、文号、理由、主文及诉讼费负,如果法院判决、裁定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有不同之处,要在该部分简要写明。)[如经过了再审,还要将再审情况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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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书
行政抗诉书
_______(申诉人)因与_______(对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案由)纠纷一案,不服__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写为:向__检察院提请我院抗诉。)[由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写为:我院对_______人民法院对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纠纷案的_______(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_______(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
??(该部分写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最后写明由谁提起诉讼)。 受理_______(申诉人)的申诉后,对_______人民法院对_______(原审原告)与_______(原审 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简述审查过程,如查阅了原审卷宗、进行了调查等),现已审
??(该部分写诉讼过程,写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作出日期、文号、理由、 本院认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论证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及错误)。 检察机关认定事实有不同之处,要在该部分简要写明。)[如经过了再审,还要将再审情况写明。 综上所述,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或裁定)??(条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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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书
检 行抗[ ] 号
______(申诉人)因与______(对方当事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写为:向______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______人民检察院提请我院抗诉。)[由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写为:我院对______人民法院对______(原审原告)与______(原审被告)______(案由)纠纷案的______(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 [由案外人申诉的案件写为:我院受理______(申诉人)的申诉后,对______人民法院对______(原审原告)与______(原审被告)______(案由)纠纷案的______(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
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简述审查过程,如查阅了原审卷宗、进行了调查等),现已审查终结。 ……(该部分写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最后写明由谁提起诉讼)。
……(该部分写诉讼过程,写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作出日期、文号、理由、主文及诉讼费负,如果法院判决、裁定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有不同之处,要在该部分简要写明。)[如经过了再审,还要将再审情况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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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春波,男,19xx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彩新,女,19xx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0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春谷,男,19xx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3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运胜,男,19xx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6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建溪,男,19xx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6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水青,男,19x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8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育光,男,19xx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5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春琴,男,19xx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2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建双,男,19xx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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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提请抗诉报告书
邵市检民行提抗字(2009)第1号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张次安、郑和礼因与张次永、张振兴房产确权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邵中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受理该案并立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次安,女,19xx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邵阳市无线电仪器厂退休职工,住邵阳市大祥区文明路23号1栋1单元302号。电话:2366741、5121319。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和礼,男,19xx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邵阳市无线电仪器厂退休职工,系张次安之夫。
委托代理人:袁多健,邵阳市大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电话:138xxxxxxxx。
对方当事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次永,男, 1
19xx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邵阳市第一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该公司宿舍2栋2单元3楼。电话:2365315。
对方当事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振兴,男,19xx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广州市明萃电子有限公司职工。系张次永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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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前诉安阳县人民政府等不服行政登记一案再审行政判
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安行再抗字第13号
行政判决书
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王光前,男,19xx年5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慧前,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桃琴,安阳县农业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靳万军,安阳县农业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孙红军,男,19xx年9月25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陶万付,男,19xx年8月9日出生。
二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程远增,退休干部
原审第三人安阳县白壁镇郭盆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海金,村委会主任。
原审原告王光前不服原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xx年10月27日作出(2008)安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xx年2月15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行抗(2009)1号行政抗诉书,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1日作出(2009)安行抗字第3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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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百科名片 20xx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全文共九章五十一条。 目录 相关文件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20xx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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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行抗诉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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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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