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遗嘱格式范本

遗嘱格式范本

遗嘱

遗嘱,是指立遗嘱人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处分原则和方式,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遗产和其他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指立遗嘱人生前为妥善处理死后遗产和其他事务而亲自写下的、或请人代写的,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书面材料。

实行遗嘱继承制度,让公民自主地处公财产,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给以保护精神,有利于鼓励公民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分配遗嘱人的财产,有利于克服立遗嘱人子女的依赖思想,有利于维护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遗嘱人死亡后的有关事务,有利于减少纠纷和讼争,对于发展社会生产,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加强家庭成员间的团结,发展国家科技、文化教育事业,表彰立遗嘱人的先进思想和高尚品德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立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为了发挥遗嘱的积极作用。防止和限制遗嘱的消极后果,我国法律对遗嘱作了明确规定。首先,遗嘱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能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能剥夺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的人或生活困难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所立遗嘱无效。其次,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受威胁、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立遗嘱人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还可以赠给国家或集体,并且还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只要不违法,一切听凭立遗嘱人的意愿。第三,立遗嘱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第四,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不要用口头形式。非用口头形式不可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此外,遗嘱的内容应清楚、具体词句应准确、得当,结构应严谨、周密,文字应精练、明晰。不能含糊不清,不能模棱两可,不能有多余的词句,更不能有错字、别字和生造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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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遗嘱范文

王××遗嘱

来源:作者:

立遗嘱人:王××,男,××岁,××省××县人,住××县××街×号。我今年××岁,且患有高血压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的后妻陈×现共有以下财产:

一、原籍××省×县××乡××村有瓦房四间,共83平方米;家具共有15件,其中双人床两张,单人床一张,大立柜两个,方桌两张,木凳八根。

二、有××县银行定期存款一张,存有人民币6000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妻陈×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一、后妻陈×现年××岁,无亲生儿女,丧失劳动力。我们结婚20年,她对我关怀备至。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所有的部分。计房屋靠东的两间43平方米的,房内家具包括双人床一张、大立柜一个,木凳四根、方桌一张,归陈×所有,存款中的3000元为陈×的财产。

二、我自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1.靠西两间房共40平方米,房内家具计有双人床一张、大立柜一个,方桌一张、木凳四根,由长子王××继承。

2.存款3000元,分给:陈×1000元;长子因承担了赡养后母的责任,分给1500元;长女王××已在外成家,丈夫有固定的收入,经济不太困难,分给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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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遗嘱范本

遗 嘱

立遗嘱人: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现住 ,身份证号: 。

我共有 子女,分别为: 。 现因为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因此乘现在精神清醒立下本遗嘱(若其他遗嘱与本遗嘱相冲突,以本遗嘱为准)特请_____作为见证人,并委托__________进行代书。

一、关于本遗嘱

1、本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订立的;

2、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4、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部分财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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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遗嘱(范本)

遗 嘱

立遗嘱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遗嘱执行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担心本人去世之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特请XXX作为见证人,本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市_______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财产情况

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 】处,其具体情况如下:

(1)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_____,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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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遗嘱的写法及范文

遗嘱的写法及范文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②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③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④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以上是简明版--------------------

一、 遗嘱有哪些法定形式?

1、公证遗嘱:即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它在各种中效力最高。当有其他形式得遗嘱与公证遗嘱发生冲突时,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注意:如果是老两口(夫妻)共同立的遗嘱,则必须两个人亲自签名,不能由一个人代笔,一般应按指印。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录音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现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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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遗产继承遗嘱格式(带范文)

遗产继承遗嘱格式

1、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3、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 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4、本人财产的说明;(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5、本人保险的说明;(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6、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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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试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试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论文摘要]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是如何进行监督考察无细则规定。结合立法精神和已经相对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禁止令制度,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了有益的尝试。总结理论与实践探索,文章从附条件内容、实施方式、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监督考察机制的构建。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 监督考察 社区矫正 禁止令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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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附条件逮捕是审查批捕工作的制度创新”———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图)

“附条件逮捕是审查批捕工作的制度创新”———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图)20xx年x月x日11: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法制日报

北京是全国最早开展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和实践的地区之一,此次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研讨会的召开,表明附条件逮捕制度正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快速推进。针对附条件逮捕制度的现状和争议,本报专访了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

记者:附条件逮捕是在20xx年全国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首先提出,并要求在全国实行的一项工作制度。这项制度在经历3年多实践后,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应该如何认识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含义和性质?

朱孝清:首先明确,附条件逮捕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中的一项工作制度、工作措施,而不是法律制度。

附条件逮捕,是检察机关为了准确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而提出来的。

我们知道,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有三:一是事实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处刑条件,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社会危险性条件,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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