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催收律师函模板

信用卡欠款催收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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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女士:

就您所持XX银行信用卡欠款事宜,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委托,指派×××律师出具本律师函:

(以下简称“XX卡”)(卡号: /身份证号: ,截至年月日,已累计欠款达 RMB/USD。经卡中心多次催告通知,至今仍未清偿。

根据您申领XX卡时签署的《XX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的透支款项已超过期限。现本所受卡中心委托,特请您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天内到XX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查询并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XX银行所提供的数据为准,客服电话: 00000000)。否则,本所将建议银行依次采取如下措施:

1、委派专人至您的住所或户籍地、工作单位等地点拜访催告,并向以上地点发送相关法律函件;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您清偿全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款项;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您相应金额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3、如您的行为已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卡中心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您恶意透支行为的刑事责任。

为了避免诉讼给您造成的严重影响,请立即清偿XX银行信用卡欠款。

您的违约信息会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因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由您本人承担。

如您已清偿光大卡透支款项,请毋需理会本函。

XX银行信用卡中心提醒您:

1、 您所清偿的款项请存入您本人XX信用卡欠款账户。

2、 为防止诈骗,请不要把欠款存入第三方账户。

3、 XX银行未授权任何人员上门收取现金。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年××月××日

地址:×××× 电话:×× 传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信用卡催收发展现状

20xx年x月x日星期五 17:43

信用卡是银行定位于个人的一种消费信贷工具,它与银行其它信贷产品相比,有其显著的特点:

1.没有任何形式的担保和财产抵押,完全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上;

2.信贷金额相对较小,主要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因此需要规模化经营;

3.信用额度一次授信,可以在不确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或部分使用,在按约定归还贷款之后,信用额度自动恢复即可再用,又称“循环信用”。

由于信用卡从业务性质上来看,在被持卡人使用后,如果没有遵守协议,到期或逾期未能归还贷款款项,从而形成不良贷款,它与公司机构信贷业务、一般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所形成的不良贷款一样,均属于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的范畴。因此无论是针对因经济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归还的贷款款项,还是针对企图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款项而形成的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国内信用卡风险增长的原因

随着近年来国内信用卡市场爆发式的发展,很多发卡机构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份额,通过“跑马圈地”的方式,不断降低发卡门槛以吸引客户申请信用卡,从根源上造成了大量“风险卡”的出现。

其一、“重复授信”现象严重。银行为了争夺客户,参考持卡人持有的他行信用卡办理本行信用卡的“以卡办卡”方式向持卡人重复发卡,造成一人持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而形成了“重复授信”、“累加授信”的现象极其普遍。一旦持卡人的经济状况出现不良波动的时候,就会因为使用的信用额度超过了收入能力很容易形成信用风险;

其二、盲目发卡蕴含潜在风险。为了卡量的增加,发卡银行降低信审标准,对于申请人的工作条件以及偿还能力的评估标准也随之降低,动辄就会给予数万元的授信额度,丝毫不顾忌申请人潜在的信用风险。

其三、信用卡成为融资工具。持卡人通过信用卡套取现金的手段,可用于个人股票投资,偿还房贷月供,甚至演变为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将信用风险之外的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周期因素引致信用卡产品中,这意味着信用卡业务形成了比一般商业贷款更高的信用风险。

其四、信用卡犯罪所引发的欺诈风险呈明显上升趋势。

从表面上看,信用风险的膨胀是由于持卡人不成熟的消费心理,甚至是不健康的消费文化所造成的。然而从本质上分析,则是由于发卡银行在信用卡业务的利益驱动下,只从自身经营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就会更多地宣传办信用卡、用信用卡给持卡人带来的所谓“好处”,并且采取多种刺激手段来吸引申请和使用,却几乎没有提及用卡所需要注意的问题所在,更不会触及过度信贷消费的危害性。鼓励办卡、鼓励信贷消费的信息更是如潮水一般涌向持卡人,办卡积分/礼品奖励、消费积分、分期付款、优惠购物等等信息,可以说是每时每刻地对部分缺乏自制力的持卡人都会产生一定的诱惑,很容易造成冲动性消费,而逐渐滑向了“卡奴”,其中一部分因为经济状况恶化等原因就会逐渐形成信用卡“坏账”。正是这一系列的原因,为信用卡不良贷款率的迅速增加埋下了伏笔。

二、国内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发展的背景

随着信用卡的发卡量不断地攀升,信用卡逾期不良贷款的风险也日趋加大。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xx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中显示: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不断增加,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比例略有上升。第一季度,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49.70亿元,同比增加133.1%,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0%,占比同比增加0.6个百分点。央行还首次在相关报告中提醒发卡银行“在大力推进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应警惕信用卡逾期未偿金额持

续上升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与公司、个人消费信贷所产生的不良贷款催收相比,信用卡的不良贷款金额较低、数量较多、持卡人分布范围广,且无任何担保、抵押、质押品可以弥补所欠账款等特点。发卡银行针对信用卡逾期不良贷款的催收压力由此可见一斑,各家发卡银行通常根据信用卡欠款逾期时间的长短,采取客服提醒持卡人还款方式,以及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提醒、协商和诉讼等合法手段向债务人进行催收欠款。

考虑,借鉴由于银行和律师事务所的催收能力逐渐无法适应信用卡逾期账款日益增长的速度,发卡银行出于加快逾期账款回收期限,以及降低经营成本的国际通行手段,将包括信用卡在内的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房屋贷款、小额信贷为主)的逾期债权催收业务外包给一些第三方催收公司,目前绝大多数的发卡银行都隐隐藏藏地采用了催收外包的模式进行催收。然而,由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过对社会上的“讨债公司”以及“讨债行为”的禁止性文件,而这类第三方催收公司大多数都是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的“讨债公司”,既没有国家颁发的经营许可牌照,又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管理,从这几年的情况中来看,催收外包业务造成了很多社会矛盾,还出现过催收公司员工打伤持卡用户的恶性案件。20xx年x月x日的《广州日报》刊登了《信用卡追欠业务外包监管难》一文,该文披露了信用卡催收外包公司所采用的种种恶劣手段。最近几年在各类报刊上刊登的类似文章已经屡见不鲜。

这种催收外包模式虽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成本压力,加快了催收回款的速度,但是由于催收外包公司与银行是按催收回款金额进行佣金结算,催收外包公司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向欠款人催收;同时由于银行无法直接管理催收外包公司,也就对催收外包公司的行为难以控制;第三,催收外包公司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违法违规的催收手段经常发生,发卡银行因自身利益关系,只要不引发客户投诉,对此也是睁一眼闭一眼有纵容之嫌。实际上,催收外包业务一旦开展不慎,将会给银行的声誉,乃至于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发卡银行在采取催收外包业务时一定要谨慎。

三、目前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的现状

从目前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开展的情况来看,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

1.催收外包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性

信用卡催收外包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是否拥有合法性一直引发社会的质疑。信用卡用户透支后,银行与用户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有权要求用户还款。对此,银行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但是在委托他人行使这种权利时,应该予以书面授权并要求他人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催收。

然而目前除了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都具有银行正式授权外,银行出于对催收外包公司行使不法催收手段可能引发的对银行声誉影响的顾忌,一般都不与催收外包公司进行正规的书面授权。催收外包公司在向信用卡用户催收时,由于用户因透支逾期本来就理亏,也不会主动要求催收外包公司出示银行的书面授权,这也为催收外包公司的“非法性”进行了掩盖。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银行难以规避非法催收带来的影响

从理论上讲,催收外包公司所能行使的权力只能是提醒信用卡欠款用户还款服务,无论是采用电话还是上门面谈方式,都不具有行使除提醒之外的任何手段进行催收。但是目前的催收外包公司采用了包括骚扰、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多种干扰欠款用户正常生活的手段,甚至出现了危害欠款用户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比如在给欠款人的函件信封上明确标明“欠债催收”的字样;晚上到欠款人家中入户催收;使用电话骚扰方式进行催收;将欠款人的欠款情况随意在其公司内

部公开等等。有的催收外包公司就是介于“黑白两道”的基础上进行催收业务。尽管上述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很明显地存在着违法及侵犯欠款人人身权利的可能。

非法催收可能会产生几个后果:还款协议无效;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银行方面虽然可以通过与催收外包公司签订有关文件中要求对方作出有关承诺尽量避免将银行牵涉其中的条款,甚至避免是作为银行的授权方去催收。但从实际业务开展的情况来看,这种“规避”几乎是徒劳的。一旦催收外包公司在催收过程中发生不当行为,除非银行明确表示反对,法律后果依旧由银行承担;如果银行认为催收外包公司存在违反委托合同内容的行为,应另行追究外包商的违约责任。

实际上无论银行是否予以催收外包公司书面授权,都无法规避催收外包公司不当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一方面会导致银行的市场声誉受损,另一方面用户可以就非法催收而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3.银行授权催收外包公司涉嫌对客户信息的泄露

银行授权催收外包公司进行催收业务中需要提交相关客户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以及信用卡卡号等,这就存在银行客户信息被泄露的风险。一旦不法催收外包公司利用银行在发行信用卡环节的漏洞,盗用这些信息申请信用卡,就有可能为银行,乃至所盗用信息的用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四、美国和台湾的催收外包业务发展状况

1.美国催收外包业务发展状况

美国作为现代信用卡的发源地,其产业化程度非常高,对信用卡产业监管的力度也是非常大。早在20世纪xx年代开始,美国就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信用卡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构建了美国信用卡产业良性发展的法律环境。

《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于19xx年制订,在19xx年开始生效。法律用于规范专门替债权人进行催账和追账活动的任何第三方,它们通常都是专业商账追收类公司。法律对债务催收人做出了定义,催账的范围仅包括专事对消费者个人进行催账的专业商账追收机构,不适用于债权人对企业进行商账追收的情况。也就是说,这是一项专门针对专业商账追收机构对自然人性质的消费者个人进行催账活动而制订的法律。

这项法律对于催收时间、地点、方式、对象等等都做出了极为细致的规定,比如针对拨打催收电话时间的规定:要求不得在债务人不方便的时间拨打催收电话,特别是在晚间9时至早晨8时之间;如果债务人所服务的单位的雇主不允许在工作时间打此类电话,商账追收机构不得在债务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打电话催账等。针对在催账过程中,对债权人或受委托的商账追收机构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的禁止条款也是极其细致。

2.中国台湾催收外包业务发展状况

中国台湾的信用卡产业化在20世纪xx年代得到的迅猛的发展,信用卡产业化非常成熟。20xx年颁布施行了《金融机构办理应收债权催收作业委外处理要点》,20xx年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了修订。

该法规对于受委托方的资格、作业要求、禁止事项,以及从业管理、处罚措施等都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为促进从业者加强催收手段自律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台湾“金管会”还成立了非法催收检举专线,一旦持卡用户发现银行或受委托催收公司,有以暴力、恐吓、胁迫或其他不法方式催收,可向“金管会”检举,如经查证属实,“金管会”将依规严格惩处将该应收债权委外的金融机构,其情节严重涉有刑事责任的催收外包公司,将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浏览一下台湾部分银行的网站,包括台新银行、庆丰银行等都将所委托的催收外包公司名单标示出来,而且还可以搜索到台湾“金管会”对某信用卡因未依规定,私自新增4家债权催收外包公司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处罚200万元新台币的新闻。由此可见,这些管理措施,对于台湾催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国内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发展前景

国内信用卡业务的盲目发展,也造成了相关行业的无序发展,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的混乱,正是这种无序发展结出的恶果。迄今为止,国内对于信用卡业务都没有一部法律性文件,仅有的一个法规性文件——《信用卡管理办法》还是在19xx年制订颁布的,早已与当前的信用卡市场不相适应,特别是在当前国内信用卡市场由于盲目发展,信用卡危机正向国内金融市场逼来之际。即便是美国在奥巴马总统上台伊始就立刻颁布限制信用卡业务的法令,已经足以说明信用卡风险对美国经济的危害性之大。

在本文即将完稿之际,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其中第十三、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的催收外包业务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这也是目前国内唯一一个针对银行债权催收外包业务的法规性文件。其中明确了银行的风险管理责任,即: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同时要求银行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的选用标准,还应确保催收外包机构照章行事,否则银行将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接受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的健康发展,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协调,仅有一个《通知》是远远不够的。更应该赋予相应的法律地位,用法律来对行业进行约束,同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及管理制度,明确行业监管主体和建立行业自律体系,这是规范债务催收行业和债务催收市场的重要保障。只有这样,那些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导致的行业发展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才会得到有效遏制,使得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不再游离于法律边缘之外。

然而,对于信用卡业务而言,各发卡银行在加大信用卡催收力度的同时,加强信用卡申请风险的控制,从源头控制信用风险,从片面追求市场扩张向提高发卡质量转变,才是信用卡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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