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嘱单处方点评表1

病房医嘱单抗菌药物使用专项点评工作表

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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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代码

(1)不规范处方 :

1-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1-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1-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1-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1-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1-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1-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1-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1-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1. 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12. 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13.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14. 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2)用药不适宜处方:

2-1.适应证不适宜的;

2-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1-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3

2-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2-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2-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2-7.重复给药的;

2-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2-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3-1.无适应证用药;

3-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3-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4

 

第二篇: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为了加强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组 长: 李贤柱

成 员: 吕德才 喻如明 邓先勤 张元贵 税利华 钟杰芳

王学会

二、各科室及处方医师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开具处方,合理用药。

三、医务科应组织医学、药学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处方的评价工作。

四、处方的评价应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和《医院医院处方评价表》进行。

(一)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

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应依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

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五) 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和诊断,初步评价处方药品使用的合理

性。

五、药剂科负责:

1.对医师处方进行动态监测,每日发现不合格处方及时进行登记。

2.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每月抽取50张处方,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医院处方整体情况进行分析预警。

六、医务科负责:

1.每月组织专家对处方质量进行督导。发现不合格处方每及时在医院信息简报通报。

2.医务科每季度应组织有关科室和相关专家对处方情况进行集中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进行记录和处理。

七、临床各科室负责:

1. 加强《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2.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保证处方质量。

八、罚则:

1. 医务科应要求通报3次以上的医师进行解释,如无正当理由,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若警告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不合格处方,再次要求医师解释,如无正当理由,取消其处方权。

2.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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