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员制度

讲解员工作管理

1、讲解员必须服从讲解所的统一管理,自觉和认真执行讲解所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严禁未经批准随意不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和旷工。

2、讲解员应规范保管和使用讲解证,严禁随意转借、涂改、伪造讲解证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讲解证外出从事讲解活动。

3、讲解员应严格服从讲解所的日常工作安排,遵守讲解所关于团队运行中的相关注意事项,自觉维护景区利益,积极以最优质的服务接待各方游客。严禁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

4、讲解员应将资格证、上岗培训费上交讲解所进行统一管理。

5、讲解员应自觉遵守讲解所工作作息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病假、事假须事先具备书面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请假(迟到超过30分钟后再临时请假的将一律不予准假,并视同旷工处理),病假三天以上需持医院证明和医院收费收据,如无医院收费收据视同事假处理。

6、讲解员如要带实习讲解员跟团学习时,必须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禁止讲解员在带团过程中将团交给实习讲解员讲解。

7、讲解员在带团开展讲解活动前,应认真遵守和执行以下规定:

(1)、讲解活动必须经单位委派。讲解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或借口直接承揽导游、讲解业务。如确因游客临时需要讲解服务的,讲解员应事先告知单位并经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洽谈和服务。

(2)、讲解员应向旅游者讲明景区的环保须知。同时在服务全程中,讲解员应始终自觉当好“景区卫生宣传员、保洁员”,用实际行动影响、带动每一位旅游者自觉遵守景区环保卫生规定。

8、讲解员在带团开展讲解活动时,应认真遵守和执行以下规定:

(1)、讲解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着装统一整洁,用语文明、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自觉维护景区荣誉。

(2)、讲解员必须当佩戴贴有照片,载明姓名、性别、编号、服务旅游景区景点的讲解证进行讲解服务。

(3)、讲解员应当在讲解证载明的两大景区景点范围内进行讲解活动,不得超越两大旅游景区景点范围服务。

(4)、讲解员应向游客发放胸卡,便于区别、寻找。10人以上团队,需持话筒向游客进行讲解,并持导游旗引领游客参观。

(5)、讲解员应尊重旅游者的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6)、讲解员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景区景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讲解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及其他

不健康内容。

(7)、讲解员应对涉嫌欺诈经营的行为和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

(8)、讲解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途终止讲解活动。若旅游者中途自愿减少游览内容或终止讲解服务的,讲解员应请旅游者以书面形式确认。

(9)、讲解员应充分照顾到每位游客,协调好游览速度,保证每位旅游者都能顺利进行游览,完整听到讲解。不得使游览速度过快,让旅游者无法清楚了解景区。若因游客要求延长讲解时间的,讲解员应及时与单位取得联系。若旅游者游览时间有限,要求加快游览速度的,讲解员应请旅游者书面确认。

(10)、讲解员不得无故离团或自行乘坐观光车或缆车在前方等候游客,如团队中有部分人乘坐,讲解员应陪同未乘坐观光车或缆车的游客步行至前方汇合。

(11)、讲解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和索要小费、礼品,不得串通摊主、店主、车主欺骗、胁迫、敲诈旅游者消费。

(12)、讲解员讲解服务费由讲解所统一收取,定期结算,公务接待讲解费由游客中心据实向景区管理局申请报帐。讲解服务收费实行定额限价管理,严禁讲解员擅自违规收费。

(13)、讲解员必须严格遵守景区景点旅游门票管理规定,严禁带客偷逃旅游门票。

(14)、讲解员有权拒绝旅游者下列无理要求: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9、旅游者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景区管理局、游客中心和讲解所进行投诉。

景区管理局、游客中心、讲解所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进行及时调查和据实严肃处理。同时,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及时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讲解员服务质量巡查管理

1、讲解所应每天指派专人对讲解员带团的相关程序和手续是否规范执行进行检查,对讲解员的讲解服务活动进行综合检验,以此来分析、评价讲解员服务质量,及时改进和加强讲解员的管理。

2、讲解所检查人员应每天对巡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分析、信息返馈。同时,讲解所将把讲解员服务质量巡查记录结果作为对讲解员进行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

3、讲解所服务质量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并重点根据有关讲解员的管理规定和以下巡查内容要求,全面加强对讲解员带团行为的及时跟踪监督:

(1)、讲解员是否领到《服务质量跟踪表》,在带团结束后,是否请游客在质量

跟踪表上签上意见、建议;

(2)、讲解员是否佩带讲解证、统一着装、使用导游旗;

(3)、讲解员是否甩点,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带客参观;

(4)、讲解员是否详细对游客进行景点讲解。

(5)、讲解员在带团是否有下列违规行为:未按规定时间到岗;10人以上团队未持话筒进行讲解;仪表或着装不整洁;讲解中吸烟或吃东西;私自带人随团游览;无故不随团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欺骗或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私自涂改、转借讲解证供他人使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拒绝或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中止导游活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或迷信内容;未经讲解所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讲解服务活动。

4、讲解队管理所应切实加强对讲解员带团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并将讲解员的工作情况按月向游客中心进行汇报。

讲解员奖惩管理

一、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即对凡在开展讲解服务工作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游客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讲解员给予100—500元奖励,具体奖励由游客中心据实审核、上报批准后执行。

1 、对单位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纳,并使单位综合效益提升明显改观,成绩突出者;

2、 顾全大局、自觉遵章守纪、服从统一管理,敬业爱岗,钻研业务,团结互助,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者;

3、 在事故预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4 、见义勇为,奋不顾身保护单位利益,抢救集体财产,表现突出者;

5、 在一年内,收到旅游者表扬信三封或新闻单位表扬一次者。

二、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或处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对讲解员未经批准,随意不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随意不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视同旷工处理)和旷工15天及无特殊原因连续事假30天以上的,将予以暂扣讲解证和除名处理,同时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扣、吊销其讲解证。

2、对讲解员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讲解证外出违规从事讲解活动的,将予以暂扣讲解证和除名处理,同时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扣、吊销其讲解证。

3、对讲解员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的,将对第一次不服从安排者处罚100—300元,第二次不服从安排者将予以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直至除名处理,并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扣、吊销其讲解证。

4、对讲解员擅自离团或自行乘坐观光车或缆车在前方等候游客的,将处罚每次

50元。同时对造成游客投诉或重大影响的,将责令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和深刻检查,并经学习合格后方可重返讲解岗位。

5、对讲解员不遵守工作作息时间规定,无故迟到、早退、病假的,将按照迟到15分钟以内,每次扣5元;迟到15—30分钟,每次扣10元;迟到30分钟以上,每次扣20元时;早退一次扣20元;脱岗30分钟以上,每次扣20元;旷工一次扣50元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事假每月累计超过四天以上的,将每天处罚20元。

6、对讲解员因麻痹大意,不按安全规则操作,造成游客发生安全事故的,将责令停职反省,暂扣讲解员证,并由当事讲解员个人承担单位赔偿游客总金额的20%—50%。

7、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每次30元以上300元以下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根据情节责令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直至除名,并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扣、吊销其讲解证:</S

第六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实行轮岗制,即景区专

职导游讲解员轮流为旅游团队和散客提供景区导游讲解服务。

第七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对散客实行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有

偿收费服务,向客人收取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服务费。游客聘请

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普通话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收

费标准为60元/位,外语专职导游讲解员收费标准为80元/位。

第八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对持有行程单的旅游团队实行奖励

政策,根据旅游团队人数免费提供导游讲解服务:20人以上的

旅游团队委派一名石林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40人以上的旅游

团队委派二名石林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提供普通话、英语景区

专职导游讲解员)。

第九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的劳动酬劳,按出

导次数,发放补贴:带旅游团队的景区讲解员,按出团次数发放

劳动酬劳,每出团一次发放25元;带散客的景区讲解员按收取

的服务费提成比例发放酬劳。

第十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必须服从景区管理,遵守景区规章制度,履行义务和劳动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篇:专管员制度

石首市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试行)

为了不断提高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地发 挥乡镇财政专管员职能作用,加大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加大 贯彻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执行力度,使乡镇财政所逐步向制度 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设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扎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财政科学 化、精细化管理,着力提升财政管理绩效,确保国家各项强农惠 农和民生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涉农资金安全、.有效,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乡镇财政专 管员制度,做到每一个行政村.(包括农村社区、居委会。下同)都有固定的乡镇财政专管员,负责处理与财政资金发放管理和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的业务工作。

(二) “守土”有责的原则。每一个乡镇财政专管员对所管辖行政村内的各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和民生资金的发放,以及对所有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总责。不论财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如何,只要用在所管辖行政村范围内,专管员都必须要全权负责。

(三)责权一致的原则。各乡镇财政专管员对所管辖行政村既有承担确保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和民生资金发放到位,以及各类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的责任,又有对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审核上报和各类专项资金立项的初审权力。专管员所管辖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财政专项资金的立项、对种粮农民的补贴面积等资料的申报,首先必须由专管员签署初审意见,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下达给乡镇的资金文件,乡镇财政要以有效的方式及时告之相关的专管员。

(四)人“岗”相适的原则。乡镇财政所的全体干部(包括 所长、副所长、预算会计等),不论现有分工如何,都要承担专 管员的工作职责。各财政所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统筹考虑所辖 行政村个数、规模,以及财政所干部工作分工以及人员特点,合 理安排包村范围。

三、专管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各项强农惠农和民生政策的宣传、解释。

(二)负责参与各项惠农补贴基础数据的统计、核实和公示,确保登录到《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数据完整、真实。

(三)负责“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按要求填写并及时发放到农户,不得委托村组干部或他人代发。

(四)负责通过“一卡通”及时发放各类补贴资金,不准委托村组干部或他人代领转付。

(五)负责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和孤儿、优抚救济、救灾救

济、村医补助等各类社会救助救济资金发放对象的核实,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审查核实所管辖行政村申报各类财政项目资金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戡,做好项目公示。

(七)负责监督所管辖行政村各类财政项目资金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八)负责组织所管辖行政村新农合基金的征收管理。

(九)负责协调所管辖行政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及时督促村报账员按时按规报账,保证村财管理民主、公开、透明、规范。

(十)负责做好所管辖行政村集体“三资”的清理核实和动态管理。

(十一)负责监督所管辖行政村村级债务情况,防止发生新债。

(十二)负责所管辖行政村农民负担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及涉农收费的监管工作,防止乱收费。

(十三)负责所管辖行政村涉农资金管理方面信访件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四)负责所管辖行政村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五)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乡镇财政所是专管员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农村财政管 理局负责具体指导,其他业务科室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二)专管员一经确定必须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乡镇财 政部门应报市农村财政管理局备案。

(三)专管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五年为一个周期。

(四)建立专管员信息系统。市农村财政管理局对全市专管 员的详细情况,建立台帐,定期或不定期对专管员工作情况进行 抽查,增强专管员的责任意识。

(五)建立考核机制。要将考核情况与绩效工资挂钩,与评先、评优挂钩,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绩效工资和误餐、交通等下乡补助。

五、配套措施

(一)积极开展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管员的业务能 力。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各相关 业务科室具体负责授课辅导,使专管员的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得 到更新,工作能力不断得到提升。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通达机制,市财政局要按照省、市相 关要求,加大对乡镇财政财务资金信息通达工作力度,做到资金 项目的申报、审核、发放及实施的全过程都要让专管员有效参与 其中,为专管员开展监管工作创造条件。

(三)建立奖惩机制,增强专管员的责任感。明确规定专管

员的责任和奖惩措施。对行政村内各种强农惠农和民生资金发 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村级“三资”监管,各乡镇财政所负责人 是第一责任人,专管员是具体负责人。对于责任落实到位,工作 任务完成好的专管员,由财政所优先给予评先评优资格,按每村 每年1200元标准给予专管员专项补助。对于因专管员工作不力, 基础数据核实不清,基本情况掌握不实,造成财政直补资金被虚 报冒领的、造成项目资金被截留挪用的、造成村级“三资”管理混乱的,对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的 专项补助。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组织领导

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建立,是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科学化、 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市财政局党委高度重视,全局各相关科室要 分工负责,加强协作,搞好配合。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具体负责 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落实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进工作,相关 业务科室配合做好信息通达机制的建立和传递、政策业务知识的 培训辅导等工作。加强乡镇财政所队伍建设,及时调整人员,充 实力量,确保开展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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