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简介:20xx年x月x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xx年x月x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

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王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若王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王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

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二

案例简介:20xx年x月x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x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xx年x月x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20xx年x月x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xx年x月x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

20xx年x月x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3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陶某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某等人?陶某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陶某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案例分析:首先,本案仲裁过程中,某纺织公司认为纺织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中,纺织公司还没有设立分厂,因此集体合同只对公司总部的职工有效,分厂职工不应适用集体合同,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集体合同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之间签订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这种协议要对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劳动关系的有关方面作出规定,既是对各项劳动立法的具体落实,又是调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业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本案中,虽然田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陶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因此应适用集体合同。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

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其次,本案中,集体合同中约定纺织公司应给予职工每天两次20分钟的工间操,但纺织公司与陶某菜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以提高工资为由而取消该20分钟的工间休息?这涉及到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两种合同形式,既存在着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对劳动合同不足的补充。从现实程序看,也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之后,才会进一步签订集体协议。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

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纺织公司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陶某等工人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无疑是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三

案例简介:20xx年x月x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20xx年x月x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xx年x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xx年x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xx年x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公司降低李某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有违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

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四

案例简介:王棠(化名)等26人,20xx年x月x日入职某制衣公司工作,并分别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60元。王*棠和同事入职的26人均来自农村,属于农民工。 王棠干了3个月,即到了当年x月份,制衣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深灰保障等内容都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在劳动报酬的条款中约定: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900元。王棠高兴啊,心里简直乐开了花!可是,过了一月又一月,直到11月份,公司发放给王棠等26位员工的工资,数来数去,仍然是860元/月。王棠等26位员工认为,他们得到的工资明显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900元,于是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制衣公司人力资源部长回答王棠说: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你们工资是860元/月,而且并无违反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啥不妥?你们是农民工,跟工会的其他员工不一样,现在世界金融危机,公司日子也不好过呀,你有个饭碗端着,就该知足了。王棠等26位员工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以及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一、集体合同的使用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即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集体合同订立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集体合同的使用主题有两方:一方为劳动者,除集体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集体内部的全体职工;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即对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生效后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二、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也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可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对一般劳动合同具有准法规的效力,其所确立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于一般劳动合同内容的基准线。

法条链接:(1)《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篇:集体合同案例

[劳动案例] 集体合同不履行 工会告你没商量

案情:某棉纺集团现有职工3246人,先后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0xx年x月x日,棉纺集团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并于9月x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该集体合同规定:“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工会有权监督,并向职工定期公开”。棉纺集团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按规定扣缴了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却没有及时上缴职工已缴给企业部分和企业应缴的社保费。截至20xx年x月底,企业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5219828.71元,其中养老保险费4955140.34元、工伤保险费132397.22、生育保险费28421.39元、失业保险费103869.76元。20xx年x月,棉纺集团工会委员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棉纺集团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结果:仲裁委在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申诉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裁决棉纺集团公司依法补缴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5219828.71元。

评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3条规定:“本条中的?企业职工一方?是指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从实践情况看,通过集体协商与企业行政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很少有职工推举代表的情况,基本都是企业工会。集体协议由企业组织和工会签订。因此因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主要发生在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之间。《劳动法》第84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离职员工免付违约金

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该员工因病离职休养后公司并未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之后该员工入股妻子开办的公司,“夫妻公司”从事的经营项目与丈夫所在的公司有所雷同。“隐情”暴露后,该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裁定离职员工支付原公司10万元违约金。员工不服,将公司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判决不予支付10万元违约金。8月x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员工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现年45岁的焦先生原在南京一家船舶配套公司工作,在职时是公司的产品销售业务员。焦先生的妻子宋女士4年前下岗,每月只享受单位发给的80元生活补贴。20xx年x月,没有工作的宋女士与丈夫各认缴15万元成立了一家船舶设备公司,从事船舶配件、电线、电缆、船用导航等产品的经营,公司由宋女士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该公司20xx年度年检报告资料显示,其税后净利润仅为1.9万余元。

20xx年x月x日,焦先生因身体原因向公司提出办理离岗手续,同年x月x日公司同意了他的请求,双方签订了离岗休养协议,协议约定在焦先生离岗休养至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公司每月共发给其234元,并告知将从这笔收入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够扣缴的部分由焦先生自己承担。双方签订上述协议的次日,公司又与焦先生补签劳动合同书,在合同书的“其它约定”项中,双方立有如下约定:遗失、泄露、转让本公司任何资料,应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员工退休后,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的生产、销售、技术等任何工作,否则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员工离开本公司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的生产、技术、销售等工作,否则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劳动合同签订后,焦先生即不再到公司上班。

20xx年x月,焦先生原供职的船舶配套公司收到一家研究所发来的船舶配套产品合同传真件,该公司方知焦先生代表自家的公司销售了与本公司同类的产品,故认定焦先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有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约定,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焦先生支付公司10万元违约金。20xx年x月,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焦先生败诉,须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焦先生不服这一裁决,遂将船舶配套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不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交其在中国银行的交易查询记录,证明在离岗后扣除相关保险费用,其每月实际工资收入为49.99元至23.22元不等,且20xx年x月份后,被告已停发原告工资。原告与其妻每月工资收入共103.22元,无法维持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判决焦先生不予支付被告公司违约金10万元。 该案一审审结后,主审法官张瑞强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双方并未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被告在“离岗休养协议书”中所作出的每月发给原告234元的约定标准,低于20xx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每月620元的80%。因此,该约定违反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被告既没有在原告离开岗位后给予经济补偿,而且也没有按最低工资标准发足工资,所以其坚持要求原告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也就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以原告投资设立的公司及代表该公司与某研究所签订购销船用插头合同为由,要求原告给付10万元违约金的意见,法院自然不予支持。

个人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合同

谷先生与某企业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谷先生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企业工会与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份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根据这份集体合同的具体规定,谷先生属于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的员工范围。

该企业的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但年终过后,谷先生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谷先生即向企业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表示,谷先生和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谷先生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他们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企业工会和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劳动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一般由工会代表)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也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应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也将承担违约的责任。

那么,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根据以上规定,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即按集体合同标准处理。 谷先生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但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第13个月工资的有关内容。根据《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谷先生年终第13个月工资。

 

第三篇:人社部再曝10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人社部再曝10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

型案例

人社部21日再次公开曝光10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以震慑犯罪分子,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包工头”徐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xx年x月x日,张某亮等农民工到辽宁省鞍山海城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海城市新东方首府A区水电工程“包工头”徐勇拖欠73名农民 工工资119.5万元。监察大队当即立即调查。经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属实。监察大队依法对徐勇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 资。但徐勇逾期拒不改正,且对工程建设单位先行支付徐勇部分工程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占为己有,携款逃匿。

20xx年x月x日,海城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徐勇列为网上逃犯展开抓捕。徐勇归案后,仍拒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市人民法院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徐勇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承包人侯维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xx年x月x日,李某等42名工人到辽宁省鞍山海城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海城市八里镇滑石矿二采区承包人侯维金拖欠工资。监察大队 当即立案调查,经查,侯维金招用李辉等42名工人于20xx年x月至11月x日在该采区工作,工作期间累计拖欠工人工资共计36万元,且其拒不配合调查 并逃匿。监察大队依法对侯维金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逾期仍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20xx年x月x日,海城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侯维金列为网上逃犯,实施网上抓捕。3月x日,侯维金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随后其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经市人民法院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侯维金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华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xx年x月,安徽省合肥华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蚌埠市南山郦都10#、14#楼工程项目农民工向蚌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诉公司拖欠 工资。经查,在工程建设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华兴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姜家彪仍以业主工程款不到位等理由拖欠150多名农民工工资560 余万元。2月x日,蚌埠市人社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核实并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案件处理期间,蚌埠市人社局、住建委和公 安局多次

约谈姜家彪,但姜家彪逾期未改。

蚌埠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xx年x月x日将姜家彪刑事拘留。10月x日,经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姜家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环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xx年x月x日,安徽省滁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王某等人投诉,反映合肥环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滁州市中都大道水稳施工项目负责人武有 志拖欠7名农民工工资20余万元,不知去踪。监察支队当即展开调查。经查,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武有志将结算的300多万工程款全部挪 作其它投资,后因经营不善,未能取得预期收益,于20xx年x月逃离滁州,恶意拖欠王某等7名农民工工资20.8万元。20xx年x月x日,滁州市人社局 依法向环志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并派人前往武有志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留置公示送达法律文书。经责令限期支付后,武有志仍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

滁州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滁州市公安局。20xx年x月x日,武有志被抓捕归案。7月x日,经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武有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包工头”曹小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xx年x月x日,数名农民工到福建省连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连江县“浦口—晓澳”、“坑园—可门港”两条110KV线路劳务 工程“包工头”曹小兵拖欠工资。监察大队迅速立案调查,经查,20xx年x月至9月底,曹小兵雇佣30余名农民工在该工程施工,每月只向农民工支付基本生 活费。工程完工后,曹小兵与工程发包方按约定结算工程款后,未支付30余名农民工工资33万余元,且在其承诺支付工资日即10月x日失踪,下落不明。监 察大队以发短信、打电话、发函等形式多次联系曹小兵,并依法对曹小兵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曹小兵始终逃匿拒不支付。

连江县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于20xx年x月x日将曹小兵抓获归案,曹小兵对逃匿拒不支付30名农民工工 资的事实供认不讳。20xx年x月x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小兵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包工头”袁学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xx年x月x日,张某等18位农民工向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襄阳市襄城区檀溪公务楼工程项目“包工头”袁学红 拖欠工资。监察大队迅速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经查,袁学红在工程完工结清工程款后,拖欠张某等18位农民工20xx年x月至5月期间工资60870元,且 出具欠条。此后,张

某等人多次向袁学红讨要被拖欠工资,袁学红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襄城区人社局于20xx年x月x日依法向袁学红下达《限期改正指令 书》,要求其于3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法律文书由袁学红配偶签收。其后,袁学红逾期拒不履行。

20xx年x月x日,襄城区人社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于1月x日将袁学红抓获归案。4月x日,区人民检察 院对袁学红提起公诉。4月x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学红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袁学红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荷城凌美手袋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xx年x月x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凌美手袋厂全厂员工到高明区人社局投诉,反映该厂严重拖欠员工工资。经高明区人社局查明,该厂 拖欠46名员工20xx年7至12月份工资共计194357元,且该厂属租赁个体工商户,已停产停业,厂内的生产材料及机械设备等已被法院查封,经营者黎 伟亮下落不明。高明区人社局依法对该厂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员工的工资,但该厂逾期未改。

高明区人社局依法对该厂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xx年x月x日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xx年x月x日对该案作出裁 定,并对该厂封存的财产中部分成品材料变卖,所得款项8万元支付部分员工工资。区人社局于20xx年x月x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于 20xx年x月x日将该厂经营者黎伟亮捉拿归案。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黎伟亮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祥宝鞋材加工店、祥宝鞋材加工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xx年x月x日,广东省四会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反映四会市东城区祥宝鞋材加工店、大沙镇祥宝鞋材加工厂共拖欠98 名员工工资539726余元。监察大队当即立案调查,经查,被投诉两家单位法定代表人均为黄能祥,黄能祥在未完全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于10月x日晚离 开四会市后下落不明。监察大队依法对该两家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

四会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按照欠薪逃匿立案侦查。20xx年x月x日,公安机关将黄能祥抓获并拘留。20xx年x月x日,四 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能祥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黄能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提起公诉前,黄能祥及其家属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 工人工资,可从轻处罚。判处黄能祥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xx元。

“包工头”李增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xx年x月x日,段某等4名农民工到甘肃省敦煌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敦煌市天河御景苑工地水电安装“包工头”李增辉拖欠其 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的工资,并提供了李增辉书写的7张工资欠条等证据材料。监察大队随即对李增辉进行调查询问,李增辉对农民工工资欠条 予以认可,但以还未结清全部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查,该工程项目部已全部结清李增辉工程款。监察大队依法向李增辉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李 增辉当场签收并未提出异议,但李增辉仅支付了段某、陈某2人的工资,未支付其他2人的工资43700元。

对此,监察大队多次查找李增辉,但李增辉下落不明。6月x日,敦煌市人社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6月x日李增辉在重庆璧山县被公安机关抓 捕归案。案发后李增辉委托其亲属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资。9月x日,被告人李增辉被敦煌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 处罚金8000元。

“包工头”刘启吾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xx年x月x日, 彭某等25名农民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九家湾“马德里春天商住楼”1# 2#楼地下车库电器施工“包工头”刘启吾拖欠工资。经查,刘启吾招用彭某等25名农民工于20xx年x月x日至10月在该项目做电工,工程完工后,刘启 吾无法联系,只留给每名农民工一张工资欠条,共计164011元。劳动监察员经多方联系刘启吾后得知,刘启吾已经把工程劳务费基本领完但以自己承包亏损为 由,没有按要求将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给农民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刘启吾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于20xx年x月x日前支付拖欠工资。但刘启吾 逾期未改,且再次失踪。

监察大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将犯罪嫌疑人刘启吾抓获。20xx年x月x日,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刘启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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