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总结

我们组分配到的是行政诉讼的模拟法庭演练。在模拟演练中,我分配到的是书记员的角色。尽管在开庭演练期间,书记员几乎是默默无闻的,但是却又是必不可少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书记员工作职责,一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二是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为了成功地做好书记员的角色,我查了法条等有关书记员工作的资料。

一个案件立案后,书记员就要面临种类繁多的通知及传票等送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要送达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要送达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还要送达举证通知书;另外,还要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代理人)以及传票等。如果当事人多,当事人的名称、案由等事项都要重复填写,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书记员经过领导同意后,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合三为一,制作了一份统一的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内容及格式作了统一规定,明确规范了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要求,达到了精简工作、提高效率的目的。

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法庭笔录由书记员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法庭笔录经宣读或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者另页补正。

(1)书记员应将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制作成笔录,交由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2)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定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3)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的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本组在演练后,匆忙之际,忘了上述提到的(1)(2)(3)点。通过本次演练,让我深刻地记住了这点。

在演练过程中,我还参加了书写起诉状的任务。通过实际的书写,让我获益颇多,如:对起诉状的结构有了深刻的印象,更注意其中容易遗忘的细节问题。另外,本组模拟法庭的课件制作是由我亲自完成的。通过制作PPT,我对行政诉讼的过程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审理前准备——庭前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法庭判决。也对其他组员完成的答辩状、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判决书等的撰写格式和主要内容有了初步的了解。 进入大学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脱节。大三的第二学期末,按照河科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的学习法学这一专业,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我们以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张磊故意伤害一案作为案例,我们运用这近三年来学过的有关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饰演前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演练。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得很好,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通过这次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另外,在这次模拟法庭实践中,非常荣幸的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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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演了辩护人的角色,这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难忘的经历,它让我真实的体验到了辩护人的风采,这对我来说是我走进法律实践的一次预演,我竟会永远记得这次经历的。

在这次模拟法庭中,作为辩护人的我主要谈谈以下的几点体会:

首先,作为辩护人应该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对争议的焦点作出有利于我方的辩护。在我们这次模拟法庭的案例中,张磊故意伤害一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张磊的年龄问题。本案当中被害人右眼失明,构成轻伤,如果法院认定张磊年满十六周岁的话,那么张磊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张磊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张磊就不构成犯罪了。因为《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才负刑事责任,很明显构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所以,如果我做无罪辩护的,就必须证明我的当事人未满十六周岁,本案的争议就自然而然的应围绕被告人的年龄问题而展开。作为辩护人的我必须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我不能抓住这一点的话,而是把精力放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那么必定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俗话说“用刀用在刀刃上”,作为辩护人分析问题更也应到做到这一点。

其次,作为辩护人我体会到了有利证据的重要作用。“以事实为依据”是我国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认定某个事实,需要证据,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我们甚至可以说证据诉讼结果,这在刑事诉讼中尤为明显。在刑事诉讼中,一个合法有效而有力的证据很可能就决定一个人的有罪与否,甚至是生命的保留与否。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证据的重要性,为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公诉人费尽心思的找了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如果证据不重要的话,公诉人也就不会费那么大的劲来找一系列的证据了。作为辩护人自然也应更加重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运用,在张磊故意伤害一案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主要就是张磊的户籍证明。在掌握了这一证据时,并不能如释重负,因为公诉人也出示了医院的出生证明和工作日记,这对张磊的年龄问题的认定自然有不可小觑的证明作用。这就需要向法官证明谁提供的证据更应该被采纳,为了达到这一点,辩护人就应当对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了如指掌,并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服法官。在本案中,作为辩护人的我就是利用《民通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来证明关于张磊的年龄问题的认定,户籍证明的证明力高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的证明力。所以说掌握对被告人的也有利的证据,并合理的运用,充分发挥证据的重要作用对辩护人来说至关重要的。

最后,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作为辩护人掌握辩护技巧也是很重要的。虽然大家常说“事实胜于雄辩”,但是作为辩护人必须知道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如果只需要事实就能解决案件的话,那么还要辩护人做什么呢?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但是更需要雄辩来辨析事实,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明。辩护人在辩论时应当注意辩论切题、抓住要害,做到主题明确、论点集中、言简意赅,在发表言论时应当注意语言清晰、快慢适宜,语言柔和,切记趾高气昂、态度生硬,在谈论到实质性问题时要坚持原则、据理力辩,注意身为法律人应该具备的稳重的心理和语言上的气势。在这次实践中我真实的体会到了作为辩护人的辩论风采,有的放矢的辩论表现出法律人敏捷的思维,语言的恰当运用调节了枯燥无味的生活,语调的变换又为法庭辩论增加了几分魅力。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幽默语言的闪现,也为法庭辩论增加了一个亮点。

这次的模拟法庭实践,除了学习到了一些知识外,我还收获了一段美丽的回忆,散发着汗水的味道,飘荡着童真般的欢笑,还有孩子般的打闹。在这两周的时间里,为了做好这个模拟法庭的法律实践,我和我的同伴们协同共进,朝着一个目标努力着,流下了共同的汗水,我们也曾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而争论着,像孩子一样,有时还会忍不住把吵架的气势拿出来,管他淑女不淑女,和他们争个面红耳赤的。现在转过头来想想,总会忍不住的笑笑,有时见了他们还会拿出来取笑一番。这段经历我想我们都会珍藏在心底的,偶尔拿出来在阳光下晒晒,品味里面的点点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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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模拟法庭总结

20xx年x月x日,我们期盼已久的模拟庭审终于在学校图书馆的模拟法庭开始进行。一进门,就看见同学们忙碌的身影。我知道,为了这次庭审,这次的审判活动十分真实,同学们也十分认真对待。虽然只是一次简简单单普普通通的模拟审判,但当踏入模拟法庭的那一刻,一切又都好像不同了。大家都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借法庭、衣服、道具、准备答辩等各个环节。

即便只是模拟,法庭都还是如此庄严,令人感受到法律所带来的浩然正气。首先谈谈法官组。不得不说,披上法袍之后,几位作为审判员的同学,特别是审判长,无形之中,凭空的多出了几分威严。而且看得住来同学们也是做足了准备。在这次模拟审判中,我们组选的是一个民事赡养纠纷的案子,我是作为原告参加的。

庭审是按照完整的一审审判程序过的。在宣布开庭阶段,我认为书记员和审判长做的都比较好,都较好的行使了自己的职权,如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向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观众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书记员准备的很好,在开庭前把注意事项都按照程序一一读出,之后是审判员和审判长入席,审判开始。首先是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之后是原告方提交证据,都很顺利。后面就是被告方提问证人,被告方的问题过于引诱,原告方提出反对时,法官竟予以反对,被告答辩后,法官组很好地找到了争点,

通过参加这次模拟审判教学活动,我也有了以下实在的体会:首先,自己作为临时上场的被告,在台上真正的体会到了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是一件多么纠结的事。其次,要把整个模拟庭审活动表演的淋漓尽致,需要场上的每一个人的配合以及每个人较高的专业素养,这是一个在实践中学习的机会,是一个在实践中培养兴趣的机会,也是一个在实践中寻找快乐的机会。最后,我也通过这次活动,知道了自己在学习上的一些漏洞,提供了一个让我及时查漏补缺的机会,这一点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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