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各项社会保险稽核结果的处理意见1

关于对各项社会保险征缴稽核结果的

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征缴稽核结果的处理流程,根据《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xx】16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按年向各区县下达征缴稽核任务。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对参保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组织实施统一稽核。

二、对征缴稽核中发现的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应按稽核结果核定其应补缴基数,通知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编制社会保险费补缴计划。

三、对已离开(辞职或转移)被稽核单位的人员,涉及有个人缴费部分的险种,根据(1999)259号令第十二条的

规定对个人补缴的部分明确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应全额如实缴齐,五大险种单位补缴的部分按规定计入统筹基金和划入个人账户,个人部分能处理的险种及时划入个人账户,不能划账的险种由系统建立虚拟储备库(系统应保证不被冲抵),以便离职人员追诉单位时,通过系统核实后进行再次转移分配。

二、以前被稽核单位根据稽核结果办理补缴时,公共业务系统不能对历年基数进行批量报盘申报。现拟调整为无论当年或历年的缴费基数由公共业务办公室根据政策规定由系统实现批量报盘申报。

三、以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单位稽核补缴后个人部分能落实到人头并计入个人账户,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对稽核后补缴的基数不能落实到人头。现拟调整为五大险种的补缴基数都要明确到个人。

四、对稽核补缴的基数除养老保险要与享受的待遇挂钩,其他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对稽核前已享受待遇的人员补缴后的缴费基数不与待遇挂钩,对补缴基数后个人新产生的待遇应与补缴的基数挂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20xx年x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关于体检结果的处理

关于体检结果的处理

关于医院最近一段时间的普查,在处理结果上面有一些大小问题不断出现。根据现实情况了解,现在对体检结果上面有一点小意见。其意见仅供参考:

一、 处理结果一定要及时、准时。

对于第一天的体检,按照医院的情况一般在第三天结果就会全部出来,所以其结果一定要在第四天就处理好,进行汇总统计,对于同一个地方有几天体检的情况也一定要在当地体检结束后的第三天把结果处理好。

二、 处理结果一定要真实、准确。

对于结果的处理上面一定要把握好以真实、准确为准。认真做好汇总统计,对没有结果的就明细没有结果。

三、 处理的结果一定要总结。

对于当天体检的结果可能要两道三天才能全部出来。在检查结果出来后医生应该在体检意见上面写上对该人当次体检的结果总结以及一些建议提示之类的,对没有体检的项目也要写上无。对整个结果由文员进行汇总统计及检查。

四、 处理结果要有明理。

结果是要送下去给本次体检过的人看的。对于有些人来说可能看不懂一些医学上的术语。所以,在结果的总结上面要让人们一看就了解自己此次体检的结果。说得通俗一点就是要让人一幕了然。可以把体检总结放在封面后的第一页。后面在加上一些医生的建议。最后面在粘贴上此次体检的化验结果单。

五、 处理结果后的回访。

一个地方体检结束后的第三天就可以把结果送下去,第四天人们就会拿到自己的结果,第五天我们就可以对当地的体检由客服人员进行回访了。由文员按汇总统计出来的结果对体检的结果进行分类,对检查结果由病的病人可以列于一类;对检查结果显示需要进行注意调养的亚健康人群列于第二类;对于体检结果良好的人群列于第三类。这样由客服人员有一个层次感,让他们知道自己所回访的病人属于第几类然后做好相应的回访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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