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伟伟故意伤害案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祁建平

一、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杰、夏伟伟、王林林和阿红等四人在肇庆市端州区康乐北路“九路”大排档吃宵夜。期间,阿红由于与王林林发生争执而欲离开,便招手叫来由被害人李明驾驶的车牌为“粤H51867”的出租车来到大排档前,但王林林为了阻止阿红乘车便用木凳砸李明的出租车,还跑进“九记”大排档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因被犯罪嫌疑人李杰和阿红拦住而未能打到被害人李明。此时,犯罪嫌疑人李杰走上前去用拳脚击打被害人李明的背部、腿部等多处,犯罪嫌疑人夏伟伟见状也上前帮忙,两人共同对被害人的胸部、腹部、臀部等多处部位拳打脚踢,直至将被害人打倒在地,犯罪嫌疑人李杰仍多次用脚踢打被害人李明,致使被害人李明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李明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xx年x月x日,犯罪嫌疑人李杰在其父亲李晓明的陪同下,到端州区康乐派出所投案自首。20xx年x月x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珠海区分局在广州市珠海区聚德北路路边将途经的犯罪嫌疑人夏伟伟抓获,后交肇庆市端州区公安分局处理。20xx年x月x日,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本案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夏伟伟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以及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且有关联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夏伟伟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本案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一)法定情节

1、夏伟伟是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点,起诉书也已提及,辩护人在此无需。

2、夏伟伟是从犯,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酌定情节

1、从犯罪动机角度看,夏伟伟属于“临时起意”,事先无预谋。

2、从死亡的原因角度看,夏伟伟所造成的仅为被害人非致命伤。

3、夏伟伟无前科,且有悔罪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轻。

三、审理和判决

20xx年x月x日上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蓝燕琴、审判员孟智华、审判员苏文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夏伟伟的指定辩护人祁建平律师(政法学院老师)出庭参加诉讼,发表了辩护意见(详见辩护词)。20xx年x月x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肇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夏伟伟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夏伟伟的父母夏日升、张晓英赔偿人民币130578.36元。

四、总结感受

1、案情必须熟化,绝对不能有等、要、靠的思想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独立承办,还是其他律师协同办案,都绝对不能有等要靠的思想,始终要把自己定位为主办律师、出庭律师的地位,始终要把每一位办理委托手续的当事人作为自己的衣食父母,认认真真、全面细致地准备好每一个案件,材料哪怕不用也要准备的全一点,千万不要打无准备之战。

2、要正确对待当事人家属的意见,防范执业风险

当事人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夸大对其有利的东西,甚至也有可能串通其他人做伪证。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臵,要始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要增强自己辨别是非和驾驭案件的能力,千万不能被当事人所左右。律师是当事人的受托人,而不是当事人的代言人,我们时时要重视和防范执业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这也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前提。

3、对于任何一个委托案件一定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心去办 当事人也许一辈子就打一次官司,律师看来很无足轻重的事情在他们看来也许相当重要。因此,律师一定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好份内的每一项工作。除了要追求好的诉讼结果外,还要给当事人留下一个好的印象,让他们成为我们的义务宣传员,通过他们的宣传、介绍为我们带来新的业务。

4、要始终对自己的辩护或者代理观点有信心

我觉得,采取什么样的辩护策略,其实是律师对自己的辩护观点是

否有信心的问题。因为只有自己内心首先确信自己的辩护或者代理观点是正确的,你才能进一步去影响、说服别人。

5、要善于总结

做律师,一定要学会总结。不但要善于总结自己,而且还要总结别人,要学会从别人身上总结得失。总结不一定非要专门去写,要学会养成随时记的习惯,只要有感悟就随时记下来。我想如果能坚持下来,这些零零星星的记录对你日后将是一笔很大的财富。当然,光记肯定是不行的,还应该随时翻阅这些总结和记录,只有烂熟于心,日后应用起来才能得心应手。

有人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刑辩律师的王冠是由荆棘编织而成的,不历经艰难险阻,就不会有刑辩律师的王冠。

20xx-12-29

 

第二篇: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围绕大局 服务民生

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法律援助中心

20xx年x月x日

一年来,区司法局以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推进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努力在服务和保障民生中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实现法律援助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案件112件,受援人数350人,“148”法律服务热线解答法律咨询1254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收到当事人表扬信3封,锦旗2面。

一、完善机构,健全网络,搭建平台服务民生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才能使这项社会系统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真正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一是争取领导重视。为确立法律援助工作地位,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主动向区委、政府请示汇报,以“有为争地位”, 主管领导亲自抓,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二是强化网络建设。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延伸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扩大覆盖面,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干,先后建立镇街、部门(工、青、团、妇、劳动局、老

龄委、建设局、规划局等)法律援助工作站15个,村屯、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76个,形成全区自上而下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在西宾街道建立全省首个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站,有效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三是实现办案质量评估。通过“三废除三建立”,较好地解决律师办理援助案件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二、注重宣传,提高认识,紧扣主题宣传民生

针对法律援助案件案源性质和对象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知晓率。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区报刊媒体刊发稿件宣传10余次。一是利用多种载体宣传。在区有线电视台“律师说法”栏目,将法律援助作为宣传重点,精心编辑典型案例和律师说法,利用电视传媒开展宣传。建立法制短信息平台,通过每周发送手机短信的形式,将法律带到群众身边。限塑令出台后,司法局制作5000个印有“法律援助在我身边”的环保袋免费发放,受到群众的欢迎。二是实行“送法”上门服务。在“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中,我们走进社区和农村,深入到贫困户家中,为他们解答法律咨询、发放法律援助便民卡、散发宣传单,让社区居民深入了解法律援助便民、利民、为民的服务宗旨。三是发挥援助站宣传作用。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如工会、团委、妇联、劳动等部门都利用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三八节”期间,区妇联开展《妇

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活动;老龄委、工会、团委、劳动局也相继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三、简化程序,放宽标准,开辟通道实现民生

我们以“关注民生”为重点,突出实事惠民,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的范围,全力优化法律服务。一是援助范围不断扩大。把一些引起群体上访和矛盾激化的案件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通过信访部门的衔接,及时得到法律救济,避免或者减少矛盾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对于70岁以上老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申请法律援助,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并于当日受理,提供法律援助。二是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团。为了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案件的管辖工作,我们做好与法院刑庭的衔接,并整合资源,组建由5名执业律师参与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专门承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全年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20起。三是发挥律师与乡镇、村、屯结对子帮扶作用。在街道、农村设立法律服务帮扶点15个,开展法律讲座、培训6次,解答法律咨询342人次,参与农村纠纷调解86件,提供法律援助28件。四是完善公证援助措施。对孕产妇、老弱病残人员、在监收押人员,公证处实行上门服务公证制度;对在外学习、工作、经商者等急需办理公证业务的当事人,实行八小时外电话预约服务制度;强化公证规范#b@2程序,在公证大厅安装叫号

机,语音提示设备,对重要公证事项进行录音和录像,有效便利当事人办理公证业务。

四、规范流程,做好衔接,整合力量倾向民生

第一大兴便民利民措施,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减少审查环节,缩短审查时限,最大限度帮助弱势群众。一是做好法律援助与信访部门的衔接。对信访部门介绍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案件及时提供援助,对重大或群体性信访案件及时介入。几年来办理信访转办的援助案件45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避免重新上访。二是做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凡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凡法律援助机构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法院直接予以司法救助。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法院的联络制度,明确联络员。三是做好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的衔接。凡劳动仲裁部门给予申请人减免仲裁费用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凡法律援助机构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劳动仲裁部门直接予以减免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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