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纪律

为维护调解程序,保障调节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定南县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的有规定,制定本纪律。

一、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服从行政争议调解员的指挥、遵守调解秩序;

2、调解时,不准随便走动、喧哗、鼓掌;

3、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按次序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其他人员不准随便插话或提问;

4、如实陈述争议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5、互相尊重,语言文明,不得互相指责、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进行人身攻击;

6、非经调解主持人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7、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8、不得从事其他加剧争议、激化矛盾、妨害调解的活动。

二、行政争议调解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3、不得以冷漠、推诿、搪塞、粗暴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4、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5、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索贿受贿;

6、不得从事其他加剧争议、激化矛盾、妨害调节活动。

三、对违反调解纪律的当事人、第三人或其他人员,由调解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或退出调解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行政争议调解员有违反调解纪律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直至解聘。

 

第二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为推动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

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

(一)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二)申请行政争议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与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

3.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与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关。

(三)申请行政调解需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

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其他有关材料。

(四)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的,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制度

(一)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报行

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下发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行政调解,但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应当作出《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二)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

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办指定管辖。

(三)下列调解申请,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1.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2.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的调解除

外);

3.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

外);

4.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四)行政机关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行政调解程

序并下发《行政调解通知书》,及时将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五)受理矛盾纠纷后,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采取边受理、

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

三、调查取证制度

(一)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调解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

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

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保存的建议,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按相关程序进行登记或者保存。

(三)承办人员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保密。

四、回避制度

(一)在行政调解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处理的。

(二)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口头或者

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不宜调解该纠纷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调解人员的回避。

五、主持调解工作制度

(一)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主

持行政调解;其它争议案件,由当事人选择调解人员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二)行政机关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

人才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调解跨区县、跨单位的纠纷,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三)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

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四)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

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调解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结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

(五)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

书。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

(3)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5)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协议书自

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六)经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根据案件性质,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七)行政调解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0日内终结,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文书送达制度

(一)行政机关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直接送

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

(二)行政调解协议书的接收必须由当事人签字或由有被委托

权的代理人签字。

(三)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依法签收,送

达回证必须附卷。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或快递。

七、档案管理制度

(一)上级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照片

音像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及时整理归档。

(二)行政调解相关工作资料,如当事人申请、原始证据材料、

调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应及时装订归档,行政调解案件要按年、月、日归档编号,做到一案一档。文书顺序应为:

1.行政调解卷宗目录;

2.行政调解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

3.行政调解告知书;

4.有关证据材料;

5.行政调解协议书或行政调解终结材料;

6.送达回证。

(三)对各类档案必须编制检索目录,分类装订,保证档案资

料的整洁完好。

(四)矛盾纠纷案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遵守保密规定。

八、行政调解员选任及行为规范

(一)每个部门必须选任2名以上的行政调解员。

(二)担任行政调解员的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行政调解工作。

(三)行政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

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道德素养,提高行政调解的能力。

(四)行政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不得拒绝接受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2.不得以冷漠、推诿、搪塞、粗暴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3.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4.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5.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6.不得接受吃请、收受礼品、索贿受贿;

7.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不得久拖不调、久调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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