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遗失登报声明作废处理办法

#5@p遗失登报声明作废处理规定

#5@p种类:北京市服务业#5@p,商业#5@p,工业#5@p,增值税专用#5@p,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5@p,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

税务局规定:#5@p遗失登报声明刊登媒体:《中国税务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新京报》等省市级报纸.

#5@p丢失登报中国税务报联系电话:010-67344960

#5@p丢失登报省市级报纸联系电话:010-52677228

遗失声明登报格式:

1、瑞安市华银xxxxxx遗失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5@p2份,#5@p代码:3300122140,#5@p号码:08405024(1-3联)、08405025(第1联),特此声明。

2、北京XXX商务有限公司不慎丢失北京市xxxxx专用#5@p,#5@p代码:111。。。。。,#5@p号码,123456。-234566,特此声明作废

#5@p丢失处理规定

1、登报声明作废。#5@p接收方遇有遗失、被盗、被抢等特殊情况的,应于#5@p遗失起10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声明的内容应包括#5@p的名称、#5@p代码、#5@p号码等。

2、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包括遗失时间、地点、事情经过及经手人等,并书面承诺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对纳税人自行开具的#5@p,#5@p接收方是法人的,需经手人及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5@p接收方是个人的,需本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需与本人核对)。对税务机关代开的#5@p,除申请开票方要出具上述证明外,#5@p接收方还要出具未接受到该#5@p原件的证明。

3、#5@p开具方出具证明。#5@p开具方的证明包括以下内容:开具的票种、#5@p代码、#5@p号码、开票时间、开票金额、收款项目等。

4、公安机关证明。遇有被盗、被抢等情况,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请公安机关出具报案情况的证明。

5、税务机关核实。#5@p接收方凭登报声明作废的报纸、本人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的证明、#5@p存根联(加盖开票方#5@p专用章或财务印章)、#5@p开具方的书面证明向各市(县)局征管科、市局各分局综合业务

科提出申请,征管科、综合业务科对提交材料核实后,在#5@p存根联复印件上签署“#5@p遗失,特此证明”,并加盖公章。

~~~~~~~~~~~~~~~~~~~~~~~~~~~~~~~~~~~~~~~~~~~~~~~~~~~~~~~~~ 其他证件遗失声明公告通知启事分类

遗失声明登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章类(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人名章等)、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5@p、银钱收据、卫生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车辆购置税、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购车#5@p、车辆合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证、记者证、人民警察证、身份证、护照、建筑师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导游证、保险公司收款凭证、海运提单、保险兼代理业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类遗失声明等。

公告启事通知:注销公告、减资公告、清算公告、开业公告、、合并公告、娱乐场所公告、金融行业开业、迁址公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迁坟公告、寻车启示、身份证冒用声明等各类声明、启示、公告等。 ~~~~~~~~~~~~~~~~~~~~~~~~~~~~~~~~~~~~~~~~~~~~~~~~~~~~~~~~~~~~~~~~~~~~~~~~~~~~~~~

《中国报纸广告刊登综合部》 专业办理报纸广告刊登业务

省级媒体:中国税务报 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参考消息、中华工商时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经营报、?..

北京媒体:北京晚报、北京日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新京报?...

广告行业刊登分类:证件挂失声明、注销公告、减资公告、公司公告启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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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发票丢失处理

企业因保管不善、运输传递过程中出错,往往会造成丢失#5@p。#5@p丢失不仅会收到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处罚,处理不当,还会影响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效力,因此#5@p管理在日常财务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位置。

一、#5@p丢失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5@p,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5@p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5@p或者擅自损毁#5@p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税务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处理这种涉税事项时,企业应当争取最低的处罚,减少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5@p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5@p。发生#5@p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5@p丢失后的准备工作

企业发生丢失、被盗#5@p的情况,应及时准备下列资料,并以书面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一)丢失(被盗)#5@p原因(或经过)的书面材料,至少应当包括详细说明丢失(被盗)#5@p的种类、数量、代码、起止号码、已使用份数、未使用份数及盖章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代码章。

(二)如果属于被盗、被抢的,要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三)在符合要求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办理登报挂失声明。

三、#5@p丢失不同情形的税务处理

(一)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5@p

根据《#5@p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丢失专用#5@p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5@p的纳税人名称、#5@p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通常情况下,增值税专用#5@p丢失被盗的,应当在《中国税务报》登报声明作废),填报《#5@p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税控盘等税控设备、相关报纸、登报#5@p等资料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5@p退回或作废手续,并接受税务机关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所作出的处罚。

(二)丢失空白普通#5@p

按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如《深圳特区报》等),填报《#5@p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税控盘等税控设备、相关报纸、登报#5@p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5@p退回或作废手续,并接受税务机关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所作出的处罚。

(三)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的处理

企业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5@p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xx〕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丢失#5@p的联次和丢失时是否认证等情况,具体处理可以细分为下面几种。

3.1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5@p联和抵扣联

3.1.1一般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5@p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1.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5@p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注意上述处理的细微差异。

3.2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5@p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5@p联,可将专用#5@p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5@p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3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抵扣联

3.3.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5@p#5@p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5@p#5@p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3.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5@p#5@p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4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记账联

如果#5@p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5@p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5@p#5@p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或税控盘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

3.5丢失专用#5@p全部联次

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增值税专用#5@p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5@p处理。

(四)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5@p处理

普通#5@p丢失,关系到取得#5@p一方是否能税前扣除的关键涉税事项,必须依法处理。 4.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5@p的#5@p联,应根据《#5@p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5@p的单位和个人丢失#5@p,应于#5@p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5@p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4.2开具#5@p一方丢失已填开的#5@p联,应重新开具#5@p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5@p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5@p的客户名称、#5@p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5@p方记账时附上丢失#5@p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4.3取得#5@p一方丢失已填开的#5@p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5@p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5@p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5@p复印

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4.4纳税人将在税务局代开#5@p的#5@p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5@p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5@p证明,说明取得#5@p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5@p字轨、#5@p编码、#5@p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5@p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5@p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4.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5@p联复印件,#5@p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4.6纳税人丢失普通#5@p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5@p处理。

 

第三篇:证件遗失声明登报格式

发布遗失声明登报格式

一般包括五个方面:

1、遗失人名称

2、遗失时间

3、遗失原因

4、遗失的物品

5、遗失物品的各种具体证号

例如:

遗失声明

xxxxxxxx20xx年xxx月xx日不慎遗失xxxx,证件号码:xxxx xxxx。

特此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定义

遗失声明是一种法律方式,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丢失了某些社会性质的证件或者类似的东西时,为了补办一份,法律上必须先确定遗失者所遗失的证件已经在法律上无效,这个过程就是遗失声明

遗失声明登报意义

遗失者按法律规定刊登声明之后,即推定社会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应当知道该证无效,即解除了遗失者的社会责任。通俗来讲,就是他人再冒用该证而产生的各种后果,遗失者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发布规定

遗失声明一般要求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才有效,网络发布是无效的,不具有遗失声明的法律效力。具体程序,是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同时在报纸刊登声明。

遗失声明登报服务热线:138xxxxxxxx 010-52677288

遗失声明登报包括公司各类资质证件 个人各类资质证件 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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