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修改及使用说明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修改及使用说明

20xx年,司法部印发了《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共计25种),对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工作实践不断推进,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颁布实施后,原格式文书部分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一些重要环节缺少必要的文书等问题逐步显现,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开展需要。为做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贯彻执行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我们在广泛征求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格式文书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法律援助文书格式》。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按照法律援助申请、审查、承办的流程,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涉及的文书样式进行了规范,共计24种。与原格式文书相比,所作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现法律法规的新规定。主要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参照新修改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规定,增加了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文书格式三)、法律援助协作函(文书格式七)、法律援助公函(强制医疗通知代理)(文书格式十七)等文书格式。二是突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特点。考虑到原有多个格式文书与律师办理收费案件使用的文书相同,可参考律师办案有关文书规范,因此删除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调查取证申请书、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等文书,仅就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特有的文书格式予以规定。此外,针对各地在使用原格式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对表格设计、文书内容、文字表述等进行了相应修改。

为更好地理解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书格式,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文书格式二)删除了原表中的人群类别、申请事项类别、申请人的法律地位、申请事项法律状态、援助方式、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内容并入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文书格式四)、法律援助审批表(文书格式八)中,简化了申请人填写项目。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时,应注意向申请人了解相关情况。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文书格式

六),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说明相关情况。

二、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文书格式三)为新增,用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交法律援助机构表明身份。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文书格式四)对原表进行了简化,审查时主要依据“家庭人均收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资产状况”、“重大支出”作为判断申请人经济状况的参考因素。此表与法律援助申请表一同提交,符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此表。

四、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文书格式五)为新增,用于法律援助机构记载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

五、法律援助协作函(文书格式七)为新增,用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异地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对查证申请材料或者调查取证提供协助。

六、送达回证(文书格式十一)为新增,用于证明向受送达人送达了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者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

七、委托代理/辩护协议(文书格式十三)为新增,该协议的签订主体一方为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另一方为承办人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八、该套文书格式涉及公函类的共有五种。其中,法律援助公函(文书格式十四)用于承办人提交办案机关等单位表明身份,根据需要可开具多份;法律援助公函(转交申请)(文书格式十五)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对有关机关、单位转交申请的回复;法律援助公函(通知辩护)(文书格式十六)、法律援助公函(强制医疗通知代理)(文书格式十七)分别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对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的回复;终止法律援助公函(文书格式二十三)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告知有关机关、单位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根据需要可开具多份。

九、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文书格式十八)为新增,由承办人填写,按日期先后顺序记载向受援人通报和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办理进展的情况。

十、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审批表(文书格式二十)为新增,在申请人反映承办人有不依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使用,由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申请更换理由”一栏申请人须签字。

十一、更换法律援助人员通知书(文书格式二十一)为新增,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更换承办人的,如原承办机构能够另行安排合适承办人的,按第1种情形处理;如原承办机构无法另行安排合适承办人的,按第2种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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