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

公函

江阴张家港久盛船厂制造部:

江阴澄港拖轮船务有限公司委托久盛船厂建造的“翎航1”,根据本月原定于20xx年x月x日交付使用方。由于船厂的原因改 交付计划推迟至20xx年x月x日交船。但根据日前的施工进度不能按期交船。驻厂船与代表从驻厂 始,就反复强调,敦促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本公司高层领导也反复督促施工进度问题。由于船厂组织的施工队伍在施工工艺、组装水平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缺陷。致使交船日期一拖再拖,严重影响了本公司使用拖船的信誉。为了保证交船日期,船东代表在口头反复催促无效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强烈火要求增加施工人员,调整施工队伍,妥善解决好施工人员消极怠工的现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明确“翎航1”的交船计划。同时要增加施工队伍,确保“澄港拖10”按月规定交船。

江阴澄港拖轮船务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公函

公 函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

贵院(20xx)苏中执字第25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均已收到。被执行人宁波国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书的裁定有异议。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苏中民初字第27号判决书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苏民终字第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泰公司、香港德敏集团在德敏公司资产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及押金承担清理责任。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国泰公司承担的只是清理责任。至今国泰公司无苏州德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帐薄,且国泰公司所掌握的最后一份材料是审计事务所20xx年的一份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可证明国泰公司对苏州德敏的注册资金均已到位,从中也可看出苏州德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资不抵债。故贵院裁定“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国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与判决书判决“国泰公司、香港德敏集团在德敏公司资产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及押金承担清理责任”不符。特此异议。

此致

宁波国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二00四年x月x日

抄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