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建房申请用地申请的批复

XXXX市国土局文件

X市国土[xx]农函字第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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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建房申请用地的批复

_________乡人民政府:

你乡村民_____要求划拨土地修建住房的申请收悉。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经研究,同意在你乡_______村第___村民小组按规划农民居住区,指定在________划拨耕地____平方米;非耕地___平方米;旧宅基地___平方米(包括院坝在内)修建。按批准面积的80%作为修建住房使用,不得随意改变位置和扩大面积。同时,应交清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和建房总造价10%的保证金,上乡土地管理员实地放线并发给“准建证”后方能破土施工。除原址改建外拆除的旧宅基地必须交付村民小组另行安排。批复后一年内不修建者,即行作废,由村组另行安排。希乡村和村民小组监督执行。

此复

年月日

发: 乡 村 村民小组

 

第二篇:建设用地批复

哈政土合字[200 ]利用 号

关于建设用地批复

你单位建设用地申请收悉。根据哈规城地字[200 ]第 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地定位通知书,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单位坐落于 ,总面积

平方米(详见附图)土地作为你单位项目建设用地。

二、缴纳土地出让金万元。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用途、规划要求使用土地。

四、用地范围内涉及各类房产的拆除补偿、动迁安置和树木砍伐等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批准的用地不得擅自转让,如需转让时,必须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转让审核手续。

六、你单位在接到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用地批复文件到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七、该宗地自批准之日起允许建设使用,满一年未用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用此批复自行失效。

八、工程竣工后,持用地批复等文件申请竣工验收。

此复

二〇〇七年月日

抄送: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中心办 2xx年月日印发

打字: 校对: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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