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罗雄,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住天柱县凤城镇龙泉巷31号。

被申请人:蒋文才,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天房权证凤城字第A300696号)。

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蒋文才以做工程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1680元,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天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被申请人蒋文才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61680元,并承担债务利息和诉讼费。被申请人见败诉后,为了转移财产,于20xx年x月x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阻碍申请人实现债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蒋文才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蒋文才的房屋。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雄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曾垂贵,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10号。

被申请人:蒋文才,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天房权证凤城字第A300696号)。

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蒋文才以做工程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1680元,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天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被申请人蒋文才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61680元,并承担债务利息和诉讼费。被申请人见败诉后,为了转移财产,于20xx年x月x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阻碍申请人实现债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蒋文才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蒋文才的房屋。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曾垂贵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 请 人:姜锦利,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武昌区小东门凯乐花园。身份证号:420xx6196002090855

申 请 人:毛志敏,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洪山区洪山乡贺家湾52号。身份证号:420xx6197911194410

被申请人:卢洪华,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港口镇港口集镇5号。身份证号:36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湖北赣华新农村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汉阳区七里庙81号。

法定代表人:卢洪华

被申请人:马龙祥,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郑店镇莲花桥马家湾60号。身份证号:420xx2196306255516 保全事项:

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6566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即将向贵院提起诉讼,因发现被申请人有效资产将被拍卖,故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望准予为谢!

此致

洪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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