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资料的管理规定

A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

2 勘察设计文件

3 监理规划

4 监理实施细则

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7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8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9 测量核验资料

10 工程进度计划

11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12 检查试验资料

13 工程变更资料

14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5 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

16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7 监理工作联系单

18 报验申请表

19 会议纪要

20 来往函件

21 监理日记

22 监理月报

23 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4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

25 索赔文件资料

26 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27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8 监理工作总结

B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xx)

20xx监理文件:

1、 监理规划

(1) 监理规划(短期)

(2) 监理实施细则(短期)

(3) 监理部总控制计划(短期)

2、 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长期)

3、 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问题(长期)

4、 进度控制

(1) 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长期)

(2) 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长期)

5、 质量控制

(1) 不合格项目通知(长期)

(2)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长期)

6、 造价控制

(1) 预付款报审与支付

(2)月付款报审与支付

(3) 设计变更、洽商费用报审与签认

(4)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

7、 分包资质

(1) 分包单位资质材料

(2) 供货单位资质材料

(3) 试验等单位资质材料

8、 监理通知

(1) 有关进度控制的监理通知(长期)

(2) 有关质量控制的监理通知(长期)

(3) 有关造价控制的监理通知(长期)

9、 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

(1) 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长期)

(2) 费用索赔报告及审批(长期)

(3) 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长期)

(4) 合同变更材料(长期)

10、 监理工作总结

(1) 专题总结(短期)

(2)月报总结(短期)

(3) 工程竣工总结(长期)

(4) 质量评价意见报告(长期)

C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监理文件

1、施工监理文件、资料

(1) 监理合同协议、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细则及批复(长期)

(2) 施工及设备器材供应单位资质审核、设备、材料报审(长期)

(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审核、施工

进度、延长工期、索赔、及付款报审(长期)

(4) 开(停、复、返)工令、许可证、中间验收证明书(长期)

(5) 设计变更、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长期)

(6) 监理通知、协调会审纪要、监理工程师指令、指示、来往函件(长期)

(7) 工程材料监理检查、复检、实验记录、报告(长期)

(8) 监理日志、监理周(月、季、年)报、备忘录(长期)

(9) 各项测控量成果及复核文件、外观、质量、文件等检查、抽

查记录(长期)

(10) 施工质量检查分析评估、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报告(长期)

(11) 工程进度计划、实施、分析统计文件(长期)

(12) 变更价格审查、支付审批、索赔处理文件(长期)

(13) 单元工程检查及开工(开仓)签证、工程分部、分项质量认证、评估(长期)

(14) 主要材料及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报表(长期)

二、 设备采购、监造工作监理资料

(1)设备采购委托监理合同、采购方案、监造计划(长期)

(2)市场调查、考察报告(长期)

(3)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分包

单位资格报审表(长期)

(4)原材料、零配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长期)

(5)开工、复工报审表、暂停令(长期)

(6)会议纪要、来往文件(长期)

(7)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长期)

(8)监理日志、监理月报(长期)

(9)质量事故处理文件、设备制造索赔文件(长期)

(10)设备验收、交接文件、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长期)

(11)设备采购、监造工作总结(长期)

(12)监理工作声像材料(长期)

 

第二篇:监理资料管理要求

a.项目监理部文件资料台帐及工程监理资料目录

第一册 综合资料

项目批文 许可证(夹 )

工程招投标文件 工程承包合同(夹 )

材料设备招投标文件及供货合同(夹 )

审图意见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夹 )

工程控制点复核资料(夹 )

承包单位资质 人员资质 质保体系 安保体系审查资料(夹 )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审查资料(夹 )

开工报告(夹 )

施工单位技术核定单 施工单位通用申报表(夹 )

建设单位通知单(夹)

工程进度计划及进度分析报告(夹 )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夹 )

工程投资计划及控制资料(夹 )

安全监督管理 塔吊、井架和吊兰等施工机械安装及准用证(夹 预验收记录(夹 )

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夹 )

分户验收记录(夹)

质监站现场检查整改单及回复(夹 )

第二册 桩基工程分册

桩基础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报验记录(夹 )

桩基础工程定位放线记录(夹 )

桩基础工程工序报验记录(夹 )

桩基础工程混凝土浇捣令 (夹 )

桩基承载检测报告 桩位实测图(夹 )

桩基础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记录(夹 )

桩基基础工程监理旁站记录(夹)

第三册 基坑支护工程分册

基坑支护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报验记录(夹 )

基坑支护工程定位放线记录(夹 )

基坑支护工程工序报验记录(夹 )

基坑支护工程混凝土浇捣令(夹 )

基坑支护桩桩位实测图(夹 )

基坑支护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记录 支护监测记录(夹 )

基坑支护工程监理旁站记录(夹)

第四册 基础工程分册

基础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报验记录(夹 )

基础工程定位放线记录及复检记录(夹 )

基础工程工序报验记录(夹 )

基础工程混凝土浇捣令 监理旁站记录(夹 )

基础工程土方回填报验记录 监理旁站记录(夹)

基础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记录(夹 )

基础工程监理旁站记录(夹) )

第五册 主体工程分册

主体工程材料进场报验记录(夹 )

主体工程定位放线记录及复检记录(夹 )

主体工程工序报验记录(夹 )

主体工程混凝土浇捣令 (夹 )

主体工程装配式结构安装报验记录 (夹)

主体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记录(夹 )

主体工程监理旁站记录(夹 )

主体结构功能性检测资料(夹)

第六册 主体结构平行检验分册

建筑结构工程原材料及实体检查检验要求

桩位实测检验(同桩基工程分册)

钢筋进场外观平行检验

模板试拼装及周转检验

砖(砌块)外观检验

砼坍落度检验

砼强度回弹平行检验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现浇砼构件尺寸检验

轴线、层高检测

建筑结构工程平行检验、隐蔽验收汇总表

第七册 屋面工程分册

屋面工程材料进场报验记录(夹 )

屋面工程工序报验记录(夹 )

屋面工程蓄水、淋水试验记录(夹)

屋面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记录(夹 )

屋面工程监理旁站记录(夹 )

第八册 装饰工程分册

装饰工程材料进场报验记录(夹 )

装饰工程工序报验记录(夹 )

装饰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记录(夹 )

门窗功能性检测资料(夹)

第九册 装璜工程分册

装潢工程招投标文件 工程承包合同(夹 )

装潢工程材料招投标文件及供货合同(夹 )

装潢工程承包单位资质 人员资质审查资料(夹

装潢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审查资料(夹

装潢工程工程进度计划及进度分析报告(夹 )

装潢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夹 )

装潢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报验记录(夹 )

装潢工程定位放线记录(夹)

装潢工程工序报验记录(夹 )

装潢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记录(夹 )

第十册 电气工程分册 ) )

电气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报验记录(夹 )

电气工程工序报验记录(夹 )

电气工程接地、绝缘电阻和防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夹 )

电气工程设备调试记录(夹 )

电气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记录 (夹 )

第十一册 给排水工程分册

给排水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报验记录(夹 )

给排水工程工序报验记录(夹 )

给排水工程管道试压冲洗记录(夹 )

给排水工程设备及系统调试记录(夹 )

电气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记录(夹 )

第十二册 采暖、通风和动力工程分册

暖通动力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报验记录(夹 )

暖通动力工程工序报验记录(夹 )

暖通动力工程管道打压冲洗记录(夹 )

蒸汽动力管道吹扫记录(夹 )

暖通动力工程设备调试记录(夹 )

暖通动力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记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夹 )

第十三册 消防工程分册

消防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报验记录(夹 )

消防工程工序报验记录(夹 )

消防工程设备调试记录(夹 )

消防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记录 消防验收报告(夹 )

第十四册 智能建筑工程分册

智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报验记录(夹 )

智能建筑工程工序报验记录(夹 )

智能建筑程信息点测试记录(夹 )

智能建筑工程设备调试记录(夹 )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记录(夹 )

第十五册 电梯工程分册

电梯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报验记录 土建交接记录(夹 )

电梯工程工序报验记录(夹 )

电梯工程设备调试记录(夹)

电梯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记录 电梯检测报告及使用许可证(夹 )

第十六册 保温节能工程分册

保温节能装饰工程材料进场报验记录(夹 )

保温节能工程工序报验记录(夹 )

保温节能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记录(夹 )

第十七册 监理资料

监理招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 监理资质 监理合同(夹 )

监理规划 监理实施细则(夹 )

监理月报(夹 )

监理日志(夹 )

监理会议记要(夹 )

监理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夹 )

监理平行检验记录(夹)

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夹 )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夹 )

监理工程师备忘录(夹 )

监理安全检查记录(夹)

监理图像资料(夹)

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夹 )

工程监理总结(夹 )

监理工作总结(夹 )

监理资料目录 监理设备台帐 监理规范、图集台帐 工程图像拍摄计划 工程材料台帐 见证取样台帐 贯标资料(夹)

公司、政府有关文件(夹 )

b.项目监理部提交给监理单位应归档保存的资料

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xx规定,项目监理部工程结束后应将如下资料交监理单位归档保存:

①短期保存

监理规划

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总控制计划等

监理专题总结

②长期保存:

监理委托合同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监理月报

监理会议纪要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回复

监理工程师联系单

监理工程师备忘录

监理日记

工程竣工监理总结

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开工报审表/复工报审表

工程暂停令/复工报审表

工程延长工期报审及审批

工程费用索赔报审及审批

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

合同变更材料

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包括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记录;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幕墙工程验

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记录。

c.南京市城建档案馆需要归档保存的监理资料(在监理过程中均已提供给业主,提醒业主注意保存按时提交给档案馆)

①监理规划

②监理实施细则

③监理会议纪要

④监理月报

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单、回复单

⑥监理工作总结

⑦监理质量评估报告等

 

第三篇:7.建设部令90号关 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xx年x月x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20xx年x月x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xx年x月x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xx年x月x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xx年x月x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发送范围:全国人大法工委(3),国务院法制办(25),《国务院公报》编辑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部委本部领导,部机关各司(厅、局),部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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