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缓刑适用条件及故意杀人犯能否适用缓刑

略论缓刑适用条件及故意杀人犯的缓刑适用

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后、19xx年《刑法》颁布之前,我国对于“缓刑”一词解释仅强调“社会危害性不大”“处刑较轻”,对于“缓刑”的规定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19xx年《刑法》颁布以后、19xx年《刑法》颁布以前,因社会转型而导致犯罪浪潮不断袭来,因此缓刑在这一时期一度被忽视。19xx年《刑法》颁布以后至今,不断增加了缓刑考察的具体规定,使得刑事处罚人道化。但在实施缓刑制度时,我们有不得忽略的问题“符合哪些条件的犯罪人可以或者应当适用缓刑。缓刑适用规定是否适当关系到了法律后果的公正性和社会影响性。因此,本文主要讨论缓刑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 缓刑 缓刑使用条件 故意过失犯

一. 缓刑适用的形式要件概述及评析

缓刑的形式要件包括了适用缓刑的罪种、刑种、刑期等前提条件。

(一) 缓刑适用的罪种条件及评析

缓刑适用的罪种条件即对哪种犯罪行为人可以适用罪刑。刑法规定缓刑适 用的罪种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对可以适用缓刑的罪种加以限制,犯任何罪行的人都有可能被宣告缓刑;另一种是对犯某些罪行的人不符适用缓刑。在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不同种类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紧密相连,因此对罪种条件不绝对限制比较公正。同一种罪行,犯罪人开始准备到犯罪既遂这一过程中,不同人的主观恶性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完全不同。罪种条件是该种犯罪在总体上以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参考面,这一现象会导致在某些量刑下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的缓刑造成干扰。因此,采取折中的办法最为合适,即对某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行为人严重主观恶性下不适用缓刑。

(二) 缓刑适用的刑种条件及评析

缓刑适用的刑种条件即对被判哪种刑罚的人可以适用缓刑。我国对于缓刑 的自由刑刑期限制在三年以下。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来看,其犯罪构成的标准较高且轻罪较少。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行为人,我们一般认为其主观恶性较低,人身危险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那么相对来说,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若将自由刑刑期期限设置延长,则对刑法的公正性造成损害,这将会导致人们对政府的不满增加,对法律的痛恨增大,对法律意识的认知降低,更重要的是会导致刑罚的不公。对于判定过重的犯罪者容易产生新的犯罪思想,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相反,若将自由刑刑期缩短,则不利于发挥刑法对犯罪行为人的处罚力度,造成犯罪率增高。

另一种是罚金刑是否适用缓刑。这一种形式存在有利弊。弊端方面,一般认为违反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某些犯罪人实施了犯罪严重的经济违法行为却通过了适用罚金刑缓刑避免了经济损失,这显然有失公平。但如果从自由刑适用缓刑造成的不公正方面来看,罚金刑适用缓刑相对较轻。再者对于经济状况不好的犯罪人来说,被判处一定数量的金钱比判处一定时间自由更有效。

最后一种则是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我国刑法一般认为在主刑被宣告缓刑的情况下,对于附加刑除了罚金刑以外,均以实际执行为宜。众所周知,附加刑相较于主刑来说其处罚结果较轻,因此对主刑予以缓刑就足够了,对于附加刑的实际执行的作用差别不大。附加刑的作用不在于感化犯罪人,其在于防止犯罪人再犯。

当犯罪人被判处主刑外还加以附加刑,则说明了犯罪人的罪刑较重,因此对附加刑的实际执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主刑缓刑所造成的不公正判处。附加刑不像罚金刑那样存在无法执行的问题。

二. 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概述及评析。

(一)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评析

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是指判断对犯罪人不实际执行刑罚也不至于再危害社 会或者再犯罪的条件。刑法一般对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明确进行了规定。一般可分为两大类:规定以犯罪人无再犯的可能性为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以及犯罪人无再犯可能性和不危及法律秩序为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对于第一种分类主要强调的是犯罪人不执行刑罚也不会犯罪或者危害社会。对于第二种不仅包括第一种所强调的内容,同时还包括了适用缓刑不会危及法律秩序。

很多学者质疑危及法律秩序是否应当作为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我认为应当作为一种基本的实质要件。不得危及法律秩序有助于缓刑的正义性,可弥补维护正义方面的局限和防止犯罪人在犯罪的情况。若不将危及法律秩序的作为基本的实质要件,则会在通过防止犯罪人再犯罪而维护的法律秩序却因为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被破坏,导致过分注重保护犯罪人利益而破坏刑罚的公正性。因此,对于第二种立法例是符合刑法的公正性,但至于判断犯罪人是否会再犯或者是否危及法律秩序还需通过实质要件的具体内容加以阐述。

(二)缓刑适用实质条件具体内容

我国的刑法虽然规定了应当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两方面来考虑,但没有 对应当考虑哪些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做出任何规定。这里的犯罪情节,一般认为是对犯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因此判断犯罪情节就是判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否会危及社会和法律秩序。从此可知,犯罪情节可以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犯罪动机和原因、过失犯罪、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

犯罪动机和原因明显体现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这些主观恶性可以是受到外界或受害人的挑拨,可以是难以抗拒的压力,也可以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正义。过失犯罪人在主观意识上并不想犯罪,不想造成危害结果,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将可以使用缓刑的范围扩大到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但我认为不妥。当犯罪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这说明其犯罪行为已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结果。若这种行为还适用缓刑,显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指的是行为人未能掌握防卫的限度和避险的限度。防卫过当的产生首先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因此在没有不法行为侵害时,犯罪人一般不会危害社会。防卫过当的发生一般是行为人的心里紧情绪难以控制下的行为失控,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打击和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中止犯的主观心态一般不会再危害社会。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大大降低。对于预备犯和未遂犯,其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通常较小,不会损害刑罚的公正性。

三.故意杀人犯的缓刑适用

故意杀人犯能否适用缓刑,在不同情况下判断的标准不同。那么在什么样的 案例中可适用缓刑呢?我们可从下面这个案例中进行分析。

被告人:郑某,女,31岁,汉族,农民。

被告人郑某于19xx年x月x日凌晨3时许,为制止其夫王某酗酒,二人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在厮打中,王某持菜刀砍郑某时,郑躲开,并顺手拿一挖镢把

打在王的头部,王当即坐地。此时,被告人郑某问王某:“酒劲后还饶我吗?”王答:“不饶”。郑顿生杀人之念,遂用绳子套住王颈部,将王勒至窒息。后唯恐不死,又找来铁丝拧在王脖子上。当晚郑怕其罪行败露,趁夜深人静之机,又用菜刀、斧头将王截肢,扔在其村北的三夹河滩。10月x日晚,冷进沟村村主任韩某发现三夹河滩尸块,向唐河县公安局报案。10月x日晚,被告人郑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自首。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王某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后又被肢解。

从本案郑某的杀人动机来看,郑某由于受到其丈夫王某的长期殴打,当王某再次酗酒殴打并持武器威胁她生命时才生出杀人之念。因此可知王某若没有在该种情况下,其犯罪动机不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再者,被害人生前品行不端,殴打妻子,这点容易产生群众的公愤。故郑某的亲属和村委可以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是自然犯,但在本案中不得忽视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伦理现象,因此,可以通过举状请求法院从轻或不处罚被告人。这个案例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参考书籍 《缓刑制度比较研究》左坚卫 《刑法案例教程》严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