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路政中队巡查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路政执法行为,保障良好的路政秩序,制定本规定。
二、在所领导和中队(股)领导下,对管理路段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每天进行全线巡查不少于3次,全面负责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
三、路政巡查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负责所辖公路管界内路产、标志、标线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状况巡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路产的行为,维护路产路权完整。
四、路政巡查以班为单位实行全线流动巡查和定点执勤相结合。每班人员组成:巡查班长1人,巡查员1-2名。
五、巡查车车身贴有“中国路政”统一制式,随车器材包括:警灯、警报器、锥形桶、水桶、铁锹、扫把等维修工具包。巡查车配备巡查工作包:勘验笔录、巡查记录、治超稽查日志、记录纸、笔、卷尺、印泥、应急灯和路政执法手册。
六、上岗要求:
(一)严守工作岗位,准时规范的进行交接班。
1、交接班时间按照中队规定时间进行,应提前十分钟,班长之间沟通后即可进行。特殊情况下随时可以进行交接。
2、交接班时应列队进行,人员着装衣帽整齐、佩戴执法胸牌,着反光背心、戴白手套。带班班长要相互敬礼,接班班长将《巡查
记录》阅读后,确认无遗留事项,在中队长(队长不在情况下内勤)的监督下,准时进行交接班,并签字确认,等待中队长安排任务后方可上路。
3、巡查车辆要保持整洁,车况完好、燃油充足和随车器材齐全完好。
4、因交通事故等造成较大路产损失,需要连续在路面执勤的,接班人员到达现场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
(二)巡查车辆车速保持60-80公里/小时,巡查车确因工作需要外,不得驶离所辖路段;巡查驾驶员未经值班领导许可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未经请示批准不得驶出收费站。
(三)巡查人员执勤时不得携带非执勤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调班、让他人代执勤,执勤中着装要求与交接班要求一致。
(四)巡查人员必须按照巡查记录要求规范填写巡查记录。除上路执勤外,其余人员应在巡查办公室值班待命,遇有情况随时上路处理。
(五)巡查班监督机制,各巡查班巡查到各收费站点,需由收费站签章(三角印章)确认。明确中午用餐时间为40分钟的概念。
七、路政巡查人员进行值勤时,应做到文明值勤,遇下列情况应分别处理,并作好记录。
(一)路产损失案件的处理
路政人员巡查时遇到路损事案,在事案员未到现场情况下,应先做现场勘验,当事案处理员到达现场交接清楚后继续进行巡查,巡查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事案的处理,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
利。
(二)路政侵权案件的处理路政
路政人员巡查时应注意观察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情况,遇有违法建筑、挖沟取土、建设管线、桥涵、设置广告牌、人为破坏公路设施等,应立即制止,并调查取证,及时查处。
(三)巡查人员应及时清理路面上的各种路面障碍物,面积较大难以清除的,及时通知养护部门清理。发现路面坑槽或交通安全设施损坏危及安全行车时须立即通知内勤书面通知养护维修部门,遇司乘人员寻求帮助时,应主动解决困难,或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路政巡查人员应对经许可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未经许可的挖掘占用公路的施工、超限运输车辆、非公路标志的设施及时进行查处。
八、路政巡查人员必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给予处理。
汉中路政中队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我县的政务督查工作,充分发挥政务督查对政府各项工作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提高督查的效率和质量,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督查的范围
政务督查重点是抓好县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上级党政机关责成县政府贯彻实施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落实。
主要包括:
1、上级和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和情况综合;
2、上级和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及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3、县政府领导决定事项的督促办理;
4、县政府重要督查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
5、组织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6、县政府领导及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务督查的重点
1、县政府确定的各乡镇、县政府各直属机构主要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重点工程落实和完成情况;
2、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3、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等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4、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等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5、上级领导机关批给县政府办理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6、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县政府交办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7、乡镇政府及县政府部门政务公开情况;
8、其他经上级文件或县政府主要领导确定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
三、政务督查形式和程序
政务督查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口头形式即将督查内容当面交待或电话通知被督查单位负责人,限期予以落实;书面督查形式即县政府办公室督办通知和县政府督办令。政务督查形式原则上“先口头,后书面”。
政务督查程序:凡需要督查的事项由政府督查室归口,报经分管副主任同意,主任批准后立项;县政府领导确定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直接立项。督查立项后,督查机构应先以口头形式进行督查督办;如口头形式督查未予落实的,再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督办通知;如仍未落实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县长批准,下达县政府督办令责令落实。
四、政务督查时限
1、接受督促检查的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包括电话通知和文字通知)后,能立即落实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以督办通知单时限要求为准),以书面形式反馈落实情况。不能立即落实的,要在3日内向交办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上报落实方案,待领导批示后,再进行实施,随时接受再督查。对有具体办理时限要求的事项按其要求办理;
2、对县政府确定的各乡(镇)和县直机构主要工作目标完成落实情况的督查在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可随机督查;
3、对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文件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在文件的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进行;
4、对县政府全体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在全体会议结束后立即实施;
5、对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专题办公会议议决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从以上会议的会议纪要
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一次会议一次督查的制度,每两个月向县政府领导书面报告一次贯彻落实情况;
6、对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等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交办事项落实和完成督查,从收到批示和交办事项之日起,10天内书面向作出批示和交办的领导答复;
7、以市政府、县委、县人大等上级领导机关或同级监督机关批示或交办事项的督查按其要求办理。
六、责任与责任追究
1、凡列入督办的事项、接受督查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法人代表空缺的,主持全面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为重要责任人;
2、政务督查与县人民政府对政府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3、如接受督查单位因为不负责任,导致所督查的事项得不到落实,情节轻微者,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者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经多次督查不落实,造成严重损失,构成渎职类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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