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1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

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动态掌握生产员工的安全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员工安全保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公司结合安全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每年统一组织开展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评价考试、秋检预试安全规程普考(调考),确定公司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结合日常违章情况,对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开展外协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安规普考,确定外协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基本准入资格,结合日常违章情况,对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含集体企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安监部负责组织制订公司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负责审批年度安全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方案,

负责监督、检查、协调年度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 人资部负责参与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及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负责落实年度安全技能等级考试所需资金。

第六条 电科院是安全技能等级考试工作的组织单位,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考试工作实施方案;负责人员安全技能信息系统、人员安全技能信息卡和外协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卡的管理;负责组织编制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考试题库;负责编制年度安全技能等级评价总结、评估报告。

第七条 培训中心是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考试、秋检预试安全规程普考(调考)、外协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安规普考的考务组织单位,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考试组织工作方案;负责考试组织、考场监考、试卷批阅、成绩登录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参考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生产员工参加公司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考试;负责开展本单位生产员工日常安全培训;负责将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评;负责本单位外协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普考报名和考场组织工作;负责统计、上报本单位生产员工和外协施工单位人员的日常违章情况。

第三章 考试内容

第九条 安全技能等级考试

公司每年春检预试工作开始前完成一轮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考试,并以此确定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直接从事电力生产专业工作的所有生产员工必须参加安全技能等级考试(考试专业划分及内容见附件2)。

第十条 安全技能等级划分

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依据安全技能等级考试成绩确定,分为Ⅰ级、Ⅱ级、Ш级。

Ⅰ级:考试成绩 ≥ 85分。

Ⅱ级:75分 ≤考试成绩<85分。

Ш级:60分 ≤ 考试成绩<75分。

第十一条 秋检预试安全规程普考(调考)

公司每年秋检预试工作开始前,完成一轮针对各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以下简称“三种人”)的安全规程普考(调考),并依据考试情况对参考人员的年度安全技能等级进行调整(考试专业划分及内容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外协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普考

公司每年春检预试工作开始前,完成一轮外协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安全规程普考。以此确定外协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准入资格(考试专业划分及内容见附件2)。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从事电力生产专业的运维队长、班长(含副队长、副班长)安全技能等级应达到Ⅰ级;工作负责人、值长、班组技术员安全技能等级应达到Ⅱ级及以上;普通员工安全技能等级应达到Ш级及以上。

第十四条 公司对考试合格的人员统一下发安全技能信息卡或外协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信息卡是作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准许进入生产现场进行作业的有效凭证,作业人员参与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信息卡。

第十五条 安全技能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生产员工,考试结束后下一季度的绩效评价结果下调一级,经补考仍未通过的,本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下调一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但未达到相应安全技能等级的应参加补考,补考仍未达到相应等级的,考评结束后下一季度的绩效评价结果下调一级。

第十六条 连续两年安全技能等级考试(不含补考)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的生产员工,在第二年度秋检预试安全规程普考中可以免考一次。

第十七条 连续两年安全技能等级考试(不含补考)成绩未达到60分的生产员工,不得从事生产现场工作;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转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并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参与现场生产工作,并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

第十八条 秋检预试安全规程普考成绩未达到80分的人

员,必须参加补考;经补考仍未通过的生产员工,取消其本年度安全技能等级。

第十九条 外协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安规普考成绩未及格人员,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未及格人员不得担任“三种人”;连续两年考试(不含补考)不及格人员,不得担任 “三种人”;外协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考试过程中发现替考、作弊等违纪行为的,取消违纪人员参加补考的资格。

第五章 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结合生产员工、外协施工人员日常违章情况,对其安全技能等级和关键岗位资格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发生八级及以上人身安全事件,七级及以上人员责任的电网、设备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取消直接责任者的年度安全技能等级。

第二十二条 以本年度生产员工安全技能考试成绩为基础,对违章责任人和所属现场工作负责人,每发生一次一般性违章扣5分;每发生一次严重违章,违章责任人或所属现场工作负责人安全技能等级下调一个级别,公司安监部每季度发布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调整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以本年度外协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普考成绩为基础,每发生一次一般性违章扣10分;每发生一次严重违取消现场工作负责人年度关键岗位资格,每季度对外协施工单

位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进行动态调整。公司将违章情况记入外协施工单位安全记录,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记录较差的单位定期公布,应用于公司招投标安全业绩打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评价是公司安全管理过程评价的重要指标,公司将依据各组织单位、参考单位考试工作组织情况、考试结果以及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现场人员准入的相关要求。对于技能等级未达标或未取得相应资格而参与现场工作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现场工作,对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安全管理过程评价中予以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监部、人资部共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工作,加强对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xx〕10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非煤矿山(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1)。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四)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和服务规则,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评审组织工作。

(五)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应当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社团组织;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应当为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社团组织、直属事业单位或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

2.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4. 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能力。

(六)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负责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材料、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

2.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做好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资格的建议。

3.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等级的建议。

4.聘请评审专家,指导标准化评审工作。

5.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七)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申请企业从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评审单位,组织其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函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单位完成评审工作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后,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表、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3.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后,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二、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单位;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非煤矿山(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

(三)评审单位应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2)。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四)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一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社团组织、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或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为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社团组织、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或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审单位不得为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

2.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 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人员。

5. 配备负责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评审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资料审核,与申请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应当由5名以上相关专业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推选1名具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质的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完成后,应当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3.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评审单位报送整改情况报告,评审单位应当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复核。整改符合相关要求的,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等相关材料。

4.评审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不含整改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六)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开展评审工作。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做到自律守约,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5.评审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6.接受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评审单位应当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取得安全评价师资质。

3.熟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熟练掌握非煤矿山标准化规范和评分办法。

4.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标准化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和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或协助开展对申请单位的资料审核和指导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标准化等知识培训。

6.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标准化评分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料审核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资料审核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2.一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可承担二、三级标准化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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