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园中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路园中学

20xx年x月x日

路园中学中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青少年营养健康状况关系个人成长发育和全面发展,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兴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为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膳食营养,增强身体素质,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对提高国民综合素质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为了更有效和更规范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并结合本地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水平,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强体与育人的双重功能,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民生工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行校长“一把手”负责制、相关责任人各负其责的原则。

(二)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原则。

(三)坚持就地取材、合理搭配、保证营养、确保安全的原则。

三、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

供餐模式:实行学校食堂供餐;

供餐内容:学生早餐。

四、领导机构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马逢伯 (校长)

副组长:冯建璋 (教导主任)

成 员:柏有刚(后勤主任)惠文伟(财务会计) 炊事人员

各班班主任、后勤及炊事员等人为成员。

五、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营养餐配发标准:每生每人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合计每生每年600元,标准随政策变化进行调整。提供营养餐的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拨付。

六、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

(一)原料供应与配送

原料供应与配送,坚持就地取材、合理搭配、保证营养、确保安全的原则。由校长负责牵头,进行招投标,确定至少2个采购与配送厂家或个体供应商,食品采购供应商个体必须办理健康证,卫生许可证,每学期签订一次合同,并将供应商名单送相关部门备案。供应商应按合同将营养午餐食品和原料及时配发到学校食堂,并做好收获记录与签字。送到的食品和原料必须在保质期内,超过时限的,学校有权拒收。

(二)食品加工与分发

食品加工由食堂工作人员负责加工与熟食,并在课间操时,及时准确发放到每一位学生手中。坚持做好在校学生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安全,避免浪费。

(三)供餐对象与数量

供餐对象为在校学生。配餐数量,由上级核实数量配备。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每学期补助资金划拨到校后,由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监督管理和支出,学校定期与供应商进行实际结算。营养

餐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校学生营养餐食品和原料的购置费用,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于购买食堂(伙房)设备等零星支出,将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七、职责分工

1、校长任组长,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亲自抓、靠前抓、深入抓,全程参与并指导计划实施各阶段工作。保证在校学生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安全,切实保证食品安全。严格规范管理,健全制度,规范操作,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2、财务人员和稽核组成员,确保和监督资金的正常运行和专款专用。

3、各班班主任负责对本班学生营养午餐食品的安全,进行综合监督和反馈,做好本班学生的用餐记录,定期开展班级食品安全教育和管理。

4、学校后勤主任负责学校食品卫生的日常监督,按要求做好相应的记录。

5、学校采购人员做好学生食品供应环节的监管,严禁不合格食品进入校园。做好营养餐食谱的搭配制定、食品的保管加工、组织分发、学生健康教育和特困学生救助等工作。

6、食堂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规范操作,保证在校学生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安全。

7、学校内建立专项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征求学生家长、学校学生意见,改进计划,并向社会做好各项宣传和解释工作。

8、供货商按照合同要求,负责供应合格食品,建立科学配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将营养早餐食品按时配送到校。

八、保障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完善寄宿制学校管理、资金管理、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特困生救助等配套政策,规范操作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学生营养午餐食品和原料质量及卫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食品配送分发等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要时刻预防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引发中毒事件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情况发生,坚决杜绝对进校食品质量把关不严、保管不善、加工不规范等事件,做到警钟长鸣。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利用晨会、班会、校园广播和橱窗等场合和媒体,大力宣传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重大意义,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切实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打造成民生工程、放心工程、阳光工程。

渭源县路园中学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旧莫中心学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汇报

旧莫中心学校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

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xx〕54号)精神,确保我校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我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一)学校基本情况

旧莫中心学校位于广南县城西南部,始建于19xx年(民国6年),距广南县城29公里。学校总占地面积29376平方米,校舍面积9621平方米。学校共管辖旧莫、土城、威龙、西洛、红石岩五个中心完小,斗母库、土库房、板榔、者茂、里用五个二级完小和龙街、烫家两个教学校点。全校现共有75个教学班,2310名学生, 165名教职工,其中小学高级教师59人,专科及以上学历133人,教师学历合格率为98.8%。

(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学校领导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高度重视,及时召开此项工作专项会议,安排部署工作。一是成立以乡党委书记为组长,主管教育副乡长、校长为副组长,其他中层领导和各村完小校长为成员的“旧莫中心学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

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与指导,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实行全程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按照供餐方式和流程,建立专门的管理队伍,保证计划实施的各环节都有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二是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报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就全校农村义务教育情况、学校食堂现状和学生在校膳食情况等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对计划实施中涉及的组织领导、供餐方式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制度建设、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堂建设规划等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出台了《旧莫中心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实施方案》,并上报县相关部门。三是制定了《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生实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各校落实了供餐验收、储存、组织学生就餐、台帐档案、食品安全等专项制度,规范了食品储藏,加工,分发和食用等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三)目前,我校12所完小或者校点都设立学生食堂。其中,对中心学校588名学生、土城完小177名学生、威龙完小237名学生、红石岩完小203名学生、西洛完小218名学生、板榔小学172 名学生,6所学校1595名学生供应早餐;对龙街小学29名学生、烫家小学77名学生、斗牡库小学162 名学生、者茂小学147 名学生、里用小学153 名学生、土库房小学147名学生,6所学校715名学生供应午餐。学校现有食堂面积719.4平方米,新建和改建小伙房7所,总投资金额88万元;购置配

齐各校餐具炊具,共投入资金8.6万元;安排食堂工作人员13人(不包含学校直接安排去食堂煮饭的教师),每月需解决食堂工作人员待遇 19000 元。各校原材料采购,加工,供餐,食品留样,经费管理都在有序进行着。

(四)营养改善计划推进时间表

1月x日-15日:起草方案、日程;

1月x日-20日:班子讨论方案、日程,并上报;

1月x日-25日:春节;

1月x日-31日:召开各校负责人会议;

2月x日-20日:总务处负责食堂用具统计添够。德育处负责招聘、酝酿、决定工作人员。办公室负责起草管理制度。教务处负责联系原材料供应商。各校负责人到学校完成改善(新建)食堂(伙房),打灶等事宜。安排后勤人员工作。

2月x日-23日:开展各项准备工作;

2月x日-26日:开展工作;

2月x日-29日:寄宿制班开始供餐。

3月x日:营养午餐或早餐(不具备午餐条件的学校)开始供餐。

二、营养餐做法及经验

(一)供餐模式为学校食堂供餐,科学制定营养膳食食谱。 为确保饮食安全,学校食堂采取学校自主经营,由学校总务处具体负责管理。学校食堂一律不对外承包,食堂聘用人员必须经健

康体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学校食堂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和用餐场所,设施设备以及饮用水等必须达到有关卫生标准。消防设施设备要严格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置。安全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疏散标志。不符合要求的食堂要及时进行改造与维修,严禁将危房和存有安全、卫生隐患的房屋再作为学校食堂使用。

三、存在的问题、困难

1、我校食堂基础设施薄弱,正在供营养午餐或早餐的学校食堂条件尚欠完善,未具备开展营养午餐工作的基本条件,建设任务重,资金投入大,短期内难以全部解决。

2、缺食堂的里用、龙街、汤家、斗牡库四所小学只能用老师宿舍作为伙房供餐,板榔小学在建设中,只能租用民房作为伙房供餐。

3、道路交通不便,导致原材料难以运输到位。例如:我校的斗牡库小学和里用小学道路陡峭,车辆无法进入,只能人工搬运。

4、学生营养餐计划工作流程复杂,涉及学生营养健康和卫生安全。从根本上保障食品安全问题,单靠个人、学校或一个部门难以完成,必须以政府为主,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同推进。

四、措施和建议

1、加大投入,不断完善学生食堂硬件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

保证食堂硬件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满足学生就餐要求。

2、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齐抓共管,保障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和学生饮食双安全。

3、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学生食堂建设和营养改善计划中来,营造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学生营养餐标准。

4、在工作实施过程中,不断摸索新经验,总结实施中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形成有效机制,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全面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旧莫乡旧莫中心学校

二020xx年x月x日

 

第三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实施细则doc

皋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 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 号), 指导全县各中小学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以下简称“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我县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计划的45所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 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 导作用。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市盟,级政府负责协调安排,县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成立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 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计划”的实施。成员单位由 教育局、财政局、药品食品安全监督局、县发 展改革委、监察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共青 1

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营养办”,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计划”实施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 责人分工负责。要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 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县级人民政府是“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 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确定供 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对本县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局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二)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局应当把“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 开展生产成本调查, 组 2

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 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四)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工商局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六)质检局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卫生局负责组织处臵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 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八)食品药品监管局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 (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并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九) 监察、 审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依法对 “计 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计划” 实施公开、透明。

第七条 试点学校负责“计划”的具体落实。要把实施“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 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 餐。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 管理等方面的作 3

用。 县政府和试点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 供餐模式、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 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 射作用。

第八条 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 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政府与各部门、 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应当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第十条以县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上报甘肃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备案后,予以实施。

第三章 营养供餐的内容及模式

第十一条县政府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卫生、营养、热 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突出地方 口味特色。

(一)供餐形式45所中小学全部采用学校食堂提供早餐或课间加餐。参照我县营养食谱和配餐指南,以学区为单位,结合当地学生情况、饮食习惯和物产资源,科学制订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质量。包括完整的早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干预等供 4

餐形式。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 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食品原料除外购以外,有条件 的农村学校可以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供餐食谱。可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营养质量。

第十二条县政府依据我县各个学校的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

(一) 为学校食堂供餐。指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企业供餐。指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 食堂购买供餐服务。适合地理位臵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但不 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

第十三条 科学指导营养供餐。

(一)成立青少年营养指导专家组,负责对试点县和学校(企业和个人)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组 织营养状况调查分析,制定营养餐实施标准和供餐内容,统计分析营养餐实施成效,指导学校做好营养供餐等工作。

(二)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制度。以县为单位,开展 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调查,包括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成绩、 体质、体能等指标及膳食营养摄入状况,并建立学生身体健 康档案,密切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为营养改善工作 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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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解决“吃得饱”的基础上,各学区想、学校应结 合学生的营养状况,根据本地专家组制定的营养标准,选择 蛋、奶、肉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或必须) 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每餐的营养 摄入量,提高学生营养水平。

第十四条 加强营养健康教育。

(一)县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校管理人员、师生、家长和供餐从业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

(二)试点学校应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 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培训健康的饮食行为模 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四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加快改善学校食堂供餐条件。

(一)要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统筹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优先建设。

(二)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 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 利用现有闲臵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 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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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加快改善薄弱学校的供餐条件,在保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确保“计划”能够尽快覆盖所有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

第十六条 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教育局应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规范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二)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把其列为 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食堂经营服务工 作。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 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 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 使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三)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 采购索证验收、贮存室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 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臵等 制度,并上墙明示。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一)各地应当结合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 的合格工作人员,改善和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开 展相关饮食卫生等专业培训。

(二)招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身体、品行及 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有明显问题的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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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 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饮食 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学校炊管人员专业知识 岗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 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 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 严禁从事学校食堂工作。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 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便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 帽,并把头发臵于帽内;勤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食堂炊事员不得兼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采购员。 第十八条 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

(一)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 原则,按照“非营利”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实行成本 独立核算,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 任何费用。

(二)学校食堂实行两种供餐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 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一般适 用于小学;实行包餐制的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 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粮油等原料市场价格、不同年龄段等因 素,根据价格管理部门设定的最高限额,合理确定不同的伙 食费标准和收费方案,并报教育、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实行自购制的 8

学校食堂,应根据成本合理确定饭菜价 格,每餐供应的主副食、菜肴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在食堂就 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

(三)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试点学校校长或学校 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 量和安全关口,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 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九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可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支票户), 单独设臵食堂会计账簿。

(二)学校食堂收入核算以自身的经营服务活动为依 据,主要包括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 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 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上级部门下达的学生伙食 补助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三)学校食堂支出核算应坚持以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 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主要范围包括原材料、水电费、 燃料费等。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大型设备设施购臵等费用应 纳入县财政预算,在学校公用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四)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 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它非食堂经营服务 方面的支出。

(五)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 长、膳食管理委员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 支情况 9

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 时报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

(一)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二)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三)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与筹措。 国家试点地区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 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简称“一补”)政策。

(一)从 2011 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提高到小学每生 每天 4 元、 初中每生每天 5 元, 全年在校时间按 250 天计算。

(二)做好“计划”专项资金与“一补”专项资金的统 筹衔接工作。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 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

县财政局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 件后, 应当及时下达预算, 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 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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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

国家试点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 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 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餐卡 (券)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 餐券。

第二十五条 资金监管。

(一)财政局要制定“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 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节余留用。严禁克扣、 截留、挤占和挪用“计划”资金。

(二)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 校财务管理,充实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对试点学校食堂实行成本核算。 试点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 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 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财政局应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 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 试点学校、应定期公布经 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 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试点县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 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 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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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计划”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 要加大对“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每年都要将 “计 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

(六)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 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 严肃处理。

第六章 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计划”实施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要将

“安全、卫生”作为学校实施“计划”的首要 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有关法规标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 情况,安排所辖学校分期分批实施“计划”。不符合实施条件的学校,一律不得纳入“计划”试点。

第二十七条 食品采购。

(一) 县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 结合学校实际, 针对“计划”所需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招投标、配送等环 节,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试点学校所需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蔬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 议;食品配送服务要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

(二)县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结合 当地实际,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凡进入“计划”的食品 及原 12

辅料供货商,均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 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 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试点学校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 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有条件的要对采购或配送的食品查验“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要定期公示采购物品 的数量、价格等情况,接受学生、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三)教育局要指导试点学校,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 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 学校定期同供货商结算账目,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从农户个人采购的食品及食材,应做好购 货记录。

(四)加强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定期 对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一律取消 其供货资格。

(五)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

1.“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 产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 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 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 品。

4.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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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八条 食品存放管理。 试点学校要建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 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 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 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要严防食品在储存期间发生霉变、腐烂和生虫不洁等现象;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要 按规定及时处理,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 食堂和学生餐桌。

第二十九条 校外供餐管理。

(一)建立校外供餐准入机制。

1.试点县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外供餐的基本条件和 评审办法,形成轮流更替和优胜劣汰机制。要根据实际情况,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2.对预进入“计划”的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等, 试点县要组织职能部门,先期进行严格的资格(资质)审查, 通过筛选,最终确定校外供餐推荐名单,指导试点学校做好 选择。

3.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要将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作 为确定供餐模式的首要条件,要在县级确定的推荐名单中选 择供餐企业,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最安全的供 餐模式。

4.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家长、学生 和教师代表,对校外供餐者进行两次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县 级营养办备案。

5.未经资格(资质)审查、不在县级校外供餐推荐名单 之列的企业,严禁从事“计划”的供餐、托餐和原辅材料供应业务。 14

(二)建立校外供餐退出机制。校外供餐名单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及时上报 县级营养办,停止其供餐资格并将其清退出供餐名单。

1.供餐企业、签约人无故更换的。

2.出现违反供餐合同(协议)的行为,包括严重降低供 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供餐期间严重缺失食品卫 生安全保障条件等。

3.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者,包括已进入 名单但尚未实施供餐的企业、家庭和个人。

4.供餐期间对就餐学生进行克扣、延时、减量、拒绝供 餐或服务态度恶劣、有打骂(体罚)学生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

5.在协议供餐时间内连续停止供餐三天以上者,或频繁 发生停止供餐情况者。

6.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第三十条 试点县应组织相关部门,针对原料供应、加 工操作、包装贮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 查等各个环节,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要定期对纳入 “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和供餐企业、 托餐家庭(个人)依法进行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明确专人负 责,加大抽检频次,及时查处校餐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 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和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 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 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 故调查、 15

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 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和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预案机制,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卫 生专家巡查各试点学校,通过现场指导、讲座培训等多种形 式,指导各学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师生和餐 饮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有条件的试点县,在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活动期间,可将 涉及“计划”的食品供应商、供餐企业和供餐等一并纳入培训计划,通过学习指导,提高校外食品供应方 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重点

(一)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责任 是否到位。

(二)学校食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 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四)食品配送服务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公开招 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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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 关法规和标准。

(六)对原辅料供应者、农产品种养殖和经 营户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 是否健全。

(七)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食品是否有 营养,食谱搭配是否合理,实行“计划”后学生的身体素质 是否有明显提高。

(八)国家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学校或供餐单 位和个人,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有无虚报冒领、 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现象。

(九)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 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重大 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 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行政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预防腐败。教育督 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定期督导。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要把“计划”覆盖的试点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监 督抽检的重点场所,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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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视舆论监督。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 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计划”,总结推广正面 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时改进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 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三)发动群众监督。试点地区和学校应成立家长、学 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加的“计划”实施监督 小组,设臵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专业机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中介 机构进行检查或审计;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可委托 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制

(一)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县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 上报本地“计划”实施情况。

(二)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从上至下,按照目标责 任书的要求,每年对学区、各学校及个人目标责任、食品质 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 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 停拨付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按期完成任务、服务质 量好、无违纪违规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各学区学校要定期将工作方案、实 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县人民政府要主动将 “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 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 18

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员的行政责任:

1.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要求;无故拒 拨、滞拨专项资金;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 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学校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 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4.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 果的。

5.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 法定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6.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 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7.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 和调查处理的。

8.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 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 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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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 法律责任:

1.贪污、挪用、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

2.扰乱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 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阻碍政府工作人员 和其他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或涉嫌犯罪的。

3.危害学校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 食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或涉嫌犯罪的。

4.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 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

5.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三)从事食品种植、养植、生产、加工、包装、贮藏、 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 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的,取消与学校商品交易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校外供餐企业托餐点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律停 止供餐(托餐)经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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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各学区学校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学区学校具体实施 办法。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县乡各级“营养办”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本级“营养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育局、财政局、县发展改革 局、监察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检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皋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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