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程系列环境保护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湖北省工程系列环境保护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xx-12-25 稿件来源:原人事网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系列环境保护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鄂职改办(20xx)96号

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工程系列环境保护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工程系列环境保护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中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主人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评审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环境保护专业(环境工程、环境物理、环境化学、环境生物、环境监测、环保宣传教育等)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环保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第二章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首先;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攫取,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

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至5条中的两条:

1、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2、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获两项以上省(部)级科技三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三项市(厅)级科技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一篇论文,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性情脖二篇论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4、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5万字以上专著或译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

5、直接主持管理过省(部)级环保大型项目、重大课题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在复杂的疑难技术工作中有创新、突破,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可,并取得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

(二)工程师

破格申请工程师任职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省(部)级科技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两项市(厅)级科技三等奖主要贡献者;

2、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3、承担省级以上环保项目,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 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由上不受理超级破格申报。

四、申请评审环保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独立核算,内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晋升的人员,近两个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五、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水平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其一领域在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指导研究生或工程师的水平和能力。

2、在环保科技运用过程中,能够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和现代技术管理的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于实际工作中,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3、在本专业生产、科研、监测及环保技术管理方面有独创的见解,并能解决管理、科研、监测的难题和环保产品技术中的重大问题,具有为本部门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4、了解并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环保科技标准、技术规范,并能指导和解决环保科研、监测、鉴定、技术管理等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在工程师任职期间,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及局级重点环保项目或大型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成果报告编制全过程的,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在指导和组织重大环保科研项目和大型环保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中,能够解决复杂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3、在重大环保科学研究项目中,取得较好成果并担任主要负责人。

4、主编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写或制定本行业规章制度、实施条例、管理规范或环境标准。

5、工作善于创新,能够推广和应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出色完成任务。

6、有参与评审、鉴定重点环保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三)业绩和成果

1、担任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科技奖;

(2)获省(部)级环保科技奖、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或相应级别奖励;

(3)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环保科技奖、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二等奖一项以上,或二等奖三项以上;

(4)获得国家专利并在环保生产技术中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5)主持省(部)级环保工程项目的技术设计工作二项以上,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审定,其项目水平先进,近期完成,工程质量优良,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6)主持开发、推广的环保科技成果具有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7)参加制定或审定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规划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付诸实施;

(8)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所主持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使本部门获省(部)级表彰;或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

2、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者:

(1)正式出版过专著、译著;

(2)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专业资料上论文四篇以上;

(3)在国际性或全国性专题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论文两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论文三篇以上;

(4)国家、行业标准的主要编写者。

二、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掌握环境质量标准,熟悉环境管理的基本概念;

3、能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理念知识解决工作中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

4、较全面地掌握国内外环保科技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5、了解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环保攻关项目或重点环保科研基础上的主要参加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有主持完成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和成果报告编写全过程经历;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环保科技或环保工程项目或国际环境合作项目的全过程,并在项目中负责专项技术工作,实际参加了报告中相应章节或专题(专项)报告的编写;

4、作为负责人主持过一项市(厅)级环保科技或环境工程基础上的全过程,并负责编写项目中的专题(专项)报告;

5、作为负责人主持过一项市(厅)级环保科技或环境工程基础上的全过程,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二项以上项目的全过程;

6、所撰写的总结、文件、学术报告、技术规范、法规、规划等具有一定的学术、政策水平,被有关部门采纳。

(三)业绩与成果

1、取得下列科技成果之一:

(1)市(厅)以上科技奖的获得者;

(2)参与市(厅)级民上环保基础上,在技术岗位上出色完成任务,并参与编写过专项成果报告不少于二份;

(3)曾担任过一般环保基础上或专项技术负责人不少于二的上,并圆满完成任务;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编写过环保专题研究、专项技术的报告或小型项目的报告二份以上,均一次验收或达良级标准;

(5)主编的报告或所取得的成果至少有一份被同行专家主定为有创新或达省级先进水平,或获省(部)级环保科技奖;

(6)在科技管理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为本单位赢得荣誉,并创造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者:

(1)参与正式出版专著、译著;

(2)国家、行业标准参加编写者;

(3)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市(厅)级专业资料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

(4)主笔编写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报告、环境工程、专题技术报告二篇以上。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凡在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边疆二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七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黑龙江省公证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公证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公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公证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公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公证机构中从事公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公证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必须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融会贯通。

(二)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熟悉公证业务,能够独立承办各项公证业务。

(二)具有解决本专业工作中与相关专业出现的新的法律业务能力。

(三)年承办公证业务50件无差错,无假证,并经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四)公证书制作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备丰富、系统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同本专业工作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

(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备处理公证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办理国内外重大疑难的经济、民事公证事项。

(二)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新领域中的法律事务。

(三)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100件无差错,无假证,并经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四)公证文书制作规范,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五)能用较简洁语言和文字起草各种报告和总结。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成果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备丰富、系统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并掌握同本专业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

(二)具备处理公证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能力。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对本专业有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备组织领导重大公证理论研究,全面指导公证业务的能力。

(二)能够办理国内外重大疑难的经济、民事公证事项。

(三)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新领域中的法律事务。

(四)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120件无差错,无假证,并经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五)公证文书制作规范,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成果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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