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昌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县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辽建发[20xx]47号)、《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20xx]341号)、《铁岭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市场运作、依法监督的原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招投标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县招标投标工作步入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从而推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招标工作职责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辽建发[20xx]47号),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城乡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及备案和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范围和规模。

严格执行国家、省和《铁岭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号令)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范围:凡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且符合以下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规模标准:凡是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装饰工程(含室内装饰)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四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招标的工作程序

(1)审查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招标人)申请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应办理工程招标前的前期手续,在前期手续具备招标条件的前提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审查核准同意备案存档后,招标人才能开始工程的招投标。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七部委第30号令》和《铁岭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号令)的规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招标人依法成立(建设单位按工程要求已经具备法人标准);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三)按国家或省规定需履行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及建设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

有关审批手续已办理完毕;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相关资金证明);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图纸审查批准书);

(2)招标备案审批

招标人具备上述条件在招标办审查同意后,招标人如不

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与代理机构签定代理合同一式三份。招标代理机构是中介机构,由招标人自行选择,但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同时,还应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表》一式三份,并分别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招标代理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表》分别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各存档一份进行备案。

(3)开标前的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但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之后,进行出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审查投标人资格、编制标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投标答疑会等事宜。如招标人要求设定“拦标价”的,“拦标价”应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或以书面形式的补充说明通知给投标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同时,按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将项目备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逐项上传到指定网站上,由招标办逐项审查合格后予以通过。

(4)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应在工程所属区域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我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在县城建局七楼。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开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评标专家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及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得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通过评标结果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指定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还应将确定的中标结果公示1个工作日,如再无异议,可以发放中标通知书。至此,整个招标过程全部结束。

三、加大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力度

1.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以非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示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招标人泄露标底等行为,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违法单位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拔会等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保密资料、与招标人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生擅离职守、收受非法利益、泄露保密资料等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取消评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利用职务便利或其它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问题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国家、省以及《铁岭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盐政发[20xx]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xx〕13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内涵,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作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建设美好盐城的重要保障。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谋发展、搞建设、抓生产的过程中,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提升企业防灾抗灾、应急救援、事故处置“三个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三化管理”,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三张网”,加快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的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全面落实和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企业要严格按照《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盐政规发〔20xx〕3号)的要求,进一步细化责任,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此基础上,着力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断完善以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有效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教育培训、逐级检查、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告知和承诺等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技术、工艺等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完善。

(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冶金、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及时处理异常情况。所有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对无负责人带班或负责人擅离职守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企业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新装备、新工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严格检验和实验,确保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达到“治患要彻底”的目标要求。

(四)强化企业各层级的安全培训教育。所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内部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要按照决策、执行、操作三个层面,分层细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中层负责人以及一线员工的安全培训内容,开展应知应会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职责所必备的决策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中层负责人安全管理执行能力以及一线员工的实际操作能力,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五)要加强“三同时”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企业要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并对职工进行公示。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六)切实加大企业安全投入。企业必须制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列科目,专户专用,逐项用于安全生产,依法保证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治理等措施和投入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企业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高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足额储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企业化解事故风险的能力。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努力提升政府安全监管的能力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各县(市、区)要坚持“守土有责”,全面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要细化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位领导成员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要认真落实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确保现有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单位)的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各负有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强化对本条线、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有部署、有检查。要细化分解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严格落实全员责任、定期会办、投入保障、组织保障、安全检查、述职报告、重大事项约谈、目标考核、责任追究、联席会议、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移交、事故报告、事故挂牌督办和应急救援制度等15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切实落实部门专业监管责任。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指导,市24个专业检查团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互查活动,加强对行业内企业的安全管理业务的专业指导。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国土、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重点行业联席会议,组织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活动,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关,企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

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及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禁出租场地。

(四)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切实加强企业基层班组建设,督促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各行业(领域)率先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预防、管理、监控能力。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路客运、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快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引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安全管理,与政府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联网,构建政企互通、上下互联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采用新型、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完善现有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接入全省网络平台;重型工程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强制推行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装置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车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使用。在位于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储罐及罐车中强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推广撬装式加油装置。动力60马力以上的海洋渔船必须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载员10人以上(含)的海洋重点渔船必须安装卫星通讯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电子条码识别系统。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检验检测制度,确保其性能安全可靠。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打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特别是县、镇(街道、开发区、园区)两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并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搞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衔接,促进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制度建设,把“打非”专项行动中的有效措施、得力方法和工作要求等,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的轨道,推动“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持久、有效开展。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取缔;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的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努力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一)大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实行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步

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原则上,20xx年x月底前,各县(市、区)都要出台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抓紧规划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科技支撑、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教培训等“六大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预防、监管执法、装备保障、依法生产、应急处置、人员素质等“六个能力”。要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加快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二)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己颁布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标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保障、实训考核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进一步配强安监干部和管理人员,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要按照不同地区、经济规模总量和人口数量配备安全监管人员;要加快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切实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监管。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园区、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监管人员,高危企业集中、职业危害突出的开发区(园区、镇)要适当增配人员力量,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有条件的村(居委会、社区)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有条件的镇积极探索委托执法,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提供必要的组织体制保障。

(三)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激励约束机制。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力度,推进安全生产“四基合一”工作,各县(市、区)要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同步增长,逐年加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规定,把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生产评价、培训、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保证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建设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20xx年底完成市级应急救援综合指挥平台的建设,各县(市、区)要确保在20xx年建成县级信息化监管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指挥。进一步加大消防设施的投入,加快基层消防站建设,20xx年底前全市化工集中区全部建成专门消防站,通过省安委会验收,并挂牌成立“应急救援管理中心”,指导企业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加快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较为集中的镇和其他工业园区建立消防站,进一步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及时救援能力。各地要根据区域情况,合理配置必要的救援装备,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各应急救援单位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社会动员、交通组织、通信运输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五、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群防群治的水平

(一)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力度。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抵押金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扣除(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抵押金。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的考核,并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

(二)加大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根据“四不放过”的规定,认真组织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生较大以下(含较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部门)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政府安委会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发展改革、国土、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打非治患不力的地方、部门(单位)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镇(街道、开发区、园区)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市24个专业检查团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未按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对重点区域事故隐患排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排查发现了重大事故隐患、但跟踪督查不力、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对相关职能部门不及时协调解决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在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拖延懈怠、处置不力而造成损失范围扩大的,要依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对一般事故实行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安委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向市政府安委会作出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二起一般以上责任事故的地区发出警示通报,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责任事故的地区,报市人民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一般事故比照较大事故进行处理,对所在地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实行严格的事故处理备案制度,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要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观念。领导干部尤其要全面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要努力建设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要积极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型城市、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要注重发挥媒体的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的各类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抓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六)着力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治水平。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安康杯”等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媒体反映和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给予奖励,充分发挥媒体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作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向社会发布准确真实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非法违法企业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部署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安委办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实到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20xx年x月x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