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年度考核

附件4

十堰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0##年度)

 

第二篇:山东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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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

山东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 核心内容:山东省司法厅于20xx年11月28日制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月31日。制定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按年度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出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年度考核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司法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实施对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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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内容:

(一)执业资质情况,包括资金、仪器设备、执业场所、专职鉴定人和负责人、资质能力、变更登记和备案等情况;

(二)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业务数量和质量、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办理重大鉴定事项等情况;

(三)依法执业情况,包括规范执业、廉洁从业、诚信服务、受到投诉和奖惩等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包括业务运作、质量控制、投诉处理和人员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分支机构管理等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五)队伍建设情况,包括鉴定人员的状况、执业表现、年度考核结果和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党建工作等情况;

(六)其他情况,包括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完成上级工作部署、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的监督管理等情况,以及省司法厅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内容:

(一)执业资质情况,包括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工作资历、专业技能、变更登记和备案等情况;

(二)执业表现情况,包括业务数量和质量、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办理重大鉴定事项、依法规范执业、廉洁诚信服务、受到投诉和奖惩等情况;

(三) 教育培训情况,包括参加政治思想、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研究等情况;

(四)其他情况,包括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参加行业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监督管理等情况,以及省司法厅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的具体项目和评价标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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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

第七条 接受年度考核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对照年度考核的具体项目和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负责考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协助考核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考核内容,分别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等客观方式,对接受考核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材料和执业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并对照具体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采用分项计分的方法作出综合评价,根据查评结果确定考核等次。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提交年度考核材料或者接受考核检查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

(三)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度考核的。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提交年度考核材料或者接受考核检查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度考核的。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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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流程和时间要求,由设区的市司法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程序和时限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接受年度考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考核申报表;

(二)年度执业情况自查报告;

(三)年度内获得表彰奖励的证明(复印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情况说明;

(四)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证明;

(五)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即时登记,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司法鉴定人及时补正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即时查验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盖章注明查验情况。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对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材料和执业情况的审查、评价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经本人阅签意见后,连同其年度考核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司法局。

第十四条 县(市、区)司法局收到司法鉴定机构报送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为司法鉴定人评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年度考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考核申报表;

(二)年度执业情况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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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

(三)年度统计报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资产审计报告;

(五)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情况表;

(六)通过能力验证、认证认可或者取得相关行业特殊资质的证明(复印件);

(七)聘用人员名录、新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以及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八)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九)年度内获得表彰奖励的证明(复印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情况说明;

(十)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和组织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证明;

(十一)设立本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县(市、区)司法局收到司法鉴定机构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即时登记,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及时补正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由有关单位在复印件上盖章证明属实或者由县(市、区)司法局即时查验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盖章注明查验情况。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对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材料和执业情况的审查、评价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经该机构负责人阅签意见后,连同该机构的年度考核材料一并报送设区的市司法局;同时,将该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报送设区的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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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司法局收到县(市、区)司法局报送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同时对其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为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考核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材料、初审机关(机构)的初审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初审机关(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和评价。

考核机关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应当征求设区的市司法鉴定协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司法局在完成对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定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的备案审查后,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市司法行政网站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按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申报表、考核结果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省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在省司法厅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司法局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直接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交本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材料,由设区的市司法局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直接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接受各自所在地司法局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负责抄送对方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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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年度考核材料的,主管司法局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接受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接受年度考核的,按照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停业整改期限未满的,暂缓年度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整改期满后,再视查处、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司法鉴定人有《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应当终止考核,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司法厅应当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省司法厅编制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暂缓编入名册,并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问题的性质,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依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依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依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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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暂缓编入名册,并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问题的性质,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依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依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年度考核结果“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考核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因年度考核“不合格”被责令停业整改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考核机关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和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分别记入其执业档案;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其负责人的执业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月31日。司法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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