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总结

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活动总结

依据**建指《关于开展20xx年**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函[2011]148号)精神,我部继续按照《**铁路**标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开展第三阶段“分析总结阶段”对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及时进行总结。现将活动开展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 开展活动的典型做法

我指接到通知后召开了关于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专题会议,结合本标段的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部署,针对重点整治的问题,制定具体排查问题分析及整治计划安排和详细的实施方案,起草下发了《**铁路?标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安【2011】49号)对活动的开展和问题的排查分析、整治计划的推进落实做出详细的安排。成立活动检查领导小组,局指挥部安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标段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安排部署、督导协调和检查验收。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

量部,具体负责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资料信息收集与上报和总结等工作。

各项目经理部也要成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机构,负责本项目管段范围内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具体落实工作。

我标段的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在建设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下,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同时接受建设指挥部和路局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自查、集中检查和全面排查,认真排查梳理各种质量安全问题,深入细致地分析出问题存在的根源。

我标段从4月20日开始至6月底开展了“对标学标活动”。学习重点:与工程有关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管理规程和验收标准,特别是新颁布的高速铁路施工技术指南及施工验收标准,参加了建设指挥部统一组织的考试。6月份我经理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月主题知识竞赛和桥梁隧道施工安全知识答题活动、安全生产公益活动及组织职工、施工人员观看“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等丰富多样的活动内容,进一步提高参建人员的安全质量意识,真正从实质上做好安全质量管理工作。8月20日我指配合**铁路局和建设指挥部进行了迎接国务院高速铁路安全大检查的自查自纠,8月21日我指配合国务院高速铁路检查组对我标段进行了安全质量大检查。9月3日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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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集团公司部署的全国“质量月”活动要求,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共创美好生活”的活动主题,进行了“质量月”活动的宣传、布臵和安排,成立了活动领导和管理机构,起草下发了《关于开展20xx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指安【2011】59号),9月16日我指配合济南监督站进行了外业和内业的检查,9月22日我指配合建设指挥部进行第三季度的日常考核检查,9月22日~9月23日我指承办了建指第三期对标学标培训班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重点问题有哪些,采取了哪些措施,如何做到闭环管理

我部在下属项目部自查,局指挥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月对项目部的各施工工点进行了一次全面、重点检查,并按要求建立了问题库。

1、重点检查内容

质量方面检查重点:(1)超前支护施工质量,主要检查超前小导管施工数量及注浆情况。(2)超前炮孔和水平钻探实施情况。

(3)初期支护施工质量。重点是锚杆是否有不按规定的种类、规格、设计长度及数量施工、喷射混凝土厚度不足、钢拱架(或钢格栅)间距超标、违规使用干喷、初支背后空洞、洞身超挖部分违规回填等问题。(4)初期支护背后是否有空洞,是否回填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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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等现象。初期支护是否有偷工减料问题。重点是锚杆不按规定的种类、规格、设计长度及数量施工、喷射混凝土厚度不足、钢拱架(或钢格栅)间距超标、违规使用干喷、初支背后空洞、洞身超挖部分违规回填等。(5)防水板施工质量。重点是防水板张挂、焊接是否规范、搭接是否宽度满足要求。(6)止水带安装质量,施工控制措施是否到位。(7)二衬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无渗水现象。(8)盲管安装质量。(9)仰拱混凝土施工是否按要求安装模板,仰拱填充混凝土施工是否侵入二衬断面。(10)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设计的开挖方法进行开挖,桥梁基坑回填是否按要求施做。

安全方面检查重点:(1)仰拱、二衬距掌子面距离是否超标。

(2)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设计的开挖方法进行开挖。(3)是否按钻爆设计参数实施开挖爆破作业。(4)现场火工品使用是否规范,排查火工品的入库情况以及火工品管理制度等。(5)掌子面爆破后找顶情况,危石是否及时清除。(6)汛期各工点的洞口、洞内、生活驻地及便道边坡是否进行有效防范。(7)是否按照指挥部编制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物资。 (8)部分隧道掘进进入出洞阶段,是否按要求施做超前长管棚的支护。(9)消防设施配备是否齐全,生活区、施工区用电是否规范。 (10)长大隧道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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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是否顺畅。

2、检查发现的问题

共排查出问题隐患271个,其中:质量安全行为问题隐患76个;施工安全问题138个;实体工程质量57个(问题台账见附件)。我部对检查出的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及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经复查248个问题已整改。

3、发现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如何做到闭环管理

针对安全质量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小组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之后,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提出相应整改要求并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在下发整改通知单3~5日内落实整改要求。要求现场质检员督促作业队限期整改,把每一个问题都落实到位、不留隐患。检查小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对整改落实不配合、不到位的作业队按照经理部制定的质量奖罚细则进行处罚,严格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隧道质量过程控制,我指实行项目部向局指报验的自检制度,对于自检过程中不合格的工序,坚决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质量管理措施,使我标段管段的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得到有效控制。

4、针对各工点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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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要求:

1、隧道工程:

1)监控量测点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布设,并按规定频次进行测量,量测结果及时上报现场监理工程师。

2)洞身开挖时,开挖断面的中线和高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每1开挖循环检查1次(施工),拱脚和墙脚以上1m内断面严禁欠挖。

3)洞身采用项目部开挖时,初期支护喷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及以上时方可进行下一项目部的开挖,不得危及衬砌、初期支护,减少对围岩的扰动。

4)喷射混凝土初期支护必须按按要求采用湿喷工艺,保证钢筋网或钢架与围岩之间的空隙被喷射混凝土回填密实;开挖面松动岩块及拱脚、墙脚、钢架底部虚渣及杂物要清除干净。

5)隧道施工安全距离必须符合:Ⅲ级围岩地段,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超过90m,二衬距掌子面距离不超过120;Ⅳ级围岩地段,仰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超过50m,二衬距掌子面距离不超过90;Ⅴ级围岩地段,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超过40m,二衬距掌子面距离不超过70。

6)防水板安装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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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热熔焊挂点,保证防水板安装牢固,及确保送松弛度不小于10%。

2、桥梁工程

1)钢筋按要求上盖下垫,锈蚀钢筋要进行除锈处理,锈蚀严重的要全部清除出场。

2)混凝土浇筑及振捣过程,要安排质检人员全程监控,保证混凝土浇筑质量;

3)凿毛要彻底,要符合规范要求;

4)基坑防护要到位;

5)钻孔记录应及时、真实、完整;

3、路基及附属工程

1)路基填筑作业分层碾压时,各区段交接处要重叠压实。

2)路基碾压时填料的含水量要严格控制。

3)换填垫层时基底要平整,换填范围内的土层要挖除干净、换填范围、深度及排水坡度要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路堑开挖前,及时完善排水系统,作好堑顶临时或永久截、排水设施。检查坡顶、坡面危石、裂缝并妥善处理。

5)路堑开挖应纵向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开挖,分层防护,纵向坡度不得小于4%,分层防护不小于50CM,严禁掏底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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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作业采取防止扬尘措施,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三、活动中发现管理中存在哪些不足,采取的措施和整改情况

我们的安全质量工作中也存在着不足和误区,使我们的安全质量工作出现这样或那样问题,说明在执行指挥部相关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上还比较乏力,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质量意识比较淡薄, 比如:在执行上级文件指示时,偷工减料,口头传达的多,实际工作的少;比如:有些同志认为,都工作多少年了,都轻车熟路了,自以为是;比如:在检查过程中讲人情面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处罚的不处罚,做老好人;比如:制定方案或技术交底时照搬照抄,脱离实际,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问题在我们的质量安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是质量安全工作的大敌,阻碍着质量安全工作的进行,侵害着我们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在今后的工作中需不断完善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逐步完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对于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三违”行为,及时上报和制止,并就具体情况依据奖罚细则做出相应的经济惩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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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开展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对各层次作业人员进行教育;从思想、制度、组织、经济、工作五个方面有效的架构安全管理体系。认真总结本次活动的经验与不足,将有些行之有效的安全质量防范措施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并形成长效机制。

四、修订、补充完善规章制度情况

通过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完善了我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主要是隧道、既有线、重点部位、火工品及爆破器材、季节性安全、质量安全管理等)安全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办法、火工品管理办法等

五、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情况

在今后的工作中需不断完善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逐步完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对于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三违”行为,及时上报和制止,并就具体情况依据奖罚细则做出相应的经济惩罚;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对各层次作业人员进行教育;从思想、制度、组织、经济、工作五个方面有效的架构安全管理体系。认真总结本次活动的经验与不足,将有些行之有效的安全质量防范措施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并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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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活动取得的效果

在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安全质量工作的文件指示,解放思想,加强思想认识,加强思想作风,不断深入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我们不断地学习新经验,不断地改变旧观念,在思想作风上,在工作作风上,得到极大地提高,使我们的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工作不断走上新的台阶;我们在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活动中总结了一条经验:在质量安全工作中一定要眼尖腿快嘴勤,

眼尖:就是在质量安全活动中要善于观察,要善于发现问题; 腿快:就是要多多深入施工现场,熟悉施工过程,了解实际情况;

嘴勤:就是凡事多说几句,在质量安全活动中多提问题,多做警示。

我们觉得:质量安全工作,既要风风火火,又要婆婆妈妈;更多的是婆婆妈妈。

所以在我们的施工现场几乎天天都能见到项目安质部的或架子队的安全质量专职管理人员,不断的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质量安全工作,为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努力工作着。

我们认为什么都可以松懈,但是思想绝不可以松懈,所以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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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安全质量工作,首先要抓好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我们的做法是:认真贯彻上级关于质量安全的文件指示精神,加强学习,学习时不偷工减料,不脱离实际;通过对上级关于质量安全的文件指示精神,加强了思想认识,丰富了思想内涵,并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极大地推动了我们的质量安全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逐步克服了口唱高调的虚浮作风,克服了沾沾自喜,自以为是的松懈思想;克服了做老好人的做法;克服了不结合实际的工作作风,在质量安全实际工作中坚定地按照“六位一体”和标准化管理要求,加强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纠正错误,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做好质量安全工作。

这次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对我们来说是促动也是推动,我们要借这个契机,改进我们的安全质量工作,要把此次安全质量专项检查工作,与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深化完善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对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长效的安全质量控制机制,严格落实不干违法的事、不干违章的事、不用低素质的人员、不吝啬投入、不当老好人、不存在侥幸心理“六个不”要求,努力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百年不朽工程,奠定**工程持续安全运行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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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值工程施工进入冬施期,部分工程正在进行长大隧道和深基坑施工,墩柱高空作业,高空坠落、基坑坍塌、机械伤害、施工环境整治等安全隐患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的监控重点。我标段将以“安全质量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工程安全质量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我标段今年的各项安全质量工作落到实处,真正达到年度安全质量目标。

七、需要铁道部、路局解决的问题等

***施工指挥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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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国铁工程监〔201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

1. 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 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 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

5. 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

6. 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 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8. 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第七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 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工作;

2. 分析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受理辖区内或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对国家铁路局委托调查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及处理建议;

4. 组织或参与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5. 对辖区内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 按规定报告、通报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工程监管司指导,主要工作如下:

1. 负责国家铁路局指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工作;

2. 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实施方案;

3.受理跨辖区(超出地区铁路监管局管辖范围)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调查国家铁路局指定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4.按规定进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5. 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 建立和管理铁路建设市场主体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档案,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

7. 收集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定期报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时提出质量安全形势预测及预警建议;协助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及检查标准;协助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及调查结果备案、统计、分析工作;

8. 建立和管理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并以抽查为主。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 铁路建设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 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3. 铁路工程建设参建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共同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检查单位进行确认,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5.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

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需要委托检测检验的,监督单位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检测检验委托合同;监督检测检验费用额度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检验机构。 监督单位委托的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与被检测检验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监督单位应立即终止相应检测检验机构的委托合同。

第四章 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的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投诉举报;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负责受理跨辖区或国家铁路局指定的投诉举报,收到的其他投诉举报报送国家铁路局。

国家铁路局收到的投诉举报,转送相应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处理,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和提交办结报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受理并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收到铁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后,能够即时答复是否受理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于收到转送、交办的投诉举报,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并及时通报转送、交办部门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1.不属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范围的;

2.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同一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举报的;

3.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举报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4.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第十七条 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

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通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予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国务院;

2.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铁路局;

3.一般事故报至地区铁路监管局。

(二)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铁路局;

3.一般事故报至地区铁路监管局。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按照《国家铁路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制度。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事故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管局组织调查。地区铁路监管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调查一般事故;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调查较大、一般事故。

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对一般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在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批准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测检验、专家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项目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事故调查单位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原则上,由国务院或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调查的,由工程监管司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派员参与调查;由地方政府或地方安监部门组织调查的,由地区铁路监管局派员参与调查。

第二十六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当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处罚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质量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对需要给予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现场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的,可由监督人员直接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当场送达。

第二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力;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由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管局组织举行听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对陈述、申辩进行核实,根据听证结果和核实情况调整处罚决定。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因监督检查单位不同等原因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应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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