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建设法规》学习心得

本学期通过对《建筑法规》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在学习该课程之前对新闻报到的建设事故联想到的大概只有这样的大众词汇:政府无能腐败,国人内心浮躁,急功近利,开发商等见利忘义,缺乏良心和诚信,豆腐渣工程之类。虽然这认识不是很错,但身为建筑学学子,这样的认识太过于肤浅。假若把中国的建设市场比作一架问题多多的机器,那么我们就应该去了解机器中的构架和每一道工序,找出导致故障的问题,并在我们将来的从业生涯中避免这个问题。我们比中国建设市场,好比这台机器中的一个零件,懂法守法以法约束自己监督他人,那么中国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建筑名扬世界,指日可待也。。。。。。所以我们应该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建筑人。

接下来具体结合课本比较感兴趣的几个知识点谈谈个人心得和体会,如有错误的地方希望能得到老师的指正:

第一章:工程建设法律的结构和作用

“工程建设法律指的是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它不仅包括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也包括与工程建设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第一章开头的首句话就提醒我们,建设工程法规涵括的范围之广。它规范贯穿了建设的全部领域与全过程,它很详尽、细化到了基本操作层面。如果想学好,一定要勤翻相关法律,思考相关案例。学习建设法规,不能仅靠死记硬背,应在记忆、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问题的要点,不仅要掌握该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应结合识记和领会的基础知识、原理和互动关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还给我们介绍了建设法规的竖向和横向结构及其作用。竖向结构主要讲述了不同等级法律之间的关系,从宪法到地方性行政规章再到国际条约,相关的建设法规都渗透其中。期中包括五个层次: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律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侧。其相应规定是为无效。

横向结构则主要从整个建设过程中分别接触到的建设法规,这个直接关系到以后我们的从业,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记下来:

规范决策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规范招标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规范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规范施工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除上述设计建设工程各主要阶段的主要的法律、法规外,还涵盖了整个建设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有着各自调整范围的法律、法规构成了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

工程建设法律的作用五方面: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这个很容易理解。主要说明了工程建设法律的重要性和对社会的意义。

第二章: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体。民法是现代国家基本法之一。”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掌握了一些民法基本的知识,为深入学习工程建设法律打下扎实的基础。由于跟生活密不可分,所以学起来不会觉得枯燥。

下面总结一下这一章的重点难点和学习过程中思考的问题。

1、民法的内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

自然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我国民法中,公民和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法律上是这样的,但是现实中人的地位总是被分为三六九等当然包括法律地位。贫民上诉无门,官员欺压百姓,农民工以死讨要工资这些恶性事件在中国社会屡见不鲜了,总的来说还是法律意识薄弱,百姓不会使用法律这把利剑,使得官员对法律的藐视。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这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经济组织。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股份有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等都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则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这个比较难理解,是指依法或者依据相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理解可能是这类型的组织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吧?这类组织有付属性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协会、学会、研究会、俱乐部等社会团体。

客体:

法学理论上课题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主体的要求和利益。

套用到建设工程中,假如a设计公司为华农勘察设计一栋新教学楼,那么主体是a设计公司和华农,客体是勘察设计的这个行为,内容是华农向a设计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的义务,a设计公司提交给华农一个满意的勘察设计结果,和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

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这一部分的内容比较难理解的是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议定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一开始百思不得其解,字面上的意思这明明就是代理人无权代理的错误。而且假如被代理人已经跟代理人解除代理关系了,若代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话,那么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岂不是很冤。解释这一行为为什么有效的关键词在于有理由相信。我想这条规定是出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考虑的,对于第三方来说他是善意的,而且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也就是说在第三方从客观角度上看是没有过错的。然而对于代理人来说,看似没有错误,但其实被代理人是有不明显过失的,他没有告知善意的第三方代理人没有此代理权。至于为什么没有告知是被代理人的过错可能基于这两点吧:首先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善意第三方,这毕竟是或者曾经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二者,关键还是“有理由相信”这种理由可以是这种代理行为在之前有效地发生过数次等等。

4、民事权利:

物权,这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权利,有必要认真理解什么是物权和如何保护自己的物权。

债权跟物权不同的是: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物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债权是相对权和请求权;物权的课题只能是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5、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一开始对这句话的疑惑是保护民事权利为什么要规定一个时间,相关机关不是应该以人为本,时刻保护群众的权利吗?后来想想这也许是从节约社会运行成本来考虑的吧,例如有些陈年旧案追查起来的确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规定个时效,能尽量避免社会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6、合同法基础:签订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而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有起特殊性,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三个步骤。1、要约邀请: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当事人一方想另一方提出合同条,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承诺:指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一节中个人认为比较难理解的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这几个名词。下面以投标为例介绍一下这几个名词:投标是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做出的承诺。一般情况下,都是承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这即是一般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收信主义”。但是,《招标通知书》中对承诺的生效采用了“发信主义”,即做出承诺时即生效。

第三章:建筑法

这一章比较难理解章节是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过程中的问题。有两个问题我觉得需要特别注意的: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书上把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列为直接发包的弊端,个人觉得这逻辑关系有时候应该是这样:发包人为了规避招标而非法肢解发包,从而使建设工程面临以下弊端:

(1)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本该有一家承包商来完成的东西,变成有两家或这两家以上的承包商来完成。就像一个机械玩偶本该用一个型号的零件,你强制用两种型号,可想而知,这玩偶组装难度大大提升,而且性能也会出现不定性的问题。

(2)管理成本的增加,这个很容易理解,本来只要管理少个承包商,如今要管理多个。难度和成本都增加。

(3)发包成本的增加,肢解发包必然会使发包次数增加。

转包,指的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从字面上可以很容易看出转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转包是被禁止。转包的弊端如下:

(1)导致工程款的流失,每次转包都会使原来用于工程建设的用款转为管理用款。

(2)不可预见的风险增加。

(3)管理的难度增加。

都很容易理解就不把书上的原话再抄一遍了。

总的来看肢解发包百和转包害而无一利,但是总有些发包人财迷心窍,铤而走险,自私自利,或者一些监督执法机关利益熏心,对这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这就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了,还是回到社会层面上的问题。。。此处省略10000字。。。

总结:

由于时间关系和字数要求,后面的章节就不在这里论述了。总的心得体会是我们必须要学好建设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自己从事建设行业的法律水平;提高在从事建设领域作为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第二篇:建筑法规课学习心得

建筑法规课学习心得

建筑法规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学习熟悉建筑法规对于建筑设计师来说是很重要的。

在进行建筑设计的时候,仅仅依靠天马行空的想象力是不行的,建筑法规往往关系到建筑使用者的舒适度甚至人生安全,作为一名建筑系学生,应该学会如何在设计中避免违反各种建筑法规,在这一前提下发挥想象力,设计出富有创意又安全可用的建筑。

通过对建筑法规的学习,我意识到建筑设计时需要多方面的考虑。在之前的建筑设计作业时,很多细致的规定我并没有很严格地遵守,或者说并没有深入的考虑,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才发现建筑设计需要注意的细节实在是太多了,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该综合深入地考虑是否符合建筑法规,最好是能形成习惯。

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为了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而制定的通用法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通过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学习,我发现了在以前建筑设计设计时容易忽略掉的许多细节,如: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1: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物储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如图所示:

        一层部分平面图                          二层部分平面图

在二层卫生间的之处,在一层是一个储藏室,如果储藏室主要用于食物储存的话,是违反了规范的。

这一点以前在进行建筑设计的时候很容易忽略,原因在于我在进行设计的时候往往把各层空间的功能分开考虑了。它提醒了我建筑空间的功能是一个整体,有的时候某些功能往往会因为一些原因影响到另一功能的使用,在今后的建筑设计中应当尽量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

6.7 楼梯

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由图可见梯段改变方向处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宽度为1.50m,而梯段宽度为1.44m,可知平台宽度不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小于1.20m,而梯段的踏步共12级,大于3级小于18级,可见这个楼梯的设计是符合规范的。

楼梯平台的宽度往往是设计时容易忽略的地方,认为能够过人就足够了,在学习了规范之后才发现,梯段平台的宽度其实也有着严格地要求。至于梯段的踏步数更是容易忽略的地方,过多的踏步数会让使用者感到疲倦,这应该也是规范的意义吧。

6.10 门窗

6.10.4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此处的门开向疏散走道,但是在其门扇开足时,影响了走道的疏散宽度,可见这是不符合规范的。

以往设计时,门的开启方向往往是容易忽略的地方,感觉门向哪个方向开启似乎影响不大,但是学习了这一条规范之后才发现,当门开向疏散走道时,门扇开足时不能影响走道的疏散宽度,这一点对于疏散逃生很重要,以后的设计中应该注意。

二《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而制定的,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在以往进行别墅设计的时候,大概的了解了一下住宅的设计规范,但是其实当时并没有特别认真的卡着规范来进行建筑设计。直到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时候,因为需要修改与创造户型的原因,才对《住宅设计规范》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结果在学习了这本规范之后,发现依然还有很多地方在设计的时候没有特别注意。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²。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图中厨房面积为5.7m²,满足了规范的要求。

图中厨房有直接采光与自然通风,并布置在了套内近入口处,这些都是符合规范要求的。

图中厨房设置有洗涤池、案台、炉灶等设备并预留了一定位置,其操作面净长为2.56m,大于2.10m

图中厨房为单排布置设备,其净宽为1.82m,大于1.5m满足规范。

由此可见,小小一个厨房,规范中也对其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3.4卫生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²;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²;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²;
     4、单设便器的为1.10m²。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图中卫生间有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面积为6.6m²,大于3m²,符合规范。

同时还预留了洗衣机的位置。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此处套间的入口过道净宽为1.30m,大于1.20m;而通往卧室的过道净宽为1.16m,大于规范规定的1m,可见此处的设计是符合规范的。

套间内过道的净宽往往是以前设计时容易忽视的问题,因为当时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协调功能上面了,通过对规范的学习才发现,不仅是门的宽度,过道的净宽也是有着限制的,如何让空间的使用价值最大化的同时满足规范是今后的设计应当考虑的问题。

之前在设计的时候,往往也会因为只考虑功能流线的合理而忽略了起居室与卧室的实际尺寸是否符合规范,学习了规范后才发现为了不影响使用者的基本需求,这些房间的尺寸采光通风等都是有明确的要求的。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²;
    2   单人卧室为6m²;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²。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²。

图中起居室的面积为19m²,双人卧室面积为16m²,单人卧室面积为10.9m²。起居室内布置家居的墙面直线为4.8m,这些都是符合规范的。

可见,在设计住宅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好功能流线的布置,各种功能的面积朝向等也应当综合考虑。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在以往的设计中,防火规范应该算是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了,现在回头看看以前的建筑设计作业,会发现不少违反了防火规范的地方。我想主要是因为低年级的时候考虑的往往是空间怎么能够变化丰富,外形怎么样才富有创意,对于防火规范这一方面往往有所忽视。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些以前不太注意的术语的准确含义。

2 术语

2.0.20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0.22 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表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可见上面的建筑设计是符合规范的。以往在设计的时候往往会忘记防火分区的问题,这也是以后应该注意的。防火分区在发生火灾时建筑使用者的安全非常重要,能够为其争取到逃生的时间。

    关于民用建筑的疏散问题,在之前的设计之中虽然已有所考虑,但在学习规范的过程中,才发现考虑的范围太窄,不够全面,而规范中则明确规定了疏散安全的各项系数,疏散安全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向来是应该重点考虑的。

5.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 的规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2m;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 处;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注: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
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图中房间内最远点距离疏散门的距离为12m,未大于规范要求,因此这个设计是符合规范的。

此处的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所以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5m,而图中距楼梯间最远的疏散口与楼梯间的距离为19m,未大于规范所要求,因此也是符合规范的。

疏散距离是建筑防火的一项重要指标,但是在之前的设计往往没有仔细考虑,很大部分是因为不了解详细的规定,学习了《建筑防火规范》之后,对于以后的建筑设计的综合考虑有很大的帮助。

另外,在居住区规划中关于消防车道的规范这一问题也曾困扰了我很久,同过学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后,我才发现,规范上已经很明确地规定了关于消防车道的一些细节。

6消防车道

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 或总长度大于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6.0.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6.0.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6.0.5 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小结

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对《民用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这三本规范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也明白到作为一名未来的建筑师,在做设计的时候仅仅有着丰富的想象力是不够的,满足各种规范是建筑设计基本的要求,在未来的时间里,应该学会如何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建筑设计,不能为了空间的丰富性,建筑外形的美观性等而忽视了对建筑法规的遵守,这是对建筑使用者的不负责。在今后的设计中,肯定还会接触到更多的设计规范,对于这些需要严格遵守的规范,我相信我能够在设计中逐渐地熟悉,将不违反规范变成今后设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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