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实习总结4

报关实习总结 这周我们组织了报关实训,为期几天的实习,让我对自己这个学期以来的学习有了一个了解,把平时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感觉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操作过程。感觉有点难以把握好支撑点一样,有些累,但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我们还是顺利的完成了实习的任务。

这次我们填制了不同条件下的报关单,查询了很多商品海关编码,我在实习过程中感觉到自己对报关单的具体填制内容并不熟悉,还有很多的东西不懂;在查询商品编码时对各种商品的所属的类别,因此查询时耗时太长,但经过实习,我对这些内容更加了解也有了一定的掌握。报关单的填制需要我们的认真仔细分析,从提供给我们的单据中去提取有效的信息;海关编码的查询首先要准确的确定商品所属的商品大类,然后再从大类下的小类查询,还需要注意大类中的特殊规定,从而正确快捷的找到正确的编码。

报关是一个繁琐的过程,需要我们集中精力去完成。实习是检验我们平时学习的一种方法,使我们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从而改正我们在学习中缺点,更好的认识自己。作为国际贸易的学生,在以后从事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要学习的还很多,我们要坚持学习才能更好的提高我们的能力,同时还要注意相互帮助和合作。相信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第二篇

时间过得真快,一转眼两个星期的实训很快就结束了。我感觉这两个星期的实训过得非常充实而有意义。因为我感觉从中受益很大,在此我不仅掌握了报关的相关知识,而且在团队协作中也锻炼到了自己的沟通能力,决策计划能力,探究开放以及学习能力等。

报关实训课程的设置,对于我们电子商务(报关方向)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要从事报关外贸这行业,我们要掌握的知识以及需要培养的能力有很多,然而在这次实训过程中,我们掌握了报关的流程,学会通关各种手续的办理,材料文件准备及报关单证的填制。报关单位和报关员注册、各种货物的通关,还培养了我们的社会能力和做事的方法能力。相信通过这些能力的培养,无论是对将要面临的考试,还是以后的工作中都会有很大的帮助。 在实训过程中我们主要分六个实训项目。每个实训项目都设计不同的实训任务,每个任务下都有不同方式的报关单填制,实训项目一报关资质办理,其中包括报关单位注册,报关员注册,通过这两个任务的填制,从而使我清晰的掌握了他们注册许可和和延续变更所需的各种单据。实训项目二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在此我们不仅掌握了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的流程及报关单各项栏目的填制,在老师耐心的带领下我们还做了相关编码的练习,从而掌握了查找编码的技巧。实训项目三保税货物通关,这部分的内容非常重要,我们通过演练的方式掌握了保税货物通关的流程,做了料件进口,成品出口,料件退运等报关单的填制,从而对保税货物通关的报关单有了更进一步的升华。实训项目四特定减免税货物通关,这其中分投资总额内货物报关和投资总额外货物报关,这部分注意投资总额外进口,征免性质中若报关单中没有征免税证明,则征免性质栏填写一般征税。实训项目五暂准进出境货物通关,注意分清是进出进展览品还是其他暂准进出进货物,不同情况下的贸易方式,用途,备注,征免填制

不同。实训项目六转关运输货物通关,转关运输分为提前报关转关,直转转关和中转转关,然而在做报关单的时候要注意分清是什么方式的转关,为了强化分清是什么转关在此我们还做了流程演练,从而使我们更加清晰的掌握了各种转关运输的流程。

报关实务的实训真的很有意义,让我掌握了不同贸易方式报关单的各项栏目填制,从中收获真的很大。相信通过这次实训无论是对将要面临的考试,还是以后的工作中都会有很大的提高。但我感觉今后对于报关相关知识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很多,我一定会更加努力的,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及老师那样耐心的指导,今后对于报关的学习一定会有所提高

第三篇

今年夏天,在学校的安排下我到青岛荣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实习,岗位是报关经理,可以说,这段时间的实习进一步夯实了我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在此谈一下一点体会,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首先,一名报关员要接触两类人,一类是你的代理人也就是你的客户,二是你的管理人海关,和客户沟通需要有耐心和很好的交际能力,要努力维护好客户的利益;而和海关沟通首先要有很好的报关知识和海关法规作为基础,然后才能与海关进行协调沟通完成报关业务。

其次,一名合格的报关员,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范围。报关操作主要是单据的整理和归档,在日常的报关业务中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要整理不同的单据,如:#5@p、箱单、合同、提单、提货单,法检商品还需要通关单等。实习时我的主要工作就是现场报关和码头查验,我会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按照海关的报关要求进行申报。今年的报关比往年又有一些变化如:报关单的填制,海关总署只是制定了统一的标准,而具体到每个海关,就有不同的规范了。进出口商品如何规范申报,是我们在办理通关事务时经常遇到的难题,虽然报关单填制规范对报关单中各项的内容的填报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对于不同的商品来讲,海关在归类、审价和监管方面的要求是不同的,因此相应的商品申报规范也是不同的,而某项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具体应该如何申报,海关总署并无相应的规定。因此,我们要根据各地海关提供的具体商品的申报规范来进行报关。这给我们现场报关工作就增加了难度,码头查验比较复杂,不但要求报关员熟悉现场报关程序而且对货物也要了如指掌,这样才能配合海关完成码头验货的任务。

综上所述,我对我院报关实训课有以下心得:

1.工作内容上,有重点地完善在校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各个环节上容易出现什么问题,应注意哪些事项,有何具体的操作技巧。如:进一步完善实训基地模拟报关的实际业务流程:从接受客户的报关资料到填写预录入凭单,从预录入到复核发送,从订单到递单,从查验到海关放行。

2.要提高毕业生的社会交际能力,从语言、着装、心里素质、职业道德等方面加强培训。

3.让学生熟练掌握各类贸易方式,能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准备不同的单据。

总之,通过这一个月的实习我更新了自己的知识,了解了报关公司目前的业务情况和所处环境,我会在以后的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四篇

首先带上你公司的电子口岸卡的操作员卡,去外管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上面要盖上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征上的号码,没有去刻章),同时要登记备岸(就是出口到那个口岸),下来带着公司与对方的购销合同要盖双方的公章,装箱单,复印件也可以。还有报关委托书(公章加法人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没有去海关购买。带上这些资料你们主管海关去报关就可以了! 什么是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以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一、内资生产企业(含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 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 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税率-退税率)。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当期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二、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按如下公式 计算“免、抵、退”税: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公式所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原则上以核销时海关计算免征增值税的价格掌握。

(2) 其余“免、抵、退”税公式按前述公式执行。上述公式中的“本期”是指“本半年(季、月)”或“本年”, “上期”是指“上半年(季、月)”或“上年”。

三、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 (1)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2) 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全部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应退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

四、对外修理修配的出口退税计算(外贸企业) 应退税额=修理修配金额×退税率

五、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算: 应退税额=(购

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5@p进项金额+工缴费#5@p金额)×退税率

六、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七、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进项普通#5@p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 ----×退税率税额(1+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31号

发布时间:1994-02-18 浏览 9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 19xx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货物;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5@p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079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七、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5@p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进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二)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

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普通#5@p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 进项税额=—————————————————×退税率 1+征收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5@p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八、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 出口货物的工厂 = ×税率(单位税额) 税 税款 销售额(出口数量)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九、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十、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 17%和13%税率执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十一、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见附件一)。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办法下达后30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十

二、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十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十四、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5@p(税款抵扣联)或普通#5@p。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5@p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5@p、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三)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

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延缓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四)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 十五、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5@p、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5@p和销售货物#5@p、外汇收入凭证。 外销#5@p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十六、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5@p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5@p、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5@p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5@p,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5@p、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5@p所列税额计算。 十七、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5@p、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十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一)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二)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三)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5@p。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须提供专用税票(生产企业中标的,应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 (四)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五)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十

九、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二)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三)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5@p; (四)出口

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十、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三),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二十一、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四),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5@p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5@p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 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 销售进口 海关已对进口料件 = ×税率- 的应缴税额 料件金额 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二十二、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下列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一)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格式见附件五),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数量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以我局下发的计划为准。年初在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下达之前,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出口企业上年年初完成的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进度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三)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六),并直接寄送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出口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单、出口#5@p按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二十三、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5@p和工缴费#5@p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二十四、实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将税款退给代理企业。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产品,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凭有关退税凭证在其所在地统一办理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十五、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企业提出的退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上级税务机

关另有规定者外,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确定。出口退税的审批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以上(包括中心支局)税务机关负责。 二十六、出口退税计划纳入税务机关内部工商税收计划统一管理。(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十七、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补缴的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二十八、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账物,如对某项出口货物发现疑问,则可对该项出口货物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十九、企业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三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主管人员提出理由或根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支局的主管局长或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批准,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三十一、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账簿票证的; (三)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三十二、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十三、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三十四、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附件一(1):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2): 企业名称

地 址 电 话

经济性质 主管单位

经营出口货物范围 经 营方 式

资 金 固定 职工人数

流动

工 商登 记证 照 名称 企业法人负责人 姓 名 职务 号码

发照日期

批 准 开业 的 有关 部 门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和 账 号 办税 人员

海关编制企业代码

附送件

附件一(3): 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企 业 名 称 地

变 更 登 记 事 项

税务登记证 号 码 受理退税税务机关(盖章)

发证日期

经办人 企业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填报日期: 址 负 责 人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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