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请个人联系实习单位协议书(20xx年度)

学生申请个人联系实习单位协议书

学生申请个人联系实习单位协议书20xx年度

注:接收学生实习的单位,须盖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章;所有签字齐全方允许实习。

 

第二篇:学生个人申请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

教 2005 6

关于第三学期学生

个人申请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

针对部分学生申请到家庭所在地或家长联系的其它实习单位的情况,教务处做如下规定:

一、大学一年级学生要在学校统一安排下实习。

大学一年级第三学期,学生要在学校统一教学组织下,进行第三学期的学习,在教师指导下,学会适应真实职业环境下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以及与人相处、合作协调能力及职业道德实践。

二、大学二年级学生申请到家庭所在地或家长联系的单位实习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1、学生提交书面申请,班主任审核,报所在系审批。

2、家长必须通过电话口头向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专业主任同意后,家长要出具附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和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材料交到学生所在系,由专业主任提交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学工处备案。

3、实习单位提供实习接收函须附有联系人、联系电话。

4、所申请的实习单位要能够达到专业实习要求,能完成实习任务书所规定的实习任务。

5、实习期间每周向班主任汇报一次实习进程(汇报方式可自选:电话、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每两周必须交一份书面汇报材料,凡不能按期汇报者参照旷课违纪处分予以处理。

6、考核按学校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包括实习记录、实习评价表和实习总结等各项材料,如不能提交实习单位鉴定材料,视为不合格。

7、学校将以各种形式对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情况进行抽查核对,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者实习成绩为零分,同时将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自2004—2005学年度第三学期起执行。

教 务 处

20xx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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