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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院

                 

信息工程学院

2015/ 20##学年第一学期

课程设计报告

    

          课 程 名 称                            

班 级 学 号                            

学 生 姓 名                            

指 导 教 师                            

课程设计报告的撰写要求

      课程设计报告要能真实的反映课程设计过程和结果,是对课程设计进行总结、提高的重要环节,应当认真撰写。课程设计报告的要求是有理论分析,要实事求是,字迹要清楚,文理要通顺。章节题目仿宋小三加粗,一级标题小宋四号加粗,二级标题等仿宋小四加粗,正文小四仿宋。图、表要求居中。

 课程设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1. 课程设计名称;

2. 内容摘要 ;

3. 设计内容及要求;

4.设计原理;

5.实现方法(包括MATLAB算法原理等)

6. 完整的设计仿真过程(应含有设计流程框图、所设计的滤波器的技术指标以及设计源程序关键部分);

7. 仿真结果输出及结论;

8. 仿真调试中出现的错误、原因及排除方法;

9.设计体会,总结本次设计,指出设计的核心及应用价值,提出改进意见和展望 ;

10. 列出参考文献 。


设计任务书


成绩评定表

备注:以上总分为该组的平均分,根据成员分工具体分数如下。

 

第二篇:实践类课程报告封面及格式

实 践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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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名 称: 法庭观摩实习(2) 课 程 代 码: 0301981 题 目: 法庭观摩观后感 学 院: 年 级 专 业: 2009级法学 学 生 姓 名: 王 艺 学 号: 31xxxxxxxxxxxx 指 导 教 师: 骆 怡 惠 完 成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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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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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践 报 告

一、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人杨xx本来是在自贡务工,于20xx年12月某日接到其朋友李小龙的电话,要其立马坐车到成都帮助李小龙绑架一个人。李小龙向被告人声称已物色好目标,目标为一位开奔驰车的有钱女子。被告人接到电话后当即同意李小龙的请求,当日下午乘车到了成都与李小龙,还有另外一位犯罪嫌疑人樊xx会面。但是,当三人见面后到了李小龙说的地点却没有找到计划中开奔驰车的女子。于是,三人经合意决定另外寻找作案目标,希望抢得一辆汽车以作实施其他犯罪的交通工具,三人决定抢劫一辆野的。而后,三人将本案受害人王xx列为了作案目标,三人以打的为由上了王xx的车。在上车后,三人要求受害人开到预想的地点后要求停车。随后,三人开始用拖、拽、拉、绑等方式控制了被害人和车辆。在这之后,三人将被害人的眼睛蒙住,双手绑住,然后开始向都江堰方向行驶,准备在天黑之后将受害人放了,途中被害人曾试图逃跑一次,未果。但是,在途中李小龙提议以绑架受害人为要挟向被害人的家属勒索财物,其余两人同意。而后,三人用受害人的手机先后拨打了被害人的妻子,哥哥的电话勒索财物。被害人的妻子、哥哥接到电话后表示只拿得出三万元,最终双方经讨价还价后将价格定在三万元,约定在海霸王交钱。但是,三人害怕被害人家属报案,几次变更交钱地点,最终决定在航天立交交钱,这时已经深夜12点。三人驱车到交钱地点后,派了一人去拿钱,但是发现对方有很多人,怀疑是对方请的黑社会,怕弄不赢,于是决定放弃拿钱,随后将车开到了龙泉山。在山上,三人将被害人放了,然后开车逃跑,并拿走被害人80余元钱和两部手机。在开车逃跑后,本案被告人杨xx逃回老家资阳市,某日发现了一头羊,于是将之偷走,但由于不方便运走,所以将之藏在某处,然后叫同伴开车来运。等杨xx来取羊的时候发现有协警来抓捕他,他被抓住后趁协警不注意挣脱协警的手,并打了协警,之后逃跑。后来,杨xx在参加亲戚宴席的时候被捕。本案在公安局移交郫县人民检察院后由郫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于20xx年6月13日在郫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二、对本案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的评价

关于本案法官:个人认为,本案的审判长总的来说表现合格。该法官穿着得体,举止文明,在其主持下,法庭程序有序展开。在告知被告人有申请回避、自行辩护等权利时作了充分的解说,以便于被告人的理解,对被告人的权利起了很好的保障作用。除此之外,他打断被告人的辩解的时间点也合理、合法。比如,问被告人对检察院出示的事实有无异议时被告人却在行使辩护权,此时法官很恰当的打断了被告人的辩解,并告知其原因,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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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践 报 告

法合理。但是,该法官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审判中用略带有恐吓性的语言要求被告人如实交代,他的发言让审判气氛带有很鲜明的大陆法系纠问式审判制度的气氛,显得不够中立,有给被告人施加心理压力之嫌。总的来说,该法官没有什么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表现得不错。

关于本案检察官:个人认为,本案检察官表现很出色,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检察官在态度上和语气上较为平和,但是用语又不失应有的严肃和庄严,这样不会给被告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而干扰其进行自行辩护。其次,该检察官的发言很有条理性,将每件事情按照事情发展的顺序一一举证,对被告人的发问也很详细,但又很必要。再次,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抛出吸收犯的理论时,该检察官应变相当快。针对对方的问题,她指出,被告的绑架行为并非抢劫行为的当然发展结果,而是被告在完成了抢劫行为后另外又形成了一个犯罪故意,所以不成立吸收犯,这在学理上做出了合理有利的回应。除此之外,她还指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说先绑后抢成立一罪,但是并不包括本案先抢后绑的情况,不能任意作扩大解释,在法律规定上也做出了有力的回应、解释。并且,这些都是在很短的时间作出的,而且她的回应合法合理,令人信服。所以,综上所述,个人觉得该检察官的素质较高,并且为该案作了充分准备,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都不错。

关于本案律师:个人认为,本案的律师表现得不够理想,有些地方需要改进。我觉得他有一个地方有比较严重的错误,就是该律师将辩论的重点放在了被告人的罪数问题上。当然,这个问题值得关注,但是在重视该问题的同时,他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减轻的情节方面说得很少,这在本案的被告来说是很重要的。本案中,被告明显的对抢劫绑架犯罪行为有自首的情节,因为公安机关抓住他的时候只掌握了盗窃罪的事实。除此之外,本案被告人在绑架了被害人王xx后并没有伤害他,甚至都没有采取暴力方式对被害人的身体加以侵害,造成的损害较小,社会影响较小。还有,本案被告人才十九岁,还很年轻,可教育性,可矫正性很强,等等。以上这些方面都可以作为本案的重点加以辩护,但是该律师过于着眼于罪数问题了,而该问题的可辩论性又较小,个人觉得很明显的构成两罪。所以,该律师的表现,我觉得有一定问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由于本案两位受害人都未到场,所以只针对被告谈一点看法。本案被告本身很年轻,才十九岁,因为踏入社会较早,所以很容易犯错。从他的辩解可以看出,他的用语较为通俗,没有专业术语的应用,这可以理解,毕竟没怎么接触过法律。

关于本案法警:本案的法警有两位,其中男法警表现较为专业,但是存在一个很大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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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践 报 告

的问题。当法官叫法警拿证据给被告人辨认时,该法警在展示的过程中翻页速度很快,我觉得被告人很可能看不清相关内容,这点做法我觉得很有问题。另外一位女法警表现得较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她坐姿不端正,甚至在审理过程中睡着了,这严重损害了法庭庄严的形象,也违反了他们的职业纪律。

关于本案证人:本案的证人都未出庭,都是提交的证人证言代替出庭作证,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是很普遍的一个现象,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造成这个问题原因很多,比如,证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有待提高,法律上对证人的保护不够,证人怕打击报复等,当然,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出台了多项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很有进步意义。除此之外,本案有的证人路途较远(有的证人在资阳),不方便出庭也是一个原因,可以理解。

三、对法庭程序法实体法运用的评价

关于程序法方面的: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法庭基本上是按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活动的,但是存在一定的小问题有待改进。比如,在向被告人展示相关证据要求其辨认时,对法警翻页很快的行为应予以纠正,保护被告人的相关权利。还有,法官在讯问被告人时,发问的语气过于严厉,显得不够中立。其他对程序法的运用较为合理,比如法官在告知被告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自行辩护的权利时还对该权利做了很详细的解说,这样以便被告人理解,对该程序法运用很得当。

关于实体法方面的:由于该案是择期宣判,所以,在实体法上,不作评价。个人对本案的实体判决发表一点看法,我觉得对本案的被告应以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因为,本案被告的抢劫行为与绑架行为不构成吸收犯,绑架行为不是抢劫行为的当然发展结果,不成立吸收犯。而且,本案被告人是在完成了抢劫行为之后(他已经实际控制了财物—五菱面包车)另起犯意,其绑架行为独立于抢劫行为。还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先绑后抢”才成立一罪,这里不能任意作扩大解释。可以对立法者的意图做相应的推断,之所以规定“先绑后抢”构成一罪,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绑架行为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财物,所以在绑架之后拿走被害人的财物很正常,也属于一个行为构成数罪的情形,成立想象竞合犯,所以应定一罪。但是,本案根本不属于这种情况,所以我觉得应数罪并罚。当然,本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且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不大,所以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四、法庭观摩后的感想

观摩了本案的审理后,我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理解更深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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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次观摩的实践经历,我觉得理论真的要联系实际才能有更深的领悟,也才能发现更多的问题。比如,我发现实践中证人依然不愿意出庭作证,所以说明理论上、法律上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改进。所以,一定重视实践的重要性。理论联系实际,并非仅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上的一句话那么简单,它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项准则。并且,在观摩了法庭的审理后,对相关知识点的记忆也变得更加得心应手,比如对回避制度、合议制度等知识点的记忆感觉变得更简单了,不再那么抽象。还有,我认识到学习法律必须要形成严密的逻辑思维,逻辑思维能力很对一个法律人很重要,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都需要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在法庭上发言一定要有针对性,针对某个问题就要围绕它来论证,而不能越说越远,这样发言就会显得混乱没有逻辑,也不能很好的表达自己的想法、观点。

总之,通过这次的法庭观摩实习,从心里面讲,我觉得收获不小。我收获的不仅仅是专业知识上的,还有逻辑思维上的,对法律的认识上的。这样的实践活动很有意义,应继续坚持,并且要更多地开展,这样对我们学习的进步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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