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发票检查的基本方法

浅谈#5@p检查的基本方法

#5@p检查是加强#5@p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手段,是强化以票管税,以票控税,实现#5@p有效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口。下面仅就税务机关监制#5@p如何进行检查谈几点看法。

一、检查依据和内容

检查依据: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主,并参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其中两个《管理法规》是根本依据,《实施细则》是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是参照依据。

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是否按规定印制#5@p,主要看是否存在私自印制#5@p问题;2.是否按规定领购#5@p,主要看首次领购#5@p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超范围领购#5@p、向他人提供、购买、借用#5@p问题;3.是否按规定开具#5@p,主要看是否应开未开、#5@p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有无白条或收据代替#5@p开具、有无扩大专业#5@p开具范围等问题;4.是否按规定取得#5@p,主要看是否应取得未取得、取得不合规定#5@p的问题;5.是否按规定保管#5@p,主要看有无丢失#5@p、存根、#5@p登记簿等问题;6.是否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主要看有无拒绝、阻挠检查问题。以上6项内容,重点是检查#5@p的开具、取得和保管,重中之重是#5@p的开具。

二、检查方法

主要有四种:

一是普查法。此法适用于#5@p的印制、领购、保管、开具情况检查。检查#5@p领购数量时,可依据:领购(印制)数量=开具数量(缴销数)+结存数量的公式组织实施。此公式中,若领购(印制)数量>开具数量(缴销数)+结存数量,说明存在私自印制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领购问题;反之,领购(印制)数量<开具数量(缴销数)+结存数量,说明存在丢失#5@p现象。

二是抽查法。此法适用于#5@p的取得情况检查。检查#5@p取得情况,必须检查《成本费用凭证》,而《成本费用凭证》一般数量较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采取普查法效率低,效

果不好,宜采取抽查法。抽查时,可有规律地抽取一定时间段和没有规律地随意抽取不同时间段的#5@p取得情况,从中发现是否存在问题;如发现有问题、有疑点,再进一步扩大检查的范围、扩大战果。

三是对比分析法。此法适用于检查业务比较单一,且规模较小的纯地税户,如美容美发、足疗、洗浴等行业。检查时,应将其营业收入贷方发生额与当期实际开票金额进行比对,从中发现是否存在差额。如发现收入额大于开票金额的,说明未按唐地税函〔2002〕172号文“应税劳务发生后,必须向顾客开具#5@p”规定执行;反之则说明其账簿记载不实,或有偷税嫌疑。

四是协查法。发现疑点难以查清时,可以采取制作《#5@p协查函》或填制《#5@p填写情况核对卡》方法进行检查。

三、检查重点

检查前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掌握检查对象领购(印制)#5@p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查看其《#5@p领购簿》、《#5@p购(印)用、存登记簿》、《企业#5@p保管使用制度》等相关基础资料,为实施检查打下基础。检查重点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未按规定保管#5@p行为。《实施细则》列举了7款内容,但重点应放在“是否丢失(损毁)#5@p,是否丢失或擅自销毁#5@p存根联及#5@p登记簿,是否未按规定缴销#5@p,是否未按规定建立#5@p保管制度”等4款内容检查上。检查时,可依据《#5@p领购簿》、《#5@p购(印)用、存登记簿》、《#5@p缴销报告表》和税控收款机打#5@p《结报联》以及机打#5@p软件、税控盘等信息,进行逻辑比对,进而发现疑点,进行全面清查。

二是未按规定开具#5@p行为。《实施细则》列举了15款内容,应列为税务检查重点的包括“是否存在应开具而未开具,是否开具#5@p填写项目不齐全,是否转借转让代开#5@p,是否虚开#5@p,是否开具作废#5@p,是否以收据或白条代替#5@p开具,是否开具非专业#5@p,是否未向税务机关报告#5@p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设置《#5@p登记簿》”等9款内容。根据#5@p的不同种类要确定不同的检查重点和检查方法。检查手工#5@p时,主要是查看存根联;检查机打#5@p时,主要是查看软件中的《分类明细账》,并结合其#5@p存根联;检查货运#5@p时,主要是查看税控盘中的信息,并结合《公路内河货运#5@p清单》和#5@p存根联;

检查税控收款机打#5@p时,主要是通过税控机“黑匣子”查看开票明细,即利用税控机打印有关报表等开票信息。

三是未按规定取得#5@p行为。《实施细则》列举了5款内容,检查时,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应取得而未取得#5@p和取得不合规定的#5@p”两款内容。“应取得而未取得#5@p”是指支付应税款项而没有索要#5@p,检查时要通过《企业成本费用凭证》看是否存在白条或收据入账问题;“ 取得不符合规定#5@p”的情形比较复杂,包括大头小尾、项目不齐全、非专业性#5@p、作废#5@p、损毁#5@p等,对取得#5@p方管理难度很大,检查难度也很大。

四是真假#5@p的辨别。检查中要从七个方面入手:一看纸质,一般假#5@p纸质粗糙、发白,易被折,抖动时声响大;二看印刷,假#5@p字体的颜色淡且虚;三看印章,真#5@p#5@p名称处套印有“椭圆形全国统一#5@p监制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5@p”、“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5@p”、“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5@p”等字样,印有“XX省(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服务业、建筑业、饮食业、广告业等市级税务机关印管#5@p,印有“XX省XX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且真#5@p颜色艳红、印章外侧线条粗而均匀,颜色深红而实泽,假#5@p线条窄而不均匀,颜色艳红中有虚点;四看刮奖区,真#5@p水印覆盖区实而光滑,假#5@p颜色淡且发白;五看#5@p背面,真#5@p水银区颜色黑实扩充到边缘,无颜色反差,假#5@p中间有四方块部分黑实,四周边缘白虚,且反差较大;六看#5@p代码和号码,真#5@p右上角印有12位数#5@p代码,紧挨下方是8位数#5@p号码;七看税控码、机器编码和小“+”号,货运#5@p全国规定必须有36个字符的税控码和12位数的机器编码,并且付款方纳税人识别号前必须有“+”标志,否则是假票。

四、税控装置和#5@p开具软件平台#5@p检查

税控收款机没有#5@p存根联和记账联,给#5@p检查提出了新课题。在实践中笔者摸索到,在查看《#5@p汇结联》基础上,可以采取使用税控收款机先进的税控设备来实施#5@p检查,其具体方法和步骤是:

(一)“税控收款机”#5@p检查方法

1.使用希诺达税控收款机

装白纸卷:方式锁→1→收据走纸。

按日期段汇总报表查询:方式锁→4→98→入金→输入起始日期(年月日各2位)→入金→输入结束日期(年月日各2位)→入金。

例如:查看2004.03.01到2004.03.31的数据。

方式锁→4→98→入金→040301→入金→040401→入金

注意:输入的结束日期要比想要查询的结束日期多一天。

按日期分别打印报表查询:方式锁→4→101→入金→输入起始日期(年月日各2位)→入金→输入结束日期(年月日各2位)→入金。(日期输入方法同上)

当前卷#5@p使用情况汇总表:方式锁→3→109→入金

2.使用深科技税控收款机

装白纸卷,钥匙拔到报表/报税档,插入身份卡

年报表:4→功能→起始月份(年4位,月2位)→确认/现金→结束月份(输入日期方法同上)→确认/现金

例如:查看20xx年年报表。

4→功能→200601→确认/现金→200612→确认/现金

月报表:3→功能→起始日期(年4位,月日各2位)→确认/现金→结束月份(输入日期方法同上)→确认/现金

例如:查看20xx年3月份月报表

3→功能→20060301→确认/现金→20060331→确认/现金

日报表:2→功能→查询日期(年4位,月日各2位)→确认/现金

例如:查看2006.03.01数据

2→功能→20060301→确认/现金

#5@p使用情况(按票号单张列出):1→功能→起始日期(年4位,月日各2位)→确认/现金→结束日期(输入日期方法同上)→确认/现金

例如:查看2006.03.01到2006.03.03#5@p使用情况

1→功能→20060301→确认/现金→20060303→确认/现金

(二)使用“税控盘”检查公路、内河运输#5@p使用情况方法

进入公路内河运输#5@p管理软件系统,点击#5@p查询模块,就会显示:#5@p号码检查、#5@p开具日期检查、#5@p开票人检查、#5@p组合检查、纳税人识别号检查、作废日期检查、作废人检查、#5@p段信息检查、用户基本信息检查、监控数据检查10个下拉菜单,税务人员根据所要检查的具体内容,点击相应的菜单,输入#5@p代码,就会收集到#5@p开具的数量以及开票日期、开票人、受票方、收货人、发货人、承运人等相关监控管理信息。在入户检查时,税务人员可以依据已掌握的税控盘监控管理信息与企业#5@p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如发现二者信息有差异,就可进行重点检查,从中发现企业#5@p使用的问题。

(三)使用市局开发的“#5@p开具软件”检查机打#5@p使用情况的方法步骤

进入“#5@p打印系统”,点击“#5@p台账(Z)”,就会显示:#5@p领、用、存、登记账和#5@p分类明细账。点击“#5@p登记账”后,选择查询日期,便可查其#5@p领、用、存情况;点击“#5@p分类明细账”,选择查询日期和所查询#5@p种类,便可查#5@p开具日期、号码、金额、付款单位及查询区间的#5@p开具份数和金额月计与总计。

在唐山市区域内,凡使用“机打”(服务业、建筑业等)#5@p的,税务人员入户检查时,可以依据已掌握的“#5@p开具软件”监控管理信息与企业#5@p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如发现二者信息有差异,就可进行重点检查,同时亦可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篇:发票检查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5@p检查的基本内容和组织形式

#5@p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5@p及国家税收财务会计法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5@p的单位和个人的#5@p进行审查监督的活动。#5@p检查是税收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主,并参照有关规范性文件。

一、#5@p检查的基本内容

#5@p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5@p基础管理工作、#5@p领购、发放、结存情况、#5@p使用情况、取得#5@p合法性和#5@p印制环节五个方面。

(一)#5@p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

根据《#5@p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5@p基础管理工作检查通常包括:被检查单位和个人#5@p管理人员的配备、设施配制、制度建立等方面情况。#5@p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是整个#5@p检查工作的开始。

(二)#5@p领购、发放、结存情况的检查

1、#5@p的领购是否符合规定的手续。有关人员是否签字盖章,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有无私印、私售#5@p的问题。每次发生的#5@p收发业务是否及时,正确地进行了登记。

2、#5@p的发放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5@p手续的问题,是否设置专门的发放登记册,对发放的#5@p是否按顺序进行登记,是否按顺序号进行发放。

3、#5@p的保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库存未用的#5@p是否保存完整,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符,#5@p保管过程中是否发生过丢失、霉烂等事故,已用的#5@p存根及作废#5@p是否完整、齐全,对日常清查盘点中所发现的案件是否已及时处理,到期的已用#5@p存根或过期作废的#5@p,是否按规定造册报税务机关销毁。

(三)#5@p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5@p的使用情况,即检查#5@p的真实性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合法性,也就是检查#5@p中所反映的经济交往事项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5@p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财经纪律。

1、检查#5@p的真实性。检查开出#5@p存根所反映的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经济交往事项的实际情况,是否有伪造弄虚作假现象。

2、检查#5@p的合法性。检查#5@p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财经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是否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是否有“白条”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票据付款的现象。

3、检查#5@p的正确性。检查#5@p填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即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数字计算是否准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文字和数字的填写是否清楚,有关经办人员和填制单位是否签章等。

此外,还应检查已填制的内容是否有缺号、缺联、大头小尾、涂改伪造、变造、大小写金额书写错误等问题。伪造变造的#5@p一般有以下特征:

一是涂改迹象。破坏了纸张的结构,使纸层变薄,或损坏了原有印格或有新写迹象,墨迹模糊。

二是补写迹象。补写的笔迹、颜色、间距与原有的不同。

三是侵蚀迹象。有模仿迹象和残存原有记录的痕迹,经过侵蚀后的纸张发脆。签字的笔迹缓慢,有不合理的停顿,弯弯曲曲。

(四)取得#5@p合法性的检查

取得的#5@p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款项时,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报销凭证。检查#5@p的合法性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5@p票面的合法性。主要检查其票面是否规范,是否套印全国统一#5@p监制章,是否加盖单位和个人的财务印章或#5@p专用章,另外,对印有单位名称的#5@p还要将其名称与加盖的#5@p专用章或财务印章所反映的单位和个人相核对,看其是否相符。

2、检查#5@p填写的真实性。主要检查#5@p填写的字迹是否清晰,有无涂改、不复写现象,检查大小写金额、品名、单位名称是否填写齐全,有无漏填,后补或字迹不一样,经手人、财务负责人及保管人员签字是否齐全等问题,从中发现疑点。

3、对外来取得的#5@p与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核对。在做好#5@p逻辑审核、合法性检查后,重点检查#5@p品名与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是否相符,查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

4、对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5@p或凭证合法性审查,对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部门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的凭证。

(五)#5@p印制环节的检查

#5@p印制环节的检查,是指省、市两级#5@p管理所对#5@p定点印刷厂的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健全各项印制、安全及保密制度,设备、技术水平是否符合印制#5@p的标准,是否具有较高企业管理水平及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等。

二、#5@p检查的组织形式

#5@p检查的组织形式是指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进行#5@p检查。主要包括用票单位检查和税务机关检查。

(一)用票单位检查

用票单位检查是指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自己开展#5@p检查,包括自查和互审两种组织形式。

(二)税务机关检查

1、日常检查。是指按照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税收管理员在进行纳税辅导、纳税检查时,对所管业户的#5@p领购、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的检查。

2、交旧购新、验旧购新检查。是指纳税人在领购#5@p时,税务机关对其前期已使用#5@p的存根联进行检查的一种形式。

3、专职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5@p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对税务机关内部所辖#5@p管理所(室)和指定承印#5@p的印刷厂及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4、连环检查。是税务机关强化#5@p检查责任,将违章消灭在管理环节而采取的形式,分为:管理员初查,科、所长复查,#5@p管理所考核验收核查等。

5、联审互查。是由各级税务机关从所属基层税务所抽调#5@p专管员或业务骨干组成小组,分片进行联审,或以基层税务所组织互相交叉检查的一种形式。

第二节 #5@p检查的基本工作流程

日常征管工作中,根据案源来划分,#5@p检查有上级交办、转办和税务人员自行发现查处两种,其处理流程有所不同。

一、上级交办、转办工作流程

#5@p违法举报案件,原则上由市局稽查局统一受理,然后根据情况,将一般性违法案件按管辖地域转交违法行为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查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查处后,及时回复市局稽查局。

各县市区局的举报受理机构对#5@p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受理,然后按规定上报市局稽查局统一办理。

1.县市区税务机关检查科(稽查局)接到上级机关交办或转办的#5@p违法案件,除重大案件由检查科(稽查局)组织查处外,将案件分别转交对应管理科、税务所(税务分局)查处。

2.管理科、税务所(税务分局)接到交办案件,应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回复调查结果。

3.税务人员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辨别#5@p真伪,收集相关证据,填制法律文书。调查结束后,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依法补缴税款,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管理科、税务所(税务分局)负责人。

4. 管理科、税务所(税务分局)将案件结果及全部资料上报检查科(稽查局),由检查科(稽查局)回复市局稽查局。

二、税务人员自行发现查处流程

税务人员在日常征管中发现#5@p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经负责人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上报部门归档。查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当及时汇报,由管理科、税务所(税务分局)按规定转县市区局检查科(稽查局)或市局稽查局查处。

第三节 #5@p检查的基本方法和调查取证

一、#5@p检查的基本方法

#5@p的检查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大致有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对比分析法、经验查法和协查法等。

(一)全查法

又称详查法,是对印制、使用#5@p的单位和个人的#5@p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及保管情况,进行全面系统检查的方法。全查法的特点是:审查的情况比较全面、深入,易于从多方面发现问题,结论比较真实、可靠。它多适用于经济业务比较简单,会计核算不够健全,#5@p管理比较混乱的单位和个人。在检查过程中,可针对不同环节灵活运用如下:

1.按照#5@p管理制度的规范要求,根据账与账、账与表(册)、账与实物的相互制约关系进行核对检查;

2.对印制、使用#5@p的单位和个人的#5@p进行实地清点;

3.按照#5@p使用开具的规定,对已填用的#5@p复查核对;

4.通过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5.利用#5@p开具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从开具的内容或购货单位所购货物上发现疑点问题。

(二)抽查法

又称选查法,是税务机关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对某一行业、部门或某个人,就其#5@p管理的特定对象、范围或环节进行有重点、有目的、能选择的检查方法。这种检查方法重点突出,目的明确,精力集中,收效快,故多适用于#5@p的专项检查。采用抽查法,可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线索,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某一行业、单位及个人#5@p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选择重点项目,对部分#5@p进行检查。

抽查时,可有规律地抽取一定时间段和没有规律地随意抽取不同时间段的#5@p取得情况,从中发现是否存在问题。

(三)顺查法

顺查法就是按照#5@p的管理程序(即设计→印制→领购→保管→发放→使用→缴销→结存),从前往后对#5@p进行顺序检查的方法。它的检查过程与#5@p管理程序顺次相互对应,同步进行。它具有检查层次清楚,检查过程全面、系统,来龙去脉比较明朗,存在的问题不易漏掉的特点。它比较适用于对印制、使用#5@p单位和个人的专户检查。

(四)逆查法

逆查法是与顺查法相对称的一种检查方法。与顺查法相比,它的检查范围比较广泛。例如某些业户为达到偷税目的,往往与使用#5@p的单位和个人相勾结,采取代开#5@p的手法,隐瞒应税收入。在检查购货单位的支出凭证时,如发现代开的#5@p,就可以采取逆查的方法追查#5@p的来源,查明代开#5@p的违法单位和个人。

在实际工作中,逆查法并非全部都按#5@p的管理程序反向推进,而是当发现某个环节有#5@p违法行为时,才运用逆查方法向#5@p的其它管理环节进行跟踪反馈。所以逆查法与顺查法相比,具有既全面、系统又机动灵活的特点,因此也就更容易发现疑点和问题。

(五)对比分析法

此法适用于检查业务比较单一,且规模较小的纯地税户,如美容美发、足疗、洗浴等行业。检查时,应将其营业收入贷方发生额与当期实际开票金额进行比对,从中发现是否存在差额。

(六)经验查法

经验查法是在归纳总结#5@p管理工作的长期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实用性较强的一种检查方法。这种检查方法产生于工作实践的积累,容易为检查人员所接受。

(七)协查法

协查法是指发现疑点难以查清,需要其他单位和个人协助进行检查时,采取制作《#5@p协查函》或填制《#5@p填写情况核对卡》进行检查的一种方式。

在#5@p检查的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发现的不同情况或存在的各种问题,随机应变,综合运用一种或多种检查手法,才能查明真实情况,对案件准确定性,依法正确处理。

二、#5@p检查的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税务检查实施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职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证据

证据是证明事实的依据。归纳起来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调取收集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二是调取收集的证据与案件存在必然联系;三是调取收集的证据应符合法定程序。

证据的种类包括:

1.物证。包括被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被擅自销毁的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残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实施违法行为时遗留的物品痕迹、货物等。

2.书证。包括证明税务违法行为的各种资料:

(1)账簿:总账、明细账(如:材料明细账、产品明细账、销售明细账、发出商品明细账、应付账款明细账、存货明细账)、日记账(如: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2)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如各类#5@p、票据、收据、单证、合同、协议等。

(3)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

(4)银行账户上进出款项的数据资料。

(5)库存单据和运输单据。货物进、出库及库存情况记录,如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入库单、出库单、库存实物盘点情况统计等。

(6)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与代扣、代收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应扣缴税金细目清单、扣税项目表等。

3、言词证据 。包括被查对象及其经办人员的陈述、辩解和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包括现场检查、实物盘点记录、隐匿销毁证据的现场记录等。

5、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磁带录制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等资料。

6、鉴定结论 。涉及专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提请有关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如技术质检报告、伪造#5@p的鉴定等。

(二)调查取证的要求

#5@p调查取证要求对当事人违反#5@p管理行为的证据进行收集,主要应从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的行为特征以及纳税人所采取的手段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包括:

1.调取行为主体证据

(1)行为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是否为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银行账号、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有关证明等;

(2)行为主体为自然人的,取得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工作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2.调取#5@p开具方的证据

(1)调取#5@p领购簿和#5@p领、用、存登记簿或台账,清理、核实购、用、存#5@p,掌握#5@p整体使用情况,重点了解所开#5@p是否是向税务机关领购取得,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2)调取涉嫌#5@p对应的记账联、存根联,核实填开内容是否与涉嫌#5@p一致,是否为“阴阳票”、“大头小尾”票,取得其复印件及税务机关证明;

(3)核查与受票单位之间有无真实业务往来,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①调取相关会计账簿、凭证,进行账、证(票)比对;

②调取相关经济合同,核实是否存在与涉嫌#5@p对应的交易,是否与涉嫌#5@p一致; ③调取相关货物运输凭证(运输合同、运费#5@p等),核查是否存在相关的货物流通,是否与涉嫌#5@p一致;

④调取单位的货物出(入)库单据、库存商品明细账,核实实际库存,是否与实际出(入)库相符,是否与#5@p一致;

⑤调取现金、银行明细账,现金收款或银行收款凭据,核实资金流向是否存在;到#5@p开具方的开户银行调查取证,提取银行资金收款单据,核查票、货、款是否一致;

(4)收集有关部门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等)的证言材料。证言应能说明:违法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5)调取开票单位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核实所开#5@p是否已申报纳税等。

3.调取#5@p接受方的证据

(1)取得涉嫌#5@p的#5@p联或抵扣联复印件,核实开具内容与开票企业的存根联是否一致;

(2)核查与开票单位之间有无真实业务往来,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通过调取审核相关的账簿、凭证、经济合同、货物出(入)库单据、货物运输凭证、银行付款和现金付款单据等,查实受票单位有无取得与涉案#5@p应税劳务一致的货物,开票单位与接受应税劳务单位是否一致;

(3)有关部门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等)的证言材料。证言应能说明受票单位取得#5@p的过程情况,包括受票单位何时、何地从何处取得何企业的#5@p,出票者的基本情况,受票方式(取得已填好的#5@p或空白#5@p自行填开等方式),双方如何商谈开票事宜,是否经中间人介绍,中间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支付开票费和介绍费以及支付费用的比例、数额等情况;

(4)调取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核实所开#5@p是否已申报纳税等。

※对取得的建筑安装#5@p还应注意审核:

①开票单位是否真实存在,#5@p来源是否合法。

②取得#5@p单位的#5@p联与开票单位的存根联及记帐联是否内容一致,按取证要求对存根联和记帐联提取书证。

③开票单位与被检查单位之间的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情况。

④被检查单位的付款情况,看是否与合同相符,与#5@p一致。

对于税控#5@p,除上述内容外,要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开票限额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是否存在不开#5@p、虚开或者少开#5@p等情况。

4.取得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包括#5@p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结果等内容。

5.必要时,可请上级税务机关的#5@p管理或#5@p印制部门鉴定涉嫌#5@p真伪,并出具结论。

(三)调查取证的方法

1.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2.调查取证应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前进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自行调查补证。对被查对象或者第三人在检查实施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须经人民法院准许后,方可补充相关的证据。

3.调查取证方式包括税务检查、询问调查、委托核查、函请协查等,检查人员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签发、送达相关执法文书后,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证据收集。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必要时可进行公证。

(1)税务检查方式调查取证的,一般采取实地检查或调取账簿检查方式进行,应遵从以下规定:

①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后,税务检查人员可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②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附件十一)后,制作《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税务检查人员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调取的账簿资料为以前年度的,应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当年度的,应在一个月内完整退还。

③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税务检查人员可使用《#5@p换票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取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5@p原件。

可使用《调取账簿、资料清单》(附件十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取与#5@p有关问题和情况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原件。

(2)采用询问调查方式调查取证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送达《询问通知书》后,税务检查人员可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5@p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收集认定税务违法事实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应当有检查人员、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押印。

(3)采用委托核查方式调查取证的,按照要求填制《勘验(鉴定)委托书》后,可委托法定、指定或其他具备勘验、鉴定资格的部门,作出与调查取证#5@p有关的勘验笔录、鉴定结论。

(4)需要跨管辖区域检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调查取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①需要省外函查的,由设区的市税务机关统一发出《协查函》;省内函查的,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自行发出《协查函》,但须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函查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提供与纳税或者#5@p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②异地调查的,税务检查人员应持所属税务机关签发的介绍信,到调查地请求当地税务机关予以协助调查,收集涉案证据。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被调查人拒绝或不能在依照本办法规定收集的调查证据上签字确认的,税务检查人员应当说明被调查人拒绝或不能签名和签署日期的情况,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或税务检查人员(两人以上)签名和签署日期予以证明,被调查人拒不签署意见不影响对其进行税务处理和处罚。

第四节 #5@p违法行为举报

#5@p违法行为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5@p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人线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一、#5@p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受理

对#5@p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通过拨打主管地税机关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上门举报,直接到各级地税机关进行举报;

(三)信函、数据电文举报;

(四)其他举报方式。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接听举报电话或接待上门举报。

举报时,举报人应详细说明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过程),并附有关证据(原件)资料。实名举报的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注明;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视为匿名举报。

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应明确#5@p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负责对举报人的回复、奖励;查结案件资料的整理、上报、归档等。

举报受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5@p举报案件的查处

接到交办或转办的#5@p案件后,负责查处的地税机关要依法及时查处,限时结案:#5@p违法举报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查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案情重大、复杂,由稽查部门查处的,经批准可延期查处,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5@p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5@p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由市局稽查局统一管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者,待案件查实后,负责查处的地税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节 #5@p违法行为处罚

一、违反#5@p管理法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5@p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反#5@p一般管理规定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5@p,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5@p,或者未加盖#5@p专用章;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5@p,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5@p的数据;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5@p,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5@p的数据;

4.拆本使用#5@p;

5.扩大#5@p使用范围;

6.以其他凭证代替#5@p使用;

7.跨规定区域开具#5@p;

8.未按照规定缴销#5@p;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5@p。

(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5@p,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5@p出入境;丢失#5@p或者擅自损毁#5@p。

(三)虚开#5@p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p;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p;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p。

(四)非法代开#5@p。

(五)私自印制、伪造、变造#5@p,非法制造#5@p防伪专用品,伪造#5@p监制章。

(六)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5@p、#5@p监制章和#5@p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5@p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二、#5@p违法行为处罚程序

#5@p违法行为处罚,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

对公民(包括个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税务行政处罚的,按以下程序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1.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2.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事后报送一份给所属税务机关归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二)一般程序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5@p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对需要调查的违法案件,由两名以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3.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4.填发《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同时,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调查完毕,调查人员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将以下调查材料整理后移送审理:

(1)《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2)《陈述申辩笔录》;

(3)《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4)其他证据资料。

(三)听证

听证不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税务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税务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税务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四)审理

审理由法规部门负责。其主要工作程序为:

1.接收案件调查资料,登记《审查案件登记簿》。

2.对需处罚的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审理报告》,经审理环节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连同调查环节移送的全部案卷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3.对审理环节报送的一般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可直接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并制作笔录,按讨论结果进行审批。

4.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制作相应文书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并移送税务执行和征收环节。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税务违法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税务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税务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制作《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

(4)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

(五)执行

1、执行人员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向当事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或者其他合法凭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

3、纳税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六)资料归档

案件终结后,执行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整理、分析,向上级报告。年度终了后,将有关处罚资料整理立卷,按短期、中期、长期的归档要求,建立分户或专项档案。

三、#5@p违法行为处罚执行标准

#5@p违法案件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根据市局长地税函〔2010〕9号文件规定,对#5@p违法案件的处罚执行基准从严掌握,一般按上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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