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

增值税专用#5@p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5@p行为及税务处理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5@p;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5@p;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带未开具增值税专用#5@p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5@p的行为。(国税发[1996]第210号)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5@p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5@p(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国税函[1995]415号) 、(国税函

[2004]536号)

(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5@p的税务处理

1、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5@p,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5@p,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税发[1997]134号)

2、纳税人取得虚开专用#5@p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5@p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5@p,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5@p的,应当从重处罚。(国税发[1997]134号)

3、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5@p,专用#5@p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5@p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国税发[2000]187号),不加收滞纳金;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5@p,准许其抵

扣进项税款。(国税函[2007]1240号)

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一)常见涉税问题

1、虚开增值税专用#5@p。

2、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5@p。

(二)主要检查方法

分析纳税人的有关数据、资料,判断是否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5@p的可能。对经营和申报上比较特殊的企业,加强重点检查。应重点关注的几类企业:

一是经常性零申报的企业;二是销售额增长较快,税负率反而下降的企业;三是长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企业(也称负申报企业);四是申报的销售额与该企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从业人员、经营费用不匹配的企业;五是进项抵扣凭证多是“四#4@p”的企业;六是抵扣凭证数量多、金额大且多来自案件高发地区的企业;七是购销对象较分散且变化频繁,往往大多只有单笔业务往来的企业;八是经营活动使用大量现金交易的企业。

1、虚开增值税专用#5@p的检查。

从查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5@p案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5@p的作案手法已经从简单的无货虚开、开假票、大头小尾票等传统的手法转移为真票虚开、有货虚开偷骗税款的形式。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虚进虚出”,即利用虚假的抵扣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5@p,如利用伪造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作为进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5@p;二是“控额虚开”,即利用生产经营中不需开具#5@p的销售额度虚开增值税专用#5@p。如钢材经营企业将已销售且不需开票的销售额度,开具给没有实际购货的单位,赚取开票手续费。三是相互虚开,即关联企业间互相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

真票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5@p,一般能通过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审核比对,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5@p的检查必须从“票流”、“货流”、“资金流”三方面着手。

(1)核实货物购销的真实性。

审查纳税人经营项目、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规模、生产能力、盈利能力、货物流向等,分析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5@p的嫌疑;检查有关原始凭证,如购销合同、材料入库单、验收单、成

品出库单、提货单、托运单等,核对企业的资金流向和票据流向,核实其是否存在虚假的货物购销业务。如对涉嫌 “虚进虚开” 的工业企业的检查,可运用水、电、气投入产出分析法,根据其实际耗电量,推算生产能力,如有疑点,则应结合对“资金流”和“票流”的检查,查实是否存在虚开#5@p的问题。再如,对涉嫌“控额虚开”企业的检查,首先分析其是否存在销售货物不开#5@p的可能性,然后重点调取仓库保管员留存的发货联,看提货人与所开#5@p的受票人是否一致,进而通过核实其资金流,查实其是否存在虚开#5@p的问题。

(2)调查资金流向的真实性。

检查中,应尽量了解和掌握企业银行账号和涉案人员如法定代表人、厂长、出纳、主要业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存款账号或卡号,通过银行协查核实资金的实际流向情况。如果资金回流到受票企业,则该企业可能存在虚开#5@p的问题。

(3)协查#5@p开具的真实性。

在虚开#5@p案件的检查中,对有疑问的进项#5@p和销项#5@p应向受票地或开票地税务机关发函协查,核实购销业务和票面内容的真实性。

(4)核实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5@p是否真实,有无取得假票情况,有无满额联号填开情况,有无开票日期不同、票号相连或相近情况,有无大宗货物来自非产地的情况,有无票面价税合计是大额整数等。如存在上述情况,应进一步加以核实,可通过付款结算方式、支付的对象加以分析,询问当事人了解情况,通过函查、实地调查等方法进一步落实;

2、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5@p的检查。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5@p的检查,除比照虚开增值税专用#5@p的检查外,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检查:

(1)确认受票企业接受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5@p,是否是企业购销业务中销货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专用#5@p。

(2)确认受票企业与销货方是否有真实交易,购进的货物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5@p上的内容是否一致。可以通过企业正常的采购、耗用量水平加以初步判断,并结合付款方式、是否支付货款、付款对象、取得增值税专用#5@p有无异常等,查找疑点,验证购进货物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主要核查企业的购货合同、

货物运输凭据、货物验收单和入库单以及领用(发出)记录,审核其与销货方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以及其实际采购货物与增值税专用#5@p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是否相符。

(3)检查“应付账款”账户,从该账户贷方发生额入手,与该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相对照。一是检查其贷方核算的单位与付款反映的单位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是否有取得带未开具、虚开的#5@p抵扣税款的情况;二是要检查其发生额是否与其经营规模或销售情况相匹配,对某些发生额较大,且长期不付款或通过大额现金付款的且与其资本规模不符的,应对其进货凭证逐一检查,并发函协查;三是要结合销售开票情况,看其有无销售开票是小额多份开具,而进货则是大额整笔开具或是月底集中进货的情况,是否有虚进虚开增值税专用#5@p的情况。

 

第二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5@p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增值税专用#5@p抵扣期限通知如下:

一、20xx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5@p、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5@p和机动车销售统一#5@p,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20xx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5@p、机动车销售统一#5@p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20xx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规定执行。

四、鉴于增值税专用#5@p的特殊管理要求,财务部拟对增值税专用#5@p的取得、报销及申报作如下统一要求:

1、20xx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5@p、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5@p和机动车销售统一#5@p,由业务部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5@p后15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经理、总经理进行审批(#5@p联上签字),报财务部挂账处理,暂不办理支付货款。

2、增值税专用#5@p报销附件要求包括:增值税专用#5@p、应计入采购成本的运输费和鉴定费、采购合同、物资入库验收单等。

3、合同款项支付时,只填写“付款申请单” 由主管部门经理、总经理进行审批,报财务部审核支付。

4、增值税专用#5@p报销支付流程图如下:

增值税专用#5@p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5@p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5@p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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