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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文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 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5@p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5@p、 1
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5@p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
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五、证据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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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功效做说明,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功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功效(参见证据十五),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及服务内容、形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方法主要是指:…
(三)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规定,构成了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五、处罚依据及意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另据《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有虚假宣传行为,主观上没有故意的,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且销售到我市的产品数量较少,没有造成较大影响,并且在案发后主动收回产品,减轻危害结果,具有从轻情节(参见证据八、九),建议给当事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办案机构)
案件承办人:X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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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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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xx年5月18日,宣州区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栋17号的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异常变动,随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5月20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谈话笔录,现调查终结,汇报如下: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宣城市区西林二村B栋17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00000042618(1-1),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
家具生产、销售。注册资本金:六十万元整。
三、违法事实:20xx年3月3日,杨大松与吴成兰共同出资60万元,分别占出资额的75%、25%,注册成了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公司成了后,当月的7日,杨大松又将公司承包给程红福经营,并将公司的资金60万全部交由程红福操作,由杨大松本人掌管账目,并约定从经营的利润中提取8%-10%归公司所有,程红福负责公司的运转费用。由于经营不善,二人所协议之事,于7月底最终不欢而散,以上事实,
杨大松本人均予以确认。
四、证据例举: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情况);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三: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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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四:承包协议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给承包人的资金转账单复印件一份(证
明承包经营的存在)
五、案件的性质:当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
的规定正常经营,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给程红福经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第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擅自出租营业执照的行
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争议:当事人没有对以上事实提出异议,因为不懂,并且该行为已经终止,请求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七、处罚依据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
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的规定,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办案机构:鳌峰工商所 办案人员:马平安 王世荣 20xx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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