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 事件发生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1、不良事件定义(medical adverse event)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 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 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不良事件包括可预防的和不可预防的两种。
2、报告范围:凡在医院内发生的或在院外转运病人时发生的不良事件均属主动报告的范围。
3、Ⅰ级事件(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4、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5、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的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6、Ⅳ级事件(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
7、﹡为必填项
第九节妥善处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3.9.2 有激励措施,鼓励医务人员通过“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系统”开展网上报告工作。
资料目录
1.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的通知 〔2011〕4号
2.医务人员对不良事件主动报告激励机制
3.非惩罚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试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的通知 〔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第六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核对时限要求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核对。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核对。
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
第十一条 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并核对后,应当及时进行网络在线直报。
医疗机构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通过语音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提示。收到提示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录系统查看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一季度本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至卫生部数据库。
第三章 事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时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预案,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完整、准确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反馈,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医院评优的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报告改进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予表扬和奖励。
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及时、认真核对医疗机构上报信息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核对,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性、完整性的核对,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同时废止。
医务人员对不良事件主动报告激励机制
通过报告不良事件,及时发现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有效避免医疗差错与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安全; 不良事件的全面报告可以使相关人员能从他人的过失中汲取经验教训,有利于发现医院安全系统存在的不足,提高医院系统安全水平,促进医院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不断提高对错误的识别能力,从而制定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每月由质控办对不良事件报告中的突出个人和集体提出奖励建议并报请院办公会通过。
1、定期对收集到的不良报告进行分析,公示有关的好建议和金点子,并给予表扬。
2、对提供不良事件报告的科室给予表扬: 对个人报告者保密的前提下给予不具名的公开表彰。
4、对立即发生并主动报告重要安全(不良)事件和隐患,避免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医务人员,给予个人通报表扬,考核加分、奖金等激励措施。
5、医院相关职能部门,设立专人负责,把各方面报告的信息最大限度地予以收集、整理、分析,医院予以汇总并在适当的场合交流,全院共享安全信息。
非惩罚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试行)
各科室、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医疗安全与质量管理,强化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识别和上报意识,鼓励全院职工积极参与医疗安全管理,不断持续改进医疗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人身安全与医院正常运转,根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中“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自愿报告制度”的要求,经医院研究决定,制定我院《非惩罚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定义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发生本可避免的涉及医疗安全的不良事件/缺陷,涵盖医疗、护理、医院感染、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公共设施、后勤保障、治安和其他事件。医院通过自愿的、不具名的报告途径获得显性或隐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对不良事件、安全隐患的信息进行及时处理、定期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原则
1.主动性:医护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向主管部门报告显性或隐性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2.非惩罚性:对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医护人员,不给予责任追究和处罚;对主动发现并及时报告重要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和隐患,避免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医护人员给予奖励。
3.保密性:该制度对报告人以及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和部门的信息完全保密。
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部门
1.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管部门
院办:负责每月统一收集、核查全院各职能部门上报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对汇集的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分析,发布警示信息,提出防范措施;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部门
1)医教科:负责收集、处理由临床医技科室上报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2)护理部:负责收集、处理涉及护理质量与安全、护理服务方面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3)总值班:负责收集、处理全院各部门在值班期间所有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四、报告方法:
1)电话上报:全院职工可随时通过电话上报医教科、护理部、夜间上报总值班。
2)短信上报:全院职工可随时通过短信上报医教科、护理部及总值班。
3)报告卡上报:全院职工可随时通过填写《医疗不良事件报告表》上报医教科、护理部及总值班。
五、奖励机制
每年由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对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报告中的突出个人和集体提出奖励建议并报请院长办公会通过。
1.定期对收集到的不良报告和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公示有关好的建议和金点子,给予表扬。
2.每季度对主动报告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前三位的科室给予表扬。
3.定期对及时整改和持续改进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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