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实务学习心得与分享

报关实务学习心得

通过本学期的学习,我对报关实务与报关技能的整体理论框架与实际操作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十分感谢张老师悉心任教传授报关实务的相关知识。 本学期通过认真听老师课上讲解,及时预习和复习书本知识,我了解到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报关不等于通关,报检、报验手续先于报关手续办理。报关的范围可分为(一) 进出境运输工具: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二) 进出境货物: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境、特定减免税、过境、转运、通运的货物。特殊货物:如通过电缆、管道输送进出境的水、电等无形的货物,如附着在货品载体上的软件等也属报关范围;(三) 进出境物品: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而通过归纳总结,我认为报关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运输工具须经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及其他场所办理。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报关的主要内容。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向海关申报。申报内容:所载旅客人数、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主要包括:进出境时间、航次;货物基本情况;人员名单及自用物品、货币、金银等;所载旅客情况;邮递物品、行李物品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各种后果;证明文件和保函、保金。运输工具经海关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上下旅客。

(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1、货物报关业务必须由依法取得报关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办理。2、进出境货物报关时,报关员的工作(一般报关流程,与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不同):备好货物(做好报关准备)-----准备报关单证(规定地点、时限内先电子,后书面方式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海关放行(取货或装货)保税、减免税货物,采用最先备案,最后核销、结案。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行李物品、邮寄物品(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监管原则)。“自用”包括本人自用、馈赠亲友,不能出售或出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居留时间和目的确定的正常数量。“邮递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制。1、行李物品A、实行“红绿通道”制度。如旅客不能确定是适用于哪一种通道,一律走红色通道。绿色通道:适用于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制,且无国家规定的限制和禁止的物品。红色通道:不适用于绿色通道的旅客。凭《申报单》,向海关申报。B、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除免验和免监管的人员、16岁以下随同人员外,一律填写《申报单》。选择“否”,走绿色通道,选择“是”,走红色通道。2、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签约国,邮递物品需凭“报税单”或“绿色标签”向海关申报,申报人员为: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

报关实务离不开与海关等机构构建良好关系,因此我尤其注意对海关的性质和任务的学习。

海关性质: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关境: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

空。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欧盟的关境大于国境。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海关执法是依据《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而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缉私和统计。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1、海关监管和海关监督管理。A、海关监管是海关的最基本任务,是一项国家职能。B、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C、海关监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三大体系。2、征税: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增值税、消费税等、船舶吨税)。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简称:《关税条例》)。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我国的关税平均税率逐年降低。3、查缉走私: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4、海关统计的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境物品均列入海关统计。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以税号为依据而非产品。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19xx年,我国海关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通过报关实务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报关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只有每个企业和个人做好报关工作才能令国际交易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

 

第二篇:报关实务-学习心得1

报关实务学习心得

这个学期学习了报关实务这一课程,课程主要介绍报关的一些概念,报关的程序,保税、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还有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等等。其中对于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这一章有兴趣,因为近几年经常爆发流行病,检验检疫变得非常重要。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通常简称为商检工作。

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的意义。

1.商品检验体现了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的质量管制

2.商品检验能促进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商品检验能严格把受进口商品质量关,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商品检验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通关记税和索赔理赔提供了依据。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概况

1进口商品法定检验、报验程序:

(1)到货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向口岸或到达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手续。

(2)按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向到货地的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检。

(3)商检机构受理报检后进行检验,对合格的、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规定的,签发“进口商品检验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不符合约定的,则出具检验证书,供收、用贷单位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4)申请人及时到商检机构领取商检单证。

2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报验程序:

(1)报验人填写“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

(2)提供合同、信用证及有关单位、资料

(3)商检机构对已报检的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

(4)报验人领取商检单证。

三、商品检验的机构及检验范围

(一)机构1.重要的国外商品检验机构

2.我国的商检机构

根据我国《商检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机构,即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管理区所辖地区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二)商品检验的任务

根据我国《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基本任务有以下三项:

1.实施法定检验法定检验是指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或产品)及其运输设备的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是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口;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2.办理鉴定业务。鉴定业务是指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以及国内外有关单位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各种鉴定证书,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交接、结算、计费、理算、通关记税、索赔、仲裁等有效凭证。鉴定业务与法定检验不同,它不是强制性的。

3.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商检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本地区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机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取地方机构制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做法和我国的业务时间,有关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办法可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产地(工厂)检验是指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矿山等)之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重量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

2.装运港(地)检验。装运港(地)检验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是指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前或装运是由双方所约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由该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重量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货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卖方如在对货物进行复验,即使发现问题,也无权在表示拒收或提出异议和索赔。

上述两种规定办法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目的港(地)检验又称“到岸品质、到岸重量”,是指货抵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地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重量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如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系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该做法是将检验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最为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重量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主要适用于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

采用上述两种做法时,卖方须承担到岸货物的品质、数量或重量的责任,这对卖方极为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是指货物须于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提交的单据之一;货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的一定时间内,买方有权复验,以双方约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买方向有关当事人对货损、货差提出异议、索赔的依据。

四、商品检验的内容:进出口实施检验、检疫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商品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或鉴定后,根据不同的检验结果或鉴定项目签发的各种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它证明书,统称为检验证书。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起着公证证明的作用,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合进行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之一,也是通关、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结算运费等的有效凭证。商检证书的种类多种多样,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应根据成交货物的种类、性质、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政府的涉外经济贸易政策和贸易习惯等来确定卖方应提供何种检验证书,并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所以,明确我国进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内容、适用范围及通关要求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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