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甲方(质权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质人):

联系地址:

兹有 (下称“债务人”)向甲方借款 万元整,并就此签订了《担保借款协议》(以下称主合同)。为担保甲方债权, 乙方同意提供股权质押给甲方。现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质押标的

质押标的为乙方拥有的 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 %股权(价值 万元)及其派生的权益。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质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一切费用。

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抵押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股权质押期限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第四条 质押登记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相关股权质押登记部门办妥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并将质押登记证书的正本原件交甲方保管。

2、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所需的评估费、公证费、登记费、手续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页,共4页

3、如应相关登记部门要求,需要另行签署申请书、质押合同等相关文件的,如果该等相关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为准。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股权公司股东会同意乙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乙方保证对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和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乙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当日交付甲方,质押期间由甲方保管。质押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处置质押股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4、如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的本、息,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变卖、拍卖、折价等方式处置质押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而无需经过司法程序。

5、 本合同对应的借款协议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合同时,应不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6、乙方的行为造成甲方所涉权益及其它财产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当恢复其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与担保权益及其它财产价值减少相当的担保,乙方拒绝的,甲方可以提前行使本合同约定的质权,所得价款作为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若造成了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按主债权本金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用于提前清偿债权或者向甲乙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同时甲方有权代收应收账款、监管乙方账户等,乙方无条件予以配合:

(1)债务人不按其与甲方的相关约定履行义务的。

(2)乙方停业、处置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场所等、被宣告解散、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而无法继续营业的。

(3)股权质押后,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做出股权变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扩股行为、将股权向第三方转让行为、赠与和再质押行为,以及向工商管理部门提请股权变更登记。

8、主债权转移的,乙方愿意按本合同继续向新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保证责任条款

1、因下列原因致使股权质押不成立或未生效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主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并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乙方未按第五条约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第2页,共4页

(2)乙方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其他原因。

2、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止。

3、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股权质押因第八条第1款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七条 如果乙方对债务人享有任何形式的债权(包括已经存在的和将来发生的债权),乙方承诺在债务人对甲方的全部债务清偿之前,不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包括向债务人主张抵销权),也不将债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约定义务的,应先行向甲方支付借款人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并不免除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双方同意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本合同赋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或者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时,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处置乙方股权并就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无需经过审判程序,乙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并预先放弃抗辩权。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项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如本合同与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登记部门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甲方:

第3页,共4页

乙方:

本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4页,共4页

 

第二篇:股权质押合同(公司)

股 权 质 押 合 同

编号:

出 质 人: (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

质 权 人: (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 在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公司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借款合同向 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整,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经双方协商此项质押的质押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质押期限为 月,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甲方在已设定质押物的质押价值额内不得重复抵押。

第三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五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1

第六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七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本息。

第九条 本合同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登记部门份。

第十二条 声明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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