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

金湖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

近年来,我们金湖质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一系列指示、部署和要求,始终把“从源头抓质量”作为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安排,周密部署,严格落实,推动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县食品质量安全总体上有了明显好转,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得到了有效治理。现将有关监管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我县现有50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了59个产品单元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证率达100%,与10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签订了责任状(原为11家,其中1家在我局的帮助和指导下,于今年8月份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承诺书签订率实现了100%;我县另有5家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食品用塑料包装用品企业4家,其中3家获得了3个单元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1家企业正在申办之中;还有1家餐具洗涤剂企业也获得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制度,确保辖区食品质量安全

1、强化认识,明确责任,提高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今年以来,我们顺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形式、适应新职能,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群众生活,实践执政为民理念的表现形式,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初步建立了企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于一体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主要是加强领导,强化认识。在全体质监人员中强化食品安全情系千家万户、事关大局的认识,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食品质量安全。

2、构建严密的监管网络。

针对我县食品生产企业分布广、数量多、规模小的实际情况,为预防在任何环节出现问题,我们按照上级要求,首先构建了严密的监管网络体系。一是明确责任,健全组织。为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制,党组与科室、局长与科长,层层签订了《责任状》,做到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针对我县食品生产企业面广分散、管理难度大的状况,我们实行了辖区责任制,将责任落到科室、到具体人员。同时,在各职能科室实行了责任分工,明确了各科室的职责范围,做到了层层责任明确;二是严格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严格巡查制度,落实相关责任,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辖区分管负责人,并根据企业的违法情况,进行教育、要求整改或处罚。与此同时,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抽调专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仅处罚生产厂家并按要求追究辖区负责人的相关责任,从而进一步强化全体质监人员的责任意识。

3、建立严格的监管责任制

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我们全面实施了“两书三进四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两书即局党组和各职能科室的《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生产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目前已经同50家企业全部签订了《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三进,即进村、进户、进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实施巡查、回访,清楚地掌握食品生产企业的第一手资料,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巡查制度,认真填写企业巡查情况记录表;四定,即实施定区域、定企业、定人员、定责任的管理模式。监管责任人负监管第一责任,具体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档案建立、定期检查、年审、巡查、回访、不合格处理等,并不定期的进行汇报。

- 2 -

4、多次召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会议。

分别在一季度和三季度2次召开了全县50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家包装物企业和1家餐洗剂企业监管工作会议,会上宣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的制度政策,分析当前的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同时,还给今年到期换证企业有关负责人做了专题培训,为企业讲解换证的有关知识及注意点,受到了企业好评。同时会议上分别同与会企业签订了《20xx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承诺书》、《企业宣言》及《声明》等,确保了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

5、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

在去年的工作基础上,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切入点,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首先,按照省市局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制定发布了《关于发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目录的通知》(金政发[2008]3号),明确了小作坊的范围,只有生产列入目录的豆制品、糕点、速冻面米食品等10类低风险产品的生产加工单位才能成为小作坊;二是证照要求,我们要求小作坊必须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才可能成为小作坊。对于证照不全、或者无证无照者,一经发现,我们首先是责令停产,责成负责人按照要求,限期领取相关证照,对于限期内不领取相关证照者,即立移交工商或者卫生等相关部门处理;三是对于达到上述条件的小作坊,我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小作坊的生产环境、卫生条件进行现场考核:要求生产点周围25m范围内不得有人畜粪便污染源,生产设施与生产规模等相适应,有防虫、防蝇、防鼠等保护措施;四是对小作坊生产的产品采取强制检验,通过对小作坊产品的强制检验,确保小作坊生产出来的食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截至目前,我们已经对全县在册的11多家小作坊进行了全面的整治, - 3 -

其中的2家已经符合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另有1家已经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余7家经过改造已经符合有关的规定,经过检查可以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6、是全面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工作。

对全县的食品生产加工50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3家食品包装物企业,我们采取不间断的巡查和暗访、回访等方式,对企业及产品进行跟踪,并建立企业信誉档案,全面加强企业的电子监管工作。今年1到9月份,我局共出动监管人员300多人次、120多车次,对全县的51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3家食品包装物企业和10多家在册的小作坊进行巡查、暗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下达整改通知书,帮助企业整改,截至目前,共巡查企业230多家次,发现问题28个,下达整改通知16份,回访企业16家,移交稽查部门4家。同时积极做好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年度自查报告工作。目前已经按照续时进度,完成了1到3季度29家企业的33个产品单元的年度自查工作。

7、是开展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示范单位申报工作。

今年上半年为了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我局在全市乃至全省范围内,率先开展了食品生产示范企业申报工作,通过申报示范企业,全面提高企业对内部管理和产品质量水平,经过企业申请,现场评审,公示等阶段,最终“江苏省农垦米业有限公司宝应湖米厂”等5家企业获得了“金湖县食品生产示范单位”荣誉称号。这一措施,成为“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过程中的亮点和加分点,为“食品安全示范县”顺利通过验收奠定了基础,同时这一举动,也受到了省、市局的肯定。

8、加大帮扶力度,促进企业提高

为企业搞好服务是我们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我们 - 4 -

强监管、重帮扶,直接发挥我局技术优势,通过加大服务工作的力度,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赢得了企业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站式服务”,极大地方便了企业,受到了企业的欢迎,通过积极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争创名牌等工作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树立了质监部门的形象,增进了企业的感情和信任,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了坚定的基础。针对我县范围内没有一家糕点企业去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糕点尤其是月饼、年糕等是人民群众节日必备的食品,我局食品监管工作人员,在经过精认真研究后,选择了其中条件较好的“金湖县宝应湖农场好味佳食品厂”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指导帮助其办理生产许可证:从选址到结构设计、房屋施工、从设备的购买到检验仪器的使用,从软件资料的编制到各项记录的填写,我局工作人员都是亲自身体力行。在我局食品监管人员的人情服务下,企业仅仅用了一个半月就顺利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比原先要整整缩短了一个半月。针对我县的特色产品蒿茶和蛋制品,我局在全市率先采用了“公司+农户”模式,既解决了作坊式生产难于监管的难题,又帮助企业解决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问题,同时还解决了农户的原材料销售问题,可谓是一举多得。

三、存在的问题

在我局的认真的管理和大力的服务下,我县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省内外市场上取得了一席之地;但是,在经过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下,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了出来,主要是:一是企业规模小,部分甚至为家庭作坊式企业,起点低;二是生产设施和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产品质量不稳定;三是无序竞争,导致个别企业粗制滥造等。

四、下面我们将采取的措施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主要采取以下六个方面的措施,全面加强对我 - 5 -

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一是开展专项整理,制定整顿方案,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规范要求的企业进行整顿;近期,我局将在已有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工作:认真对照《关于发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目录的通知》(金政发[2008]3号)和省局发布的《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要求》等有关规定,对于在监管过程中达不到条件或者不再属于监管范围的对象,将发布文件进行吊销或者注销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同时报送县政府进行备案。

二是加强帮扶指导,帮助企业提高水平;在今后的监管中,我局将进一步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采取“重教育、轻处罚”的工作原则,对于存在轻微问题的企业:先对企业进行教育,同时下达责令整改的通知书,要求企业进行当场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同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三是加强巡查,防止问题发生;今后的工作中,将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年初制定总的巡查工作计划,将巡查情况分解到季度、到月;然后每个月将巡查的工作开展情况详细分解到周、到日、到具体人。每个月将巡查的情况书面报告给市局有关处室和县食药安委办。

四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问题不解决决不放过;今后一方面按照国家、省、市的部署开展监督检查,同时还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产品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确保我县食品产品质量安全。

- 6 -

五是以点带面,推动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以大企业为抓手,树立典型及标杆企业,之后在同行业中进行推广,全面带动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六是加强证后监管和无证查处,巩固成果。一方面对于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含获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在获证后降低生产条件进行生产及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对于发现问题的,立即要求进行整改,对于屡犯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件;另一方面,严格对照实施细则,对于在监管过程发现的无证生产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决不姑息。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相比,同兄弟县市相比,我们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市局的统一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认真学习和借鉴兄弟县市局的经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为更好地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做出更大的努力。

- 7 -

 

第二篇:广东省质监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加工环节

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3月28日以粤质监〔2011〕32号发布

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负责组织、领导本办法的实施;市、县(市、区)局在本行政

区域内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上级质监部门应当指导下级质监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

第三条 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确定年度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范围以及对食品企业的检查频次,依法做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四条 省局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具备的条件,确定

并公告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质监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

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局及市局可以将本级负责的食品许可,委托下级局实施。委托实施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全过程委托受委托机关实施。

第五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的市、县(市、区)质监局应具备

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制定核查人员管理、检验机构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等制度并开展相应工作;

(二)设立独立的食品生产监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三)有独立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或在独立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

构内部设有独立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2.有与开展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且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经历的人数比例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

职称的人数比例均不少于50%;

3.有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有工作经费保障;

4.工作人员掌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熟悉食品

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资质涵盖由本级局实施审批发证的食品品种,且核查人员数量与本级局实施审批发证的企业数量相适应。

第六条 市、县(市、区)质监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省局申请调整食品生

产许可权限:

(一)符合以下要求的市、县(市、区)质监局,可以向省局提出进一步下

放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申请:

1.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较多,现行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机制难以满足需要;

3.符合省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县(市、区)质监局认为本局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的,可以向省局提出收回部分或全部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申请。

第七条 对市、县(市、区)质监局提出的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申请,

省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核、批准:

(一)省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核申请;

(二)省局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审批发证权限调整方案,并报省

局有关会议审定;

(三)省局召开有关会议审定调整方案;

(四)省局主要负责人签发调整方案。

第八条 省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市、区)质监局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依法收回其部分或全部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1.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2.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省局有关业务处室应当加强对市、县(市、区)质监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市、县(市、区)质监局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收回

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方案报省局有关会议审定。

第九条 各级质监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对拟设立和已经设立的食品企业,实施

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

除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各级质监部门应当逐步向申请人

提供互联网申请方式。

第十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档案的管理。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信息

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第十一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机构和人员履

行工作职责的监督管理。

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县(市、区)质监局,省局应当

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章 食品抽样检验

第十二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样品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

构检验。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检验机构实施抽样检验,并依法向同级财政申请抽检经费(包括检验费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抽样检验项目可以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全项目检验,也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

内食品质量安全实际情况,实施重点项目检验。

第十四条 食品企业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第十五条 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食品企业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在

职权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企业实施分级管理。根据

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食品企业划分为四个监督管理等级:

(一)A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具备

持续生产合格食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二)B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基本

具备持续生产合格食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三)C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基本保持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不完

全具备持续生产合格食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四)D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未能保持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不具

备持续生产合格食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对不同等级的食品企业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对A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B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其中现场检查至少1次),对C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其

中现场检查至少2次),对D级企业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质监局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违法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情况,动态调整企业的监督管理等级和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频次:

(一)食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质监局应当下调企业

监督管理等级,等级下调无须逐级进行:

1.年度抽样检验出现2次以上不合格或者1次严重不合格的;

2.年度监督检查多个项目不符合规定,且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3.拒绝检查和抽样检验的;

4.有其他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B、C级食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县(市、区)质监局可以上

调企业监督管理等级,等级上调必须逐级进行:

1.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达到上一级监督管理等级要求的;

2.年度抽样检验无不合格记录,年度监督检查各项目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质监局应当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上一级质监部门备案。各级质监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质监部门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对年度监督检查计

划进行调整。

监督检查的重点产品主要是本行政区域风险较高、问题较多的产品以及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监督检查的重点企业是产品质量不稳定、有严重违法记录以及多次被举报投诉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企

业。监督检查的重点区域是上述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集中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的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和特别监督检查。各级质监部门对食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企业依法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监督检查可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督促被检查企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并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自查表,并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核查,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应当告知企业。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食品企业实施

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保持资质一致性的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不合格品管理、食品标识标注、销售台账、不安全食品召回、消费者投诉受理等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标准执行的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的情况;

(五)接受委托加工食品的情况;

(六)对与其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的情况;

(七)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记录食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被检查企

业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有关部

门。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当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监部门内部相关

工作机构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质监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组织交叉检查、随

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九条 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业务知识等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加强对监督检查队伍的管理,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使其能更好地履行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

责。

第五章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查处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企业违法生产加工行为及时依法查

处,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质监部门食品监管机构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举报投诉等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稽查机构依法查处;稽查机构在查处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以便食品监管

机构更新食品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对食品企业比较集中、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村镇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进行重点整顿,并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和汇

报,推动政府组织协调治理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

第六章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为督促食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

为,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建立食品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并及时更新《食品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记录食品生产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建立食品企业安全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企业实施分级动态监管。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记录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企业,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

的范围,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的频次。

第七章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信息交流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卫生部门以及上级质监部门

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工作安排开展风险监测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质监部门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或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通报,应当及时组织筛查和研判,采取有针对性的措

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十九条 在风险监测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的,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收集以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信息和资料,逐级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推进食品安全接待日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增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食品安全接待日的方式包

括定点咨询、网上交流、行业走访、企业座谈、社区宣传等。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食品企业辖区政府回访,促进双向互动和沟通,形成协调联动。回访形式包括上门协商、会议探讨、网上或书面信息通报等;回访对象包括辖区政府或基层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回访内容包括通报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行业质量安全基本情况、当地食品企业的动态

变化信息等。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及时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通报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信

息。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开展食品企业负责人约谈工作。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所监管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进行面谈,要求企业认真处理出现

的问题,指导企业制定有效整改措施,督促企业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一)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严重不合格的;

(二)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

(三)消费者多次投诉的;

(四)轻微违法违规,要求企业进行限期整改但整改不到位的;

(五)轻微违法违规,经立案查处后认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开展食品安全专家定期咨询和突发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即时咨询工作,为日常食品安全问题研究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省、市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由大专院校、质检机构和食品行业等方面的

技术专家组成的质监系统食品安全专家组。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具体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各级质监部门获知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的,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卫生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卫生

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填写《广东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企业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附件2),于每月8日前报送上级质监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企业是指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

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2.广东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企业监

督管理动态信息表),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