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案

关于要求市政府牵头

对陈山后村实施避险搬迁安置的建议

莲都区代表团:王慧珍

黄村乡黄村行政村陈山后自然村(又名黄岭村),位于黄村水库库尾,距水库约50米远,属黄村水库一级保护区。全村现有67户、214人(其中位于黄岭的有8户、31人,位于黄加山的有9户、25人,位于陈山后的有50户,158人)。这67户、214人户籍关系均在黄岭村。

20xx年黄村水库蓄水后,离水库最近的陈山后村部分地面出现不均匀沉降,导致村民房屋开裂。目前共有近30户村民房屋产生裂缝或地基下沉,形成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陈山后村50户158位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xx年10月,区政府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对陈山后村的地质灾害进行责任界定。国土局委托省第七地质大队地质环境研究院进行了鉴定,查明了产生地质灾害的诱发原因。第七地质大队地质环境研究院的《丽水市莲都区黄村乡陈山后村不均匀沉降调查报告》指出:“由于黄村水库蓄水后水位上升,使陈山后村前缘斜坡上体长期处于库水的潜蚀中,严重地改变了土地的物理学性质,致使土地内聚力降低”;“大雨过后水库水位急剧下降,使动水压力升高,影响斜坡的稳定性。”这就清楚地说明陈山后村的地质灾害是由于水库蓄水造成,当时国土部门把陈山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定为C类。从20xx年鉴定到现在已事隔9年,陈山后村的地基沉降、房屋开裂危害逐年加重,有关专家察看后口头表示这种灾害已经明显升级,建议 1

尽快搬迁。因鉴定费用昂贵(需100多万)国土局没有再次委托鉴定。我们在陈山后村看到整个村子的地基都有不同程度的下沉,地基下出现很多空洞,一些房屋整体移位,很多村民房屋墙体、屋顶、地面的裂缝扩大。虽经多次填补修复,裂缝还是非常明显。村民们告诉我们,居住在这里,整天提心吊胆,只要下雨,很多人就彻夜在家门口观察;每次遇到台风、大雨或大雪,乡政府领导和村干部就要挨家挨户动员村民撤离躲避。九年了,村民们人心惶惶,盼望着早日搬迁远离危险。但因多种原因至今未能实现。“谁来管我们?请别等到出事那天!”,这是陈山村村民的呼吁。

我们从黄村乡政府了解到,从陈山村地质灾害形成开始,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其实就非常重视,多次组织人员实地调查,研究治理方案。早在20xx年1月丽水市莲都区政府组织编制了《黄村水库供水工程吴处村移民安置方案》,该《方案》第五条规定:“黄村乡黄岭村移民搬迁安置,执行本方案(即吴处村的安置方案)标准”。市人民政府文件(丽政发【2002】1号文件《关于黄村水库洪水工程吴处村移民安置方案的批复》同意了该方案意见,并请莲都区政府抓紧组织实施。后因故搬迁搁浅。之后莲都区政府也多次与市国土局等单位协商该村搬迁避险事宜,市国土局、市农办领导也多次到实地察看调研,但均因经费问题未能解决而搁浅。黄村乡政府高度重视黄岭自然村的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工作,派主要领导联系该村,耐心细致地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劝说他们不要集体上访。乡领导班子多次召开会议,专题讨论研究陈山后村搬迁避险事宜,却苦于乡政府能力所不能 2

及而未能实施,只能一如既往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村民的情绪,同时通过各种途径向上级反映,以期尽快得到解决。

我们认为,彻底治理陈山后村的地质灾害隐患,只能实施整村搬迁。理由有:

1、保护村民的生命安全需要。陈山后村的地质灾害隐患已严重危害到村民的人身安全,影响了安定与和谐。现在村里的很多人因害怕房屋倒塌而外出谋生,老年人因害怕连白天也不愿呆在房屋里。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尽快组织该村实施搬迁;

2、有利于村民脱贫致富。陈山村的耕地因黄村水库建设而被征用后只剩18.5亩,人均只有0.09亩;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有关规定,他们的房屋不能拆建,种植业、养殖业都受到严格的限制;水库建成后,他们的生产、生活因此受到很大的影响。可以这么说,在这里,村民们谋生的条件已不具备;

3、保证城市饮用水源洁净卫生的需要。陈山后村属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整个村子都在水库上方。我们在村里看到人畜粪便、生活污水、生产污水都直接流入水库。想到我们丽水城的饮用水就来之这个水库,真感到恶心;即使这里没有地质灾害发生,仅从保护饮用水源洁净卫生的需要,也考虑应对其实施搬迁;

4、有利于公平公正。早在20xx年,莲都区就把该村和当时属于严鸟乡的吴处村共同确定为因黄村水库供水工程建设而实施移民安置,并制定了实施方案并得到市政府的同意批复,后虽然因故耽搁了该方案的实施,但在20xx年,没有地质灾害、同为引用水源一级保 3

护地、离黄村水库的距离比陈山后村远的黄村乡吴处村得以移民搬迁安置。但直至今天,因水库蓄水而致使地质灾害隐患的陈山后村还是得不到安置。这样的做法显然有悖公平、公正的原则。倘若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灾害出现,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引发村民集体上访,不利于安定和谐。

鉴于此,我们建议:

1、根据陈山后村严重的地质隐患,参照吴处村的标准对其实施避险搬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搬迁事宜应由市政府牵头办理。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五条关于“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及丽土函【2002】42号文件《关于莲都区黄村乡陈山后自然村斜坡变形灾害治理责任界定意见的函》关于:“迁移工作应有受益单位负责,即丽水市供排水公司负责”之规定,即根据“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造成地质灾害的原因是黄村水库建成后蓄水诱发的,所需经费理应由丽水市供排水公司承担。丽水市供排水公司是市级单位,故避险搬迁事宜因由市政府牵头实施。由于市供排水公司已经由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并控股,市政府出面与其协商解决更为妥当。况且,吴处村的移民搬迁安置也是由市政府筹钱解决的。倘若因政策限制不能实现移民安置,市政府因考虑其地质隐患和保护水源安全需要等因素,创造条件,给予搬迁安置。按照下山脱贫标准安置,对村民不公平,村民们也不能接受。是否考虑按照其他政策安置,对农户实行不低于吴处村安置标准 4

的资金补助。资金由市政府筹措,比如市政府和市供排水公司出一点,

市国土局地质灾害专项资金和市水利局专项资金补助一点等等,让已

经担惊受怕9年多的村民能尽快脱离危险境地,也让这些为我们城市

居民用水而作出牺牲的村民得到些许实惠和心理安慰;

3、由于黄村乡的立地条件的限制,很难安排出就地搬迁

所需建房土地,建议市、区政府协商解决;

4、莲都区政府要做好搬迁避险的具体协办工作。黄村乡领导干

部要及时关注地质灾害的发展情况,关注和保护好村民的生命安全;

继续做好陈山后村村民的思想工作,教育村民要顾全大局,劝说他们

不要集体上访;如果能够实施搬迁,更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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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我当人大代表写提案

中国药科大学概论课实验性教学提案表

我当人大代表写提案

班级:10437

授课教师:周雷鸣

提案成员:余潇潇 林旋 廖飞龙 李琳毅

李挺洋 施必伟

提案时间:20xx年3月

我当人大代表写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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