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报告

案件编号:州地税稽[2011]45号

纳 税 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

纳税人识别号:42280166229683-2

法人代表:刘跃进

稽查类型:专项稽查

稽查税种:地方各税、费及#5@p

稽查期间: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稽查人员:李佑劲 向颖娇 张 奔

稽查时间:20xx年9月28日至10月20日

根据州地方税务关于印发《恩施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地方税费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地税发[2011]137号文件精神,按照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统一安排,我检查组于20xx年9月28日至10月20日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地方税费的申报纳税情况和#5@p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于20xx年10月运行,20xx年6月16日正式成立,机构类型属于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为3.60万元,现经营地址位于恩施市施州大道路155号(金安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66229683-2,税务登记证号:42280166229683-2,法人代表:刘跃进,财务负责人:陈汝虹,联系电话:136xxxxxxxx,该单位经营范围主要是负责筹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开发建设、住房销售以及经济适用房和州直干部周转房的管理,现有职工5人。该单位财务健全,实行独立核算。开户银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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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中国建设银行恩施州分行 420xxxxxxxxxxxx107,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该单位20xx年至20xx年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有怡康苑、怡

宁苑、金龙苑、怡隆苑、怡锦苑、怡嘉苑、怡惠苑、怡然苑(其中:

怡康苑已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并进行了收入、成本结转;怡宁苑、金

龙苑、怡隆苑虽已竣工,但还未进行验收、成本还没进行审计,物价

部门也还未核定价格;怡锦苑、怡嘉苑分别于20xx年6月、20xx年

4月开工,已取得预售收入,但未与购房者签订合同,还无法确定单

套面积和单价;怡惠苑、怡然苑20xx年12月开工,暂未取得预售收

入);筹建的有怡泰苑和怡甸苑。鉴于上述情况,本次检查只针对怡

宁苑、金龙苑、怡隆苑、怡锦苑、怡嘉苑、怡康苑应纳地方税、费进

行了检查(主要对怡康苑进行了成本结算;对怡宁苑、金龙苑、怡隆

苑等三个项目所涉及的地方各税、费进行检查;对怡锦苑、怡嘉苑所

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进行检查)。

二、申报纳税情况

20xx年申报缴纳税、费1560394.96元,其中:营业税1089366.94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6255.68元,教育费附加32681元,地方教育附加

21787.34元,印花税10893.6元,土地增值税 131764.16元,企业所

得税197646.24元。

20xx年申报缴纳税、费3186982.16元,其中:营业税2858034.7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0062.43元,教育费附加85741.04元, 地方教

育附加42870.52元, 印花税273.4元。

三、稽查的主要方法

本次检查,我组采用了审阅法和抽查法,仅对该单位提供的2007

年至20xx年会计报表、账簿、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了核

查,重点审核了“预收账款”、“房地产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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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并对相关证据按程序进行了复制取证。由于该单位于20xx年度10月才设立账簿,20xx年度和20xx年度取得和开具的#5@p较少,检查组只对20xx年度和20xx年度的#5@p进行了抽查检查,对该单位取得在三十万元以的#5@p进行了复制;对20xx年4月-6月和20xx年4月-6月“成本、费用”类科目中列支的#5@p取得情况进行了抽查并编制了检查清单。

四、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营业税

该单位20xx年度取得房地产经营收入(预收账款)17420790.00元(怡康苑当期发生额13224937.00元、怡宁苑4195853.00元);取的其它业务收入(房屋租赁收入)7700.00 元。(证据见P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872504.50元,未申报缴纳。

该单位20xx年度取得房地产经营收入(预收账款)22700541.63元(怡康苑17980043.59元、怡宁苑220498.04元、怡隆苑4500000.00元);取得营业外收入(利息收入)10494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153274.08元,未申报缴纳。

该单位20xx年度取得房地产经营收入(预收账款)67107625.33元(怡康苑9807776.83元、怡宁苑276599.40元、怡隆苑29341572.00元、金龙苑13031677.10元、怡锦苑14650000.00元)(证据见P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第五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3355381.27元,已申报缴纳1089366.94元,应补缴营业税2266014.33 元。

该单位20xx年度取得房地产经营收入(预收账款)82025828.28 - 3 -

元(怡康苑-30162.00元、怡宁苑-6114.00元、怡隆苑30996259元、金龙苑23465845.28元、怡嘉苑27600000.00元)(证据见P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101291.41元,已申报缴纳2858034.77元,应补缴营业税1243256.64 元。

以上共应申报缴纳营业税9445727.31 元,已申报缴纳3947401.71 元,应补缴营业税5498325.60 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单位20xx年度应缴纳营业税872504.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1075.32元,未申报缴纳。

该单位20xx年度应缴纳营业税1153274.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0729.19元,未申报缴纳。

该单位20xx年度应缴纳营业税3355381.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34876.69元,已申报缴纳76255.68 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8621.01 元。

该单位20xx年度应缴纳营业税4101291.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87090.40元,已申报缴纳200062.4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7027.97 元。

以上共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61200.91 元,已申报缴纳276318.11 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4882.80 元。

(三)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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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20xx年度签订建筑安装合同金额978000.00元;借款合同金额35950000.00元;财产租赁合同金额29300.00元;勘察设计合同金额586000.00元;材料采购合同1332000.00元;营业账簿(其他账簿)3本(证据见第222-242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湖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9005.30元,实际未申报缴纳,应补缴缴19005.30元。

该单位20xx年度签订建筑安装合同金额1022980.00元;勘察设计合同金额43200.00元;材料采购合同3833200.00元;营业账簿(其他账簿)3本(证据见第222-242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湖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493.50元,实际未申报缴纳,应补缴1493.50元。

该单位20xx年度签订产权转移书金额6298959.14元;建筑安装合同金额444600.00元;勘察设计合同金额279000.00元;材料采购合同1372600.00元;营业账簿(其他账簿)4本(证据见第222-242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湖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9005.30元,已申报缴纳108893.60,多申报缴纳7039.40元。

该单位20xx年度签订建筑安装合同金额610000.00元;产权转移书金额4048312.00元;财产保险合同金额6055.59元;勘察设计合同金额60000.00元;材料采购合同2004600.00元;营业账簿(其他账簿)5本(证据见第222-242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湖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869.70元,已申报缴纳273.40元,应补缴259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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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共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7222.70元,已申报缴纳11167.00元,应补缴印花税16055.70元。

(四)车船税

该单位20xx年新购一辆小汽车,车船税已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单位用于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的土地均属划拨性质,根据州政办发[2006]16号文规定,国土部门先不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待经济适用房建成后再颁发新的土地使用证,因此纳入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检查范围的“怡康苑” 、“怡宁苑” 、“金龙苑” 、“怡隆苑”项目的土地面积及取得时间以原土地拥有单位与开发单位签订的协议为准,未签订协议的,以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间及面积为准。上述土地主要用于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其中:

“怡康苑”经济适用房项目土地使用面积6501.25㎡,取得时间为20xx年8月,交房时间(产权转移时间)为20xx年9月,总建筑面积29508.06元,其中含有超经济适用房标准(超过140㎡)面积116.48㎡、还建房面积15703.31㎡、商品房面积2457.84㎡、车库面积2520.25㎡(车库于20xx年3月移交物业)等非经济适用房面积20797.88㎡;车库移交前非经济适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70%,车库移交后非经济适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62%。

“怡宁苑”经济适用房项目土地使用面积6964.28㎡,取得时间为20xx年4月,交房时间(产权转移时间)为20xx年10月, 总建筑面积12770.31元,其中含有超经济适用房标准(超过140㎡)面积

2.99㎡,非经济适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为0。

“金龙苑” 经济适用房项目土地使用面积10052.68㎡,取得时间为20xx年11月,交房时间(产权转移时间)为20xx年6月,总建筑面积28224.27元,其中含有超经济适用房标准(超过140㎡)面积892.55㎡、还建房面积2793.15㎡等非经济适用房面积3685.70㎡,- 6 -

非经济适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3%。

“怡隆苑” 经济适用房项目土地使用面积8005㎡,取得时间为20xx年9月,交房时间(产权转移时间)为20xx年3月,总建筑面积40447.56元,其中含有超经济适用房标准(超过140㎡)面积1050.32㎡、门面面积616.83㎡、车库面积2860.74㎡(车库于20xx年12月移交物业)等非经济适用房面积4527.89㎡;车库移交前非经济适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1%,车库移交后非经济适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恩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恩市政函[2007]52号)之规定,该单位20xx年至20xx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下:

“怡康苑”20xx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5822.13元,20xx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1590.27元,合计应纳77412.4元;

“金龙苑” 20xx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93.95元,20xx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3127.41元, 20xx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3127.41元,20xx年应申报缴纳城镇6563.71元,合计应纳33912.48元;

“怡隆苑” 20xx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240.29元,20xx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961.17元, 20xx年应申报缴纳城镇8961.17元,合计应纳20987.51元;

综上,该单位20xx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9156.37元,20xx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3678.86元,20xx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2088.59元,20xx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388.57元,合计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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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32312.39元,未申报缴纳,应补缴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32312.39元。

(六)房产税

该单位20xx年取得房产租金收入7700.00元(证据见P××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房产税924.00元,未申报缴纳

(七)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11号)文件

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以及《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207号)第五条之规定。

该单位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怡康苑”项目已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该项目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31764.16 元(商品房开#5@p时以票控税),其清算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该中心办理清算手续。

该单位20xx年至20xx年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金龙苑” 、“怡隆苑”( “怡宁苑”、“怡嘉苑”、“怡景苑”因项目未竣工决算,非经济适用房部分无法划清),检查期限内,尚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对该项目土地增值税应适用预征。根据《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鄂地税发

[2006]215号文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预售新经济适用房和工业园内厂房车间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鄂地税函【2005】140号文“对预售新建的经济适用房暂不实行预征”)规定,经请示,“对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中非经济适用房按规定进行预征。”

该单位20xx年“金龙苑”取得非经济适用房(还建房)预售收入- 8 -

391554.00元(证据见P××页),根据20年《》文应预缴土地增值税7831.08元,未预缴。

20xx年“怡隆苑”取得非经济适用房(门面)预售收入4048312.00元,根据20xx年《》文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61932.48元,未预缴。

(八)契税

本次检查该单位开发的六个小区土地性质均为划拨,经请示,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前,不征收契税。

(九)企业所得税

该单位20xx年度账面会计利润为-22436.31元,取得房地产经营收入(预收账款)16707911.00元(怡康苑13224937.00元、怡宁苑348297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第一项的第一款规定,预售收入按计税毛利率3%计算,预计毛利额501237.33 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审核如下:

审减项目,合计数额47579.61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缴的税金47579.61 元,应审减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审核后,20xx年度该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为431221.41 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42303.07元,未申报缴纳。

该单位20xx年度账面会计利润为149940.67元,取得房地产经营收入(预收账款)22700541.63 元(怡康苑17980043.59 元、怡宁苑220498.04 元、3、怡隆苑450000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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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四项和第九条之规定,预售收入22700541.63 元按计税毛利率3%计算,预计毛利额681016.25 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审核如下:

审增项目,合计数额45120.55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业务招待费税前允许扣除限额为33726.00元,实际列支5621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484.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职工福利费计提18109.24元,未实际发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109.2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4号)第一条的规定,工会经费计提2587.04元,未实际拨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87.04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计提1940.27元,未实际发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40.27元。

审减项目,合计数额44630.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缴的税金44630.68 元,应审减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审增和审减后,20xx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31446.7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7861.70 元,未申报缴纳。

该单位20xx年度账面会计利润为1730494.67元,取得房地产经营收入17704608.69元:预收账款49403016.64元,合计67107625.33 元(怡康苑9807776.83 元、怡宁苑276599.40 元、怡隆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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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1572.00元、金龙苑13031677.10、怡锦苑1465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31号第八条第四项和第九条之规定,预售收入49403016.64元按计税毛利率3%计算,预计毛利额1482090.50 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审核如下:

审增项目,合计数额424659.08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业务招待费税前允许扣除限额为19794.00元,实际列支3299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196.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营业外支出(物价局罚没款)52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 经济适用房怡康苑项目20xx年结转收入17704608.69元,预售账款23277986.73元,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为1930348.27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单位20xx年度实际结转利润3570194.27 元,房地产经营收入17704608.69按实际毛利率应计利润1999309.08 元,多计利润1570885.19 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9463.08元。

审减项目,合计数额1286289.38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缴的税金21908.78 元,应审减应纳税所得额。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 - 11 -

条之规定,该单位本年度应缴销售税金及附加2254042.75元(40982595.42 *5.5%)企业实际列支989662.15 元,少列支1264380.60元,应审减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审增和审减后,20xx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350954.8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87738.72 元,已申报缴纳197646.24元,少申报缴纳390092.48元。

该单位20xx年度账面会计利润为-3660355.18元,取得房地产经营收入(预收账款)82025828.28元(怡康苑-30162.00元、怡宁苑-6114.00元、3、怡隆苑30996259.00元、金龙苑23465845.28元、怡嘉苑276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四项和第九条之规定,预售收入82055990.28元按计税毛利率3%计算,预计毛利额2460774.85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审核如下:

审增项目,合计数额424659.08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业务招待费税前允许扣除限额为61584.00元,实际列支10264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056.00 元。

以上审增和审减后,20xx年度该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为346387.03 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9277.41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6666.72元,应补缴缴企业所得税12610.69元。

该单位20xx年度至20xx年度共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2401.97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2088.54元,应补缴缴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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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20313.43元。

(十)个人所得税

该单位20xx年6月到20xx年4月,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隶属州房地产管理局二级单位,中心人员工资由州房地产管理局核发。20xx年5月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调整成为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二级单位,工作人员共5人,其工资改为中心核发,因此,本次检查对20xx年5月至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第六条和国税发[2003]47号文之规定,该单位20xx年度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91.50元,(证据见第页),未代扣代缴。

(十一)教育费附加

该单位20xx年度应缴纳营业税872504.50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6175.14元,未申报缴纳。

该单位20xx年度应缴纳营业税1153274.08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34598.22元,未申报缴纳。

该单位20xx年度应缴纳营业税3355381.27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00661.44元,已申报缴纳32681.00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7980.44元。

该单位20xx年度应缴纳营业税4101291.41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23038.99元,已申报缴纳85741.04元,应补缴教育费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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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37342.95元。

以上共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83405.51元,已申报缴纳118422.04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64983.47元。

(十二)地方教育附加

该单位20xx年度取得经营收入16715611.00 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1997?25号)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发展费16715.61元,未申报缴纳。

该单位20xx年度取得经营收入23065481.63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1997?25号)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发展费23065.48元,未申报缴纳。

该单位20xx年度应缴纳营业税3355381.27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0330.72元,已申报缴纳21787.34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8543.38 元。

该单位20xx年度应缴纳营业税4101291.41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61541.99元,已申报缴纳42870.52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8671.47元。

以上共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51653.80元,已申报缴纳 64657.86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86995.94元。

(十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该单位职工为恩施州房地产管理局借调,20xx年5月正式成为恩施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的职工,该中心20xx年5至12月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54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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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该单位20xx年度已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787.63元。 (十四)#5@p检查情况

按照要求我们对该单位20xx年度至20xx年度开具和取得的单票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5@p进行了复制取证;对普通#5@p按时间段进行了抽查(证据见第378-335页),取得和取得的#5@p项目齐全、规范。

1.三十万元以上的#5@p情况:

(1)#5@p号码:00218174;填开时间:20xx年01月09日;#5@p种类:建筑业统一#5@p(代开);填开金额:488280.80元。

(2)#5@p号码:00220363; 填开时间:20xx年01月05日; #5@p种类:建筑业统一#5@p(代开);填开金额:838562.40元。

(3)#5@p号码:00053157;填开时间:20xx年05月14日;#5@p种类:建筑业统一#5@p(代开);填开金额:16385340.18元。

(4)#5@p号码:00053156;填开时间:20xx年05月14日;#5@p种类:建筑业统一#5@p(代开);填开金额:9826677.64元。

(5)#5@p号码:00055328;填开时间:20xx年08月28日;#5@p种类:建筑业统一#5@p(代开);填开金额:3920000.00元。

(6)#5@p号码:00142472; 填开时间:20xx年09月03日; #5@p种类:建筑业统一#5@p(代开);填开金额:2332519.03元。

(7)#5@p号码:00256660;填开时间:20xx年02月04日;#5@p种类:建筑业统一#5@p(代开);填开金额:429816.63元。

(8)#5@p号码:00085059;填开时间:20xx年02月01日;#5@p种类:湖北省服务业#5@p;填开金额:350000.00元。

(9)#5@p号码:00243912;填开时间:20xx年01月05日;#5@p种类:建筑业统一#5@p(代开);填开金额:410000.00元。

(10)#5@p号码:00255489; 填开时间:20xx年01月22日; #5@p - 15 -

种类:建筑业统一#5@p(代开);填开金额:444600.00元。

(11)#5@p号码:00024843;填开时间:20xx年01月24日;#5@p种类:湖北省增值税普通#5@p;填开金额:610600.00元。

(12)#5@p号码:00024842;填开时间:20xx年01月24日;#5@p种类:湖北省增值税普通#5@p;填开金额:762000.00元。

(13)#5@p号码:00255771;填开时间:20xx年02月03日;#5@p种类:建筑业统一#5@p(代开);填开金额:1140000.00元。

(14)#5@p号码:00254824; 填开时间:20xx年01月13日; 种类:建筑业统一#5@p(代开);填开金额:566000.00元。

(15)#5@p号码:00256691;填开时间:20xx年04月16日;种类:建筑业统一#5@p(代开);填开金额:368000.00元。

(16)#5@p号码:00261004;填开时间:20xx年05月24日;种类:建筑业统一#5@p(代开);填开金额:387000.00元。

(17)#5@p号码:00187214;填开时间:20xx年08月27日;种类:建筑业统一#5@p(代开);填开金额:624172.80元。

(18)#5@p号码:00479022; 填开时间:20xx年09月27日; 种类:建筑业统一#5@p(电子);填开金额:307561.22元。

(19)#5@p号码:00187932;填开时间:20xx年09月29日;种类:建筑业统一#5@p(代开);填开金额:329793.90元。

(20)#5@p号码:00479089;填开时间:20xx年10月12日;种类:建筑业统一#5@p(电子);填开金额:1200000.00元。

(21)#5@p号码:00032381;填开时间:20xx年11月17日;种类:湖北省服务业#5@p;填开金额:300000.00元。

(22)#5@p号码:00426356; 填开时间:20xx年11月16日; 种类:税务机关代开统一#5@p;填开金额:438097.17元。

(23)#5@p号码:00026719;填开时间:20xx年09月29日;种类:湖北省建筑安装业#5@p;填开金额:4300000.00元。 - 16 - #5@p#5@p#5@p#5@p#5@p#5@p#5@p#5@p#5@p#5@p

(24)#5@p号码:00219665;填开时间:20xx年12月12日;#5@p种类:建筑业统一#5@p(代开);填开金额:800000.00元。

(25)#5@p号码:00189432;填开时间:20xx年11月05日;#5@p种类:建筑业统一#5@p(代开);填开金额:618273.71元。

(26)#5@p号码:00362164; 填开时间:20xx年11月10日; #5@p种类:建筑业统一#5@p(代开);填开金额:500000.00元。

(27)#5@p号码:00032384;填开时间:20xx年12月6日;#5@p种类:湖北省服务业#5@p;填开金额:474400.00元。

2.普通#5@p抽查情况:2009、20xx年度抽查了4-6月普通#5@p 20xx年度抽查了4、5、6月普通#5@p,共56份,金额28003812.42 元。

20xx年度抽查了4、5、6月普通#5@p,共288份,金额2826434.09 元。

五、违法性质

该单位20xx年度和20xx年度少申报缴纳地方税20799.82元,其中, 营业税362.24元, 印花税124.15元,企业所得税20313.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纳税人未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税收违法行为。

该单位20xx年度和20xx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代扣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

六、被查单位态度

检查中,该单位给予了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了检查所需要的证据资料,并对相关的涉税问题作了解释说明。

该单位对本次检查方法及结果无异议。

七、处理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 - 17 -

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到恩施市地方税务局补缴营业税362.24元, 印花税124.15元,企业所得税20313.43元,合计20799.8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少缴的营业税362.24元, 印花税124.15元,企业所得税20313.43元,合计20799.8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本次检查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362.24元, 印花税124.15元,企业所得税20313.43元,合计20799.82元,拟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0399.91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7号文之规定,对该单位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391.50元,责令该单位限期到恩施市地方税务局补扣补缴入库。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单位拟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91.50元一倍的罚款,计391.5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多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987.94元、教育费附加853.4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4857.15元,合计7698.56元,由该单位向恩施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

其他说明的事项:

该单位20xx年度至20xx年度违反规定代收购房者契税共3650615.17元,恩施市地方税务局于20xx年4月15日以恩地税通字(2011)第5号已要求该单位限期申报缴纳或自行处理。

检查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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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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