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实验报告

一、    实验目的

税法实务实验,是在学习看税法专业课程之后的一门实验。通过本实验的学习,是为了能系统、全面地掌握国家颁布的各种税法及征收申报知识,加强对税法基本理论的理解,对税法基本知识的运用和对申报技能的训练,将税法专业知识和税法实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之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

(1)熟悉我国增值税以及纳税申报的相关了理论知识。

(2)掌握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根据计算所得到的数据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二、实验过程记录

根据企业的相关经济业务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进项税额=68000(元)

(3)进项税额=51000+10000*11%=51200(元)

(4)进项税额=100000*13%=13000(元)

(5)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6)销项税额=(50000*10)*17%=85000(元)

(7)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20000+3400=23400(元)

(8)销项税额=68000+340=68340(元)

(9)销项税额=58500/(1+17%)*17%=8500(元)

(10)销项税额=20000*2*17%=6800(元)

(11)进项税额转出=2000*30*17%=10200(元)

(12)销项税额=50000*2*17%=17000(元)

(13)进项税额=850+1000*11%=960(元)

(14)进项税额=20400+1100=21500(元)

(15)销项税额=100000*(1+10%)*17%=18700(元)

(16)应纳税额=5150/(1+3%)*2%*2=200(元)

(17)销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18)进口关税=(500*200+10000)*17%=18700(元)

(19)销项税额=-17000(元)

(20)进项税额转出=30000*17%+400*11%=5144(元)

综上:

销项税额

=85000+68340+8500+6800+17000+18700+1700-17000=189040(元)

进项税额

=68000+51200+13000-10200+960+21500-5144+18700=158916(元)

应纳税额=189040-158916+200-23400=6924(元)

、总结

通过这次实验,我们了解到了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体验了一下企业的办税员纳税申报的过程。

税收实务实验将理论知识和实践结合起来,巩固看税法书本的学习。我们根据“资料查看”提供的不同企业经营情况,填制每一张纳税申报表。实验资料中包括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当月的经营情况。从资料中我们可以分析出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的内容,并且填制每一张申报表。在进行税收实务实验时,我意识到税法知识存在不足,不足之处总结如下:

(1)  有时候分不清楚收入是否含税,同时常忘记把价外费用换算成为不含税的价格。

(2)  对于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的视同销售,忘记用组合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

(3)  在填制纳税申请报表时有些数据不知道填在哪里。

(4)  关于农产品的税务计算

有了疑问,我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分不清收入是否含税的问题,我就将之前我的做过的实务题对着答案,关于收入是否含税做了一定的归纳,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是不含税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是含税的,题干中说到某企业买了一批产品销售额为多少,那么此时的销售额一般都是含税的。然后,关于视同销售 的问题,我每次遇到了我都会计价按照顺序考虑一下,这笔业务是否用到组合计税价格。关于填写纳税申请报表填哪儿的问题,老师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她给了我们一份填写纳税申请报表的名词解释,这很好的帮助了我解决了问题。最后,关于农产品的问题,我同学给我耐心地讲解了一番,使得我能够正确地处理相应的税务。

填制好一张纳税申报表,为达到能精准报税的目的,需要对税法、纳税检查内容具有十分完备扎实的认识,熟练掌握申报的业务流程、方法和技巧,了解征收的过程和管理的方法,明白每一步的业务流程。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各项活动和公共事业的用重要资金支柱。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纳税申报一定要坚持事实就是的原则,诚信纳税。

此次税收实务实验,我们了解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格式和纳税申报的填制方法。税收实务实验结束后,我们对业务分析计算还是很生疏,主要收入是否含税的判断,视同销售的相关处理等。因此,我们应该更多地了解税收的相关规定,并尽可能地在实际生活中实践运用,为以后的工作中更好地配合或者独立完成纳税申报。

 

第二篇:税法(本)

20xx年春季 期末作业考核

《税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 税法的和谐价值:税法领域内的和谐,是指通过对税收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及实现来促进人与人、人与 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协调。

2. 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人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

3. 税率: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 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它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 观调控手段。

4. 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亦称“公平独立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等等,是指没有关 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已被 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关联企业间收人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

5. 车船税: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一种税。

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税收的经济学认识对理解税收概念有什么意义?

2. 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和意义是什么?

3.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4. 避免国际性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

5.简述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1.税收的经济学认识对理解税收概念有什么意义?

答:经济学对税收概念的研究要早于法学,其对税收概念的认识,对于税法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均 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从西方经济学界关于税收概念的认识,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共识:第一,税收 是由政府来征收的;第二,政府征税凭借的是其政治权力;第三,税收是强制征收的;第四,税收是 无偿征收的;第五,税收的征收有固定的期限;第六,税收是为了满足政府经费开支的需要而征收的。 因此,税收概念可以这样界定: “税收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利,并按照特定的标 准,强制、无偿的取得公共收入的一种形式。 ”

2. 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和意义是什么?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 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增值税的小 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 纳税人。 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在增值税法中的地位不同:一般纳税人可以领 购增值税专用#5@p。采用抵扣法缴纳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税款只能采取简易方法,不 能采用抵扣法,无权使用增值税专用#5@p。但是,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5@p的管

理,又不影响小规 模企业的销售,对会计核算暂时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其销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所开增值税专用#5@p。

3.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即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以 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1) 就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划分, 包括我国的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各项所得和来源于外国或 境外地区的各项境外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2) 就所得的类别划分,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3) 就是否在业经营所得划分,包括在业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4. 避免国际性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

答:通常采用的避免国际性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是:归属抵免制、免税制或减除法以及双率制。 归属抵免制,是指企业按一定规则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归属到分配的股息中,在股东就其股息所得纳 税时,可以用归属到的税收抵扣额抵免应纳所得税。免税制是指在征收个人所得说环节对股息所得免 税。而减除法是指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环节将用于支付股利的部分从税前利润中减除。双率制,是指对 企业的已分配利润适用较低税率,而对保留利润课以较高税率的办法。

5.简述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答:资源税是把某些特殊的资源列入征税范围予以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征收资源税的法律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其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法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

概括而言,资源税具有以下特点: (1) 征税目的主要在于因资源差别而形成的极差收入。(2) 采用差别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3) 征税的范围较窄。 (4) 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 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有何区别与联系?

答: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 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效率原 则就是要求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 税收公平性原则,强调运用税收杠杆干预经济生活,缩小公民之间收入分配的过分悬殊,保持社会稳 定;税收效率原则,强调税收应当是中性的,不应当干预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 配置。坚持效率原则,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坚持公平原则,发 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有利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使收入差距趋于合理,防止两极 分化,有利于社会稳定。显而易见,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存在着矛盾。然而,税收效率原则 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税收公平原则是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因此,税收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都是十分重要的,都要坚持。 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既对立,又统一。从统一的角度看,它们可以兼顾,从对立的角度看, 它们需要协调。根本原因在于: (1)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统一是有其客观基础的。二者之所以能够 统一,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可以相结合。 这是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客观基础。 (2)从微观与宏观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从微观角 度看,遵循税收效率原则而设置的税种,有助于市场经济机制

发挥内在力量,使效率损失达到最小, 经济产业机构达到合理。从宏观角度看,按照公平原则,国家通过对税种的设置与调整来对市场行为

主体进行必要的引导,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在分配的合理。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效率方面, 两者的目标一致。 (3)按照“兼得管理”的思想,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二者是可以兼得的。兼得管理思 想系指对管理中的对立双方都要兼得,反对片面追求一方而排斥另一方。

2. 简述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并思考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问题。

答: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 (1)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 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 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纳税担保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纳税保证;2、纳税抵押;3、纳税质押。

四、案例分析题(共20分)

村民曹某在其旧房宅基地上建一栋房,竣工后除留用两套外,其余均以曹某名义销售出去,房产证由曹某代用户办理,售房款也全部收回。由于曹某既无营业执照,又未办理税务登记,更未申报纳税,于是,税务机关对曹某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在限期内,曹某以本人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纳税申报,缴纳税收1400元,并提供了他与每一位住户签订的出售楼面的合同等资料,并说明其取得的仅仅是转让每层楼面使用权的收人,而每层房子是由住户自行构建。税务机关经调查发现,楼面转让合同是虚假的,曹某出售的是整套住房,并据此计算出其应纳地方各税。税务机关决定对曹某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按偷税处以1倍罚款。当税务机关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曹某却向税务机关出示了一份与张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以张某名义办理的有关建房手续。合同约定:建房由张某(不在当地居住)投资,工程建设、房屋销售等所有手续由曹某全权负责办理,除给曹某两套房屋外,其余售房收益归张某所有。税务机关找到张某了解情况,张某承认确有此事。

一、什么事税务代理?有哪些特征?

二、什么是隐名代理?有哪些形式?

三、张某与曹某之间是什么关系?

四、谁才是本案营业税的纳税人?为什么?

答:一、 什么事税务代理?有哪些特征? 答: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 理有关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的特征: (1) 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2) 法律约束性 (3) 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 (4) 有偿服务性

二、所谓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享有代理权的前提下,既不披露本人的姓名,也不表明自己的代 理人身份;或者披露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但并不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本人仍然 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制度。隐名代理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 ;二是 “本人身份公开但本人姓名不公开”的代理。具体而言, “本人身份不公开”代理的意思是指既不 明示以本人名义,也不明示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三、 张某与曹某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本案中,曹某像税务机关出示了一份与张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建房由张某(不在当 地居住)投资,工程建设、房屋销售等所有手续由曹某全权负责办理,除给曹某两套房屋外,其 余售房收益归张某所有。税务机关找到张某了解情况,张某承认确有

此事。该委托代理关系中, 约定了曹某为代理人,全权负责工程建设、房屋销售等所有手续,从案情来看,张某是一个普通公民,不是“经批准从事行纪活动的组织” ,不具体从事行纪活动的主体资格;第三人并不知曹某 和张某之间的委托关系,即为“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 ;给曹某两套房屋,表明他们之间的“代 理行为是有偿的” ;售房收入归张某所有,表明“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可见,曹某和张某 之间的关系完全具备隐名代理的特征,因此,其关系为隐名代理关系。

四、谁才是本案营业税的纳税人?为什么? 答:张某是本案营业税的纳税人。 首先,张某符合营业税纳税人中“个人”的规定。 其次,曹某和张某之间的关系是隐名代理关系,销售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张某,销售行为最终属于 委托人张某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其应纳的营业说应由张某缴纳。对于曹 某从事代理业务收取的报酬,也应当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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