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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1、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5@p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5@p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5@p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5@p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5@p专用章启用时间

#5@p专用章自20xx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5@p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xx年12月31日。

2、 开具#5@p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5@p的,必须收回原#5@p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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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5@p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5@p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5@p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5@p。

3、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5@p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5@p联和抵扣联加盖#5@p专用章。

4、 开具#5@p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5、使用#5@p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5@p。发生#5@p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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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5@p管理工作的通知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5@p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5@p,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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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xx年第4号

运输#5@p管理规定:

1、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七、运输#5@p抵扣问题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5@p,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5@p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5@p(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5@p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 国税发[2006]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5@p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开具《货运#5@p》的要求

(六)开具《货运#5@p》时应在#5@p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5@p专用章或代开#5@p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3、国税发〔200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5@p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二、 关于货运#5@p填开内容有关问题 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5@p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5@p(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5@p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

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

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

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3号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

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

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9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20xx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50号

成文日期:2011-09-14

字体:【大】 【中】 【小】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xx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5@p、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5@p。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

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

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5@p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

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表: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doc

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doc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5@p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5@p的,为开具#5@p的当天。

本公告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

特此公告。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1〕44号

本次试运行选择在上海、陕西和深圳三地从事黄金经销、成品油经销以及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进行。

汉字防伪项目推行以后,纳税人不得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5@p;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和增值税普通#5@p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每张增值税专用#5@p和增值税普通#5@p最多填列七行商品。

84位字符密文增值税专用#5@p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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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位字符密文增值税专用#5@p票样

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5@p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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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1]105号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例:遗失普通#5@p汲及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普通#5@p丢失后,供应商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业会计凭证,能否所得税前列支?

国税发(2009)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普通#5@p丢失凭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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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p可凭对方 提供的记账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合)

与开具增值税专用#5@p的销售单位不一致如何税处理? 例:某公司向A公司购买货物,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但A公司却委托B公司收款,即这家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请问,这家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5@p能否抵扣?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财税字〔1994〕第0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5@p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5@p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案例:进口货物增值税#5@p需稽查比对抵扣吗?

我公司本月进口一批货物,通过代理办的提货手续取得的海关税票及增值税#5@p如何做账,增值税#5@p如何抵扣,要到税务局窗口去比对吗?

国税函〔2009〕61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xx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5@p和机动车销售统一#5@p,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xx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xx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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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进项#5@p申报处理方式

三类情况和对应申报方法:通过对外贸企业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后,我们将可能出现的情况归成如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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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操作步骤: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申报当月的情况对照进行操作,只有按照下面的步骤操作完成后,才能提交附表三。

第1种情况的操作步骤:

步骤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界面,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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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抵扣#5@p”: 步骤二:再点击“抵扣转不抵扣(全部)”即可。

第2种情况操作步骤:

步骤一、步骤二与第1种情况相同;

步骤三: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界面,点击“转抵扣#5@p”; 步骤四:录入需要抵扣的#5@p,点击“提交”按钮。依次类推。直至录入全部需要抵扣的#5@p,并提交。

第3种情况操作步骤:

步骤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界面,点击“不抵扣#5@p”; 步骤二:录入不需要抵扣的#5@p,点击“提交”按钮。依次类推。直至录入全部不需要抵扣的#5@p,并提交。

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操作办法进行操作,只有根据上面的步骤操作完成后,才能提交附表三。

1、关于评估、稽查补交增值税..

稽查:

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纳税检查调整

借:相关科目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或进项税额转出

2、VPDN 开票申报免税货物

3、汽车车辆购置税应计入汽车成本

4、关税应计入进口材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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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固定资产被盗如何作进项税额转出?

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X适用税率。(会计上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6、开票系统已作废,#5@p已认证(手工抄税或不作抵扣)

7、入库单位与开票单位

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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